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DB匯款海外沒違法‧總檢察長:國行3天內批准申請

《星洲日报》2015-10-13 17:35

 

  • 阿班迪(右)指大馬外匯管制表格09A及06B,沒有要求申請者提供收款者名字及銀行戶頭號碼;左為頓馬吉。(圖:星洲日報)

(布城13日訊)國行日前援引2013年金融服務法令(FSA)指示一馬公司(1MDB)將18億3千萬美元匯回大馬;但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今日指出,一馬公司3次提出匯款海外申請時,作為監管單位的國家銀行,在不到3天的時間內,就批准相關高達18億3千萬美元的申請。

國行文告聲明是鑑於一馬公司沒有提供完整及準確的海外投資訊息而採取上述行動。

阿班迪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強調,由於相關表格並沒有要求申請者透露銀行戶口號碼及受益者,因此一馬公司在這部份省略不提,並沒有違反國家銀行所指的1953年外匯管制法令附表5第一部份(4)(b)條文。

國家銀行日前援引1953年外匯管制法令附表5第一部份(4)(b)條文調查一馬公司的職員,即不管故意虛報和粗心發表聲明都屬犯錯,調查報告建議採取行動對付涉及者,總檢察署在本月8日指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決定維持原來的“不進一步行動”

的決定。

上星期五,國行宣佈,鑑於一馬公司沒有提供完整及準確的海外投資訊息,國家銀行今日宣佈撤回早前批准一馬公司,3項高達18億3千萬美元(約76億8千600萬令吉)的投資。

當年國行沒要求進一步詳情

阿班迪今日於總檢察署召開新聞發佈會時表示,他說,一馬公司分別於2009年9月29日、2010年9月6日及2011年5月20日獲得國行的許可,且申請匯款海外的大馬外匯管制表格09A及06B,並沒有要求申請者提供收款者名字,或收款者銀行戶口號碼或有關款項用途。

當一馬公司要求德意志銀行(大馬)匯款至另一個銀行戶口時,該銀行有向國家銀行尋求指示,但國行僅答覆指是一項商業決定,只要不偏離原有的目的,當時國家銀行也沒有進一步的詢問。

“國家銀行作為監管單位,沒有阻止匯款,或指示德意志銀行勸告一馬公司,以找回國行詢問檢討匯款許可。由此清楚可見,當時國家銀行沒有要求資料或進一步的詳情。”

他說,一馬公司所關注的,即該公司要填妥相關表格及答覆國行的諮詢。

“如果國家銀行沒有要求一些或特定的資料,一馬公司為何要被指責,它已填妥表格及回應詢問。”

沒證據顯示1MDB提供假資料

總檢察長強調,一馬公司職員當時在取得匯款許可過程中,已遵守相關指示,因此才獲得批准。

“直到及除非有證據顯示一馬公司職員故意、或知道或毫無顧忌地提供假資料,否則他們沒有抵觸這法令(外匯管制法令)。”

雖然如此,有關新聞發佈會沒有問答環節,阿班迪在唸完聲明後即準備離去,當記者追問一馬公司的工作隊是否繼續進行調查時,總檢察長簡短答覆“還在進行”

(still on)。

針對國行在10月1日要求總檢察長檢討其決定,包括一馬公司沒有披露一些資料,阿班迪再次澄清指除非國行提出要求,否則一馬公司沒有義務通知。

“在這方面及沒有獲得新證據,我們不認為有必要檢討(不採取行動決定)。”

阿班迪政黨背景曾引爭議

阿班迪是於今年7月27日,取代被終止職務的阿都干尼,出任總檢察長。

現年65歲的阿班迪,之前曾多次針對不同課題包括本身受委的憲法爭議、首相被指涉及蒙古女郎案及一馬公司課題發表文告回應,但今天是阿班迪上任後,首度召開新聞發佈會。

阿班迪擁有完整司法背景,曾擔任推事、副檢察司、高庭法官、上訴庭法官及聯邦法院法官等職,但由於曾擔任巫統丹州財政的政黨背景,因引起外界爭議。

出席新聞發佈會者包括總檢察署第一律政司拿督頓馬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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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