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一票选不出美国总统

2013-07-21 10:58:53 来源:中华论坛

民斗和西民右卫们高调宣扬美国总统是一人一票选举出来的,美国总统和政府是绝对服从一人一票的选民意志的。

这是真的吗?

事实总是残酷的,传说和真相总是背道而驰!

选举人制度是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着二百多年来的美国总统选举。经过历史演变和发展,选举人制度已经发展成与美国联邦制度和政党制度紧密联系的一项选举制度。其过程是这样的,每个州根据人数分配一定的选举人票,选举时,各州选民对选举人投票,如果谁能获得多数人的支持,那么该选举人就赢得了该州的选举,得到所有的票数,比如某州是10票,则该选举人赢得了所有的10票,而不是此人8票,另外一人2票。

美国全部”选举人票”共538张,是参议员(100名)、众议员(435名)、华盛顿特区代表(3名)的总[2]数。参议员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众议员按人口产生,约50多万人选出一名。例如纽约州约有1,600多万人口,就有31名众议员,再加上2名参议员,总共有33张选举人票。

按照选举人票制度,任何一个总统候选人如果赢得了这个州的多数人头票,就算赢得了这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被称为”赢者通吃”。候选人在各州赢得的选举人票累计超过538票的一半(270张),就当选总统。

这种制度下的选举通常会出现三种结果:

一、候选人既蠃得普选,也蠃得选举人票,多数总统均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

二、蠃得了普选,却输了选举人票,如1888年哈里逊最后击败克里夫兰;

三、双方打成平手。尤其是第三种情况出现,最具戏剧性也最容易失控。

如果候选人平手及未能获得过半的选举人票,依美国宪法规定,就由众议院来选出总统,参议院选出副总统。例如1824年有四位候选人出马角逐白宫宝座,分别是杰克逊、亚当斯、克劳福、克雷,杰克逊在全国民众普选和选举人投票中都获胜,但未过半数,于是由众院来选出总统,结果在第一轮投票中,亚当斯出线。

美国历届大选运用选举人制度由于是采用赢者通吃的计算方式,就可能出现候选人赢了全国按人头计算的普选票,却因选举人票没过半而输了大选的现象。例如,2000年大选时,在全国人头票中,民主党候选人戈尔比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多出50万张,但由于最后在佛罗里达州布什赢了戈尔几百张人头票,按赢者通吃原则,布什就赢得了该州的全部25张选举人票,因而使他的选举人票在全国超过半数,而当选了总统。

选举人制度确立之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政客向选民虚假承诺骗取选票,由”选举人”间接选总统,以避免弊端。但如今这层意义已消失,它和间接选举无关,也没有实际的选举人,只有”选举人票”。

美国的选举制度居然允许“不忠选举人”的情况出现,许多人可能都感到难以置信,但事实上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因为联邦法律并未要求“选举人”必须按选民意愿投票。据报道,全美50个州里也只有26个州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选举人”不能自作主张,其它州的“选举人”却不受约束,从理论上讲他们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或弃权而不会面临任何法律后果。

即使在上述26个州,“选举人”往往仍可违反他们所属政党的意愿投票而不会被撤换。有些州仅仅课以微乎其微的罚款作为惩处,在另一些州则按单纯轻罪至四级重罪不等的刑事罪行进行起诉。而这些不足以对“选举人”产生震慑效果。

虽然历史上各州“选举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按选民意愿投了票,但所谓“不忠选举人”也时有出现。据有关统计,自“选举人”制度实施以来,共出现过156名“不忠选举人”,仅自1948年以来就有8名“不忠候选人”。例如在2000年的选举中,来自华盛顿特区的“选举人”芭芭拉•莱特西蒙斯本应将她的两张票投给戈尔及其竞选伙伴利伯曼,但她投了弃权票,理由是为了抗议特区受联邦政府管辖的“殖民地位”。

对于美国的总统并不是由公民一人一票选出,而是透过间接选举产生,关于这一点,不只是其他国家的人搞不清楚,很多美国人也根本不知道这回事。选举人票数是依人口比例分配,人数众多的州选举人就多,例如美国第一大州加州,选举人票多达55张,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德克萨斯州次之,选举人票38张。是故,历届美国总统大选,两党候选人都集中火力在十几个主要大州。在50个州及华盛顿特区中,除内布拉斯加与缅因州之外,其余都采“胜者全得”制,以加州为例,只要戈尔获得的普选票高于布什一张,戈尔即可蠃得加州全部54张选举人票。这种制度不必政治学大师,即使一般民众了解之后,都会认为不合理。

由于类似以上的种种政治事件政治丑闻不断爆出,美国一直有人认为”选举人”制度不合理,呼吁废除,改采全国按人头计票制度,谁获多数票谁当选。据《选举团和宪法》(ElectoralCollegeandtheConstitution)作者、丹佛大学法学教授哈德维(RobertM.Hardaway)的研究,过去两百多年里,美国国会曾有700多项法案要取消”选举人”制度,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

美国的这种选举制度据说有四大好处﹕第一,保护小州的利益。第二,保障民意。第三,相对便捷高效。第四,不产生众多小党,使宪政制度比较稳定。对那些嚷嚷着废除”选举人”制度的美国人,丹佛大学法学哈德维教授感叹地说,”这一制度在过去两百年里一直很奏效,美国人都被惯坏了。”

美国的选举人制度说明:在文明世界,没有绝对的自由和民主,真正的自由和民主是要服从于政治需要和利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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