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案】纳吉有罪! 闻讯后表现镇定

纳吉案件有结果。(摄影:Seth Akmal)
前首相纳吉涉嫌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件,法官宣判罪名成立!

法官纳兹兰认为,控方已经成功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纳吉犯下3项刑事失信、3项洗黑钱以及一项滥权控状。

“因此,我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定被告人所有7项指控罪名成立。

纳吉闻讯后,表现镇定。

纳吉现年67岁,他一共被控3项刑事失信、3项洗黑钱以及一项滥权控状。

纳吉于2009年至2018年出任第6任首相,他是我国首位被控上法庭的前政府首脑。

SRC案件控方团队由高级副检察司斯坦巴兰领导,纳吉的辩护团队则是著名律师沙菲宜主导。

此案是于2019年4月3日开始进行审讯,共有57名控方证人和19名辩方证人被传召上庭,以及共807项文件被呈上法庭为证据。

纳吉表罪成立自辩

纳吉的第1至第3项控状指出,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以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非法挪用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至20年、鞭笞和罚款。

第4项控状指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首相与财政部长身份,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给予政府保证,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

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一旦罪成可在同法令第24条文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贿金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5至7项控状指出,纳吉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一旦罪成,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和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视何者为高。

2019年11月11日,法官宣判纳吉全部7项控状的表罪成立,纳吉必须出庭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