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报》2015-10-13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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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班迪(右)指大馬外匯管制表格09A及06B,沒有要求申請者提供收款者名字及銀行戶頭號碼;左為頓馬吉。(圖:星洲日報)
(布城13日訊)國行日前援引2013年金融服務法令(FSA)指示一馬公司(1MDB)將18億3千萬美元匯回大馬;但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今日指出,一馬公司3次提出匯款海外申請時,作為監管單位的國家銀行,在不到3天的時間內,就批准相關高達18億3千萬美元的申請。
國行文告聲明是鑑於一馬公司沒有提供完整及準確的海外投資訊息而採取上述行動。
阿班迪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強調,由於相關表格並沒有要求申請者透露銀行戶口號碼及受益者,因此一馬公司在這部份省略不提,並沒有違反國家銀行所指的1953年外匯管制法令附表5第一部份(4)(b)條文。
國家銀行日前援引1953年外匯管制法令附表5第一部份(4)(b)條文調查一馬公司的職員,即不管故意虛報和粗心發表聲明都屬犯錯,調查報告建議採取行動對付涉及者,總檢察署在本月8日指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決定維持原來的“不進一步行動”…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