【納吉申請檢討SRC案判決】辯方反對無效 五司陣容維持

《光明网》2023-01-19

 

(布城19日訊)以東馬首席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一致裁定,由原定的五司陣容,聆審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為尋求檢討SRC國際公司案終極判決,所提出的申請。

以阿都拉曼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是於今早9時40分左右開庭,準備聆審納吉為尋求檢討SRC國際公司案終極判決,所提出的申請。另四司分別是聯邦法院法官拿督王南吉、聯邦法院法官拿督羅德茲扎麗雅、聯邦法院法官拿督諾丁哈山以及上訴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

 

東馬首席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聆審納吉為尋求檢討SRC國際公司案終極判決提出的申請。

 

 

納吉申請檢討SRC裁決案| 沙菲宜要求阿布峇卡退審被駁回

 

惟在開庭後,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告訴五司,申請方(辯方)就五司陣容提出初步反對。

在聆聽了申請方和答辯方(控方)針對五司陣容一事陳詞後,聯邦法院五司在中午12時左右宣佈休庭,並在下午2時05分左右復庭後,作出上述裁決。

阿都拉曼在裁決時指出,針對申請方要求阿布峇卡退出聆審此檢討申請,五司表示不認同。

他說,在聯邦憲法第122(2)條款下,清楚闡明,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有權力委任法官聆審聯邦法院的案件。

較早前,沙菲宜在陳詞時指出,審理此案的聯邦法院五司必須都是由聯邦法院法官組成,但五司中有一名上訴庭法官,那就是阿布峇卡。

針對沙菲宜提出的初步反對,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說,在聯邦憲法第122(2)條款下,除了上訴庭主席以外,其他的上訴庭法官是可以參與聯邦法院的案件聆審。

此條款也闡明,為了維護正義,若情況需要,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應為此目的提名上訴庭法官審理聯邦法院的案件。

希旦峇蘭也說,如果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提名上訴庭法官列席在聯邦法院的聆審陣容,那麼意味著該名法官是具備能力審理有關的案件。

沙菲宜指出,尚有另外3名聯邦法院法官具備資格聆審此申請,分別是拿督哈米德爾星、拿督斯里哈斯娜以及拿督扎巴麗雅 。

他說,上述這3名聯邦法院法官,加上已在陣容中的4名法官,能組成七司。

“我們要知道,為甚聯邦法院沒有用挑選3名聯邦法院法官,而是選了上訴庭法官參與聆審此案。這是一個重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