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不留情∶这是法律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 Barred∶It is the law
作者∶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31-05-2009
翻译∶ECS283
校对注解∶西西留

这听起来是否很傻?若你持有空白纸张,或一捆厕纸,不过就因为某个无脑办公室职员盖了『机密』的字眼在上面,你就要坐牢两年,这听起来是不是很荒唐?

雪州最先拥有资讯自由法

记者∶SHAILA KOSHY

【星报•28-5-2009】雪州政府将在今年底成为最先在州议会内提呈资讯自由法的州属。

州务大臣丹斯里卡立表示,雪州民联决定这么做是因为他们相信所有国民需要拥有知情权。

「资讯自由与媒体自由唇齿相依、相辅相成,没有足够的资讯,记者又如何有效地执行他们的任务呢?」卡立昨天在八打灵再也民众礼堂的《世界新闻自由日》庆 典,兼雪兰莪州政府本身的月报《当今雪兰莪》(Selangorkini)及网络电视台雪兰莪电视台(TV Selangor)的推介礼上这么表示。

卡立说,民联雪兰莪州政府去年已经成立由行政议员黄洁冰担任主席的资讯自由行动委员会,成员有州议员和公众人士,以确保《资讯自由法案》得以在本年底于州议会辩论及通过。

在后来的新闻发布会上,被问及若州政府在该法令下宣布的某些文件,对联邦政府来说却是《官方机密法令》下的文件的话会怎么办时,卡立说联邦法律将会被取代。

黄洁冰则说一般的看法就是所有东西都算是《官方机密法令》所限,而他们的看法则是所有资讯都必须公开,除了一些例外。

被问及有关草案是否会再提呈给州议会之前公开与众人的时候,黄洁冰说会。她补充说,她希望能在七月或十月的州议会会议之前准备好。

经过二读之后,她说有关法令将会提交给一个特选委员会,然后在六个月之内收集相关资讯、民意回馈、咨询民间团体,以及研究其他国家的资讯法令。

之后在一个主题为『资讯自由∶有待收还之权』的公众讨论会兼公听会上,黄洁冰列出,任何资讯法下,公众不能得到的特殊例子是超越公众利益,司法特权,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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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律

这是法律!他们在捍卫对人民不公的法律时就会这样说。这是法律!所以就笑着忍下来吧!除非法律被改变或被废除,你真的没有什么东西是能够做的了。不过若你 希望修改法律,那么就要确保你赢得国会的三份二的议席。一旦你控制了国会里的三份二议席,那你就有能力改变任何你觉得不公平的法律。直到那个时候为止,这 是法律,因此就得接受。

那是我们被引导去相信的,一旦这是法律了,你能做的都不多,除了安静地接受。抵抗是没有用的,因为这样做的话,就是抵抗合法事物,而抵抗合法事物就是犯了法,犯罪什么法律之类的。

在八百年前,英国也搬出同样的理由。假如你杀了一只鹿,他们就吊死你。这是因为鹿是生活在森林里,而森林里的所有东西都属于某人的。因此,鹿也是属于该人的。所以杀了一只鹿,就算是偷猎了,而偷猎者是要被捉来吊死的。那就是法律,当时的法律。

不过这是否就意味着,因为某人决定作出这样的法律,那么这个法律就是正确的呢?在今天,我们看回八百年前的英国,我们会感到可笑。那真是太混账了,就因为某人给了你封号和森林的所有权,你就有权力去决定要如何处置那片森林,而任何人在那片森林里打猎的话就要判他死刑?

现在,我们不要混淆说这叫『动物保护』。那位森林的『拥有者』对动物的生死是毫不关心的。而且他还会委任一些人来负责每天为他猎杀一只鹿,好让那些公爵和贵族的桌上每天都有吃不完的肉。他们只是为了他们自己,他们觉得平民是没有资格吃肉的罢了。

这都是因为在这片土地上,我所能望得到的所有东西都是我的,没有人可以从这里偷走任何东西。

当我们看着八百年前在一个像英国这样的国家的『制度』和法律时,那些都应该算是非常先进和文明的。我们会想当时的人民是如何忍受这些混账事物,没有做出抵抗。在有些传说中,那些人是有做出抵抗的,就像罗宾汉那样,带着一群他的党徒,抵抗这些残暴的制度和法律。

我肯定你们有很多人都知道罗宾汉、约翰王子(Prince John)、理察王(King Richard)、诺丁汉郡长(Sheriff of Nottingham)之类的故事。罗宾汉应该算是好的,因为他劫富济贫,理察王也算是好的,另外两个奸的是约翰王子和诺丁汉郡长。

这证明了荷里活是多么会编故事。若罗宾汉因为劫富济贫就算是好人的话,那么莫达清(Botak Chin)※也算是个好人了。我还听说莫达清在当时的首相敦胡申翁在医院疗养的时候,还给他送了一张‘早日康复’卡呢,但我是不确定是否真有其事的。

马丽安(Maid Marian)本来是生活在约翰王子宫内的处子美女,若她真的是美女,还住在约翰王子的宫中的话,她就不可能是处女了,因为在那个时代,连牧师都会强奸十二、三岁的男女。当然,这又是荷里活的力量了。

那么,另一个好人理察王又怎么样呢?你可知道但理察王登基的时候,就赶绝犹太教徒吗?实际上,当他一登基的时候,全英国的所有犹太教徒,特别是在伦敦的犹 太教徒都被屠杀,财产被充公。跟希特勒比起来,理察王也好不到哪里去,这全不是像荷里活所塑造的那样。而他能够成王也是因为他是抢了他父亲的王位。这样算 起来,他是个忤逆子。而理察是个法国人,不是像荷里活所塑造成的那样的英国人。他还不怎么会说英语呢!

如我们所知,理察王花了许多时间在十字军上。实际上他在英国外头所花的时间更多,他回到英国只是为了要收税。就是了!英国的贫穷农民,根据法律,是要交出他们的血汗钱给国王的。人民在挨饿,而国王就享受人民的辛苦收成,不过那就是法律,八百年前的法律。

这也许是法律,在八百年前这也许算是正确的。那也许就是政府的法令,不过并不表示这样就是正确的。但不正确的时候,我们会怎么做呢?我们会利用重税和恶法 向压榨他的子民的国王欢呼吗?罗宾汉是我们对抗制度的英雄吗?他真的是对抗制度,或者还是为了自己呢?因为根据传说,他失去了所有的财富。罗宾汉是个罪 犯,他犯了法,好像莫达清那样的罪犯,怎能算是个好人呢?

是的,难道这不值得去深思吗?马来西亚有《官方机密法令》。任何有盖上『RAHSIA』(机密)字眼的文件就自动成为机密文件。我们只需要某个办公室职员 在文件上盖上『RAHSIA』字眼就可以了。然后,就如拉惹阿兹(Raja Aziz Addruse)在为玛丽娜尤索夫(Marina Yusof)在槟城的煽动官司上所说的那样, 文件的内容不是关键,关键的是在那份文件上面的『RAHSIA』字眼。即使那份文件是空白的,或有关字眼是盖在厕纸上,那么若你持有这些东西,你就算是犯 了法。 ※公正党(与人民党合并前)妇女组前主席玛丽娜尤索夫(Marina Yusof)在1999年9月29日发表言论,将『513暴动』归咎于巫统及当时的雪州大臣哈伦依特里斯(Harun Idris)。政府后来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控告玛丽娜。2000年2月9日,高庭判决她罚款五千令吉。

这听起来很傻?若你持有空白纸张,或一捆厕纸,不过就因为某个无脑办公室职员盖了『机密』的字眼在上面,你就要坐牢两年,这听起来是不是很荒唐?这听起来 也许很荒唐,不过这就是法律!若你在森林里杀了一只鹿,你就要被吊死,这也是法律。而这法律还是一位不太会说英语,对英国农民下重税,赶绝犹太教徒的法国 佬所做出来的法律。不过因为他是国王,法律是这样,所以那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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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代著名大盗,请继续阅读【莫达清(Botak Chin)】

人物, 资料–莫达清(Botak Chin)

莫达清(Botak Chin)是1970年代最令人丧胆的大盗,虽然他的绰号有个『Botak』(光头),实际上他在被吊死前不过只有28岁。他於1951年在吉隆坡出生,15岁辍学,然后加入黑帮「306党」。

1969年4月19日,他首次持械抢劫。持著犯罪生涯的第一支枪──点22口径左轮手枪,莫达清结党抢劫8次,终被捕入狱7年。1974年11月,莫达清刑满出狱,一度卖菜维生,但他不满足现状,不到一年,就自立新的匪党作奸犯科。

1975年7月20日,他与党羽抢劫吉隆坡燕美律一间银行,劫走9万5000令吉,用其中的2万5000令吉买了一辆轿车。过后,他抢劫一间华人寺庙,打死数名麻将赌徒,并劫走1万令吉。

由於缺乏弹药,莫达清在冼都一起劫案中夺走3名警员的3把手枪,震惊警界。

1975年10月26日,他轰毙一名押款到赛马场的保安人员,抢走21万8000令吉,然后潜逃泰国购买更多的武器。他拥有至少19把枪械、5个手榴弹及1000粒子弹,并与其他帮派发生争执,打死「五指山」首领,但他的党羽“阿黄”被杀。

1976年2月16日,他在怡保路被警员射中6枪而落网,过后在《内安法令》下提控3项罪名,最终被吉隆坡高庭宣判死刑。1980年4月1日,他再次上庭,并自喻为「现代罗宾汉」企图洗脱罪名。

1981年1月1日,绝望的莫达清作出最后一搏,在半山芭监狱的死因室企图越狱,刺杀3名守卫不果,反而身负重伤。

1981年6月11日凌晨3点,他被绞刑,死时28岁,他死前的遗愿是捐献器官作为医疗用途,但因没有签署同意书而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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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文:这是法律.txt · 上一次变更: 2013/03/16 00:12 通过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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