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控洗錢4200萬!

《中国报》2018年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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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8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早前被控4項刑事失信及濫權罪,今日他繼續在地庭被加控3項涉及4200萬金額的洗黑錢罪狀。

2項控狀指出,納吉在2014年12月26日,在吉隆坡拉惹朱蘭路大馬伊斯蘭銀行,透過即時電子轉賬與結算系統分別收取非法金錢活動獲得的2700萬令吉和500萬令吉。

第3控狀指他在2015年2月10日,在同樣地點透過即時電子轉賬與結算系統分別收取非法金錢活動獲得的1000萬令吉。

納吉因而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第4 (1)(b)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被懲處。

一旦罪成,可被監禁不超過15年,和罰款不超過非法活動獲取的資金的5倍或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納吉在通譯員宣讀控狀後,表示明白控狀內容。

來自總檢察署的拿督莫哈末哈納菲雅,向法官阿祖拉申請此案轉交高庭,與其他早前被控案件共同審理。

當案件帶到第一刑事高庭時,控方拿督莫哈末哈納菲雅卻申請把此案轉移至第三刑事高庭,聯合其他早前4項罪狀一起審理。辯方律師也同意此建議。

法官拿督阿茲曼之后諭令此案轉交第三刑事高庭審理。

65歲的納吉早前在7月4日,因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4200萬令吉案件面對3項刑事失信和1項濫用職權控狀,惟他皆否認有罪。

通譯員或因過度緊張,在宣讀控狀裡的涉及金額時,兩度念錯數字,還勞煩納吉本身及納吉代表律師團成員出聲糾正,場面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