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光•
主权在民,治权在贤
民主既是一种目的,一种值得追求的好东西,同时也是一种工具。凡认为民主可以带来别的好东西的,都是把它当某种工具。当然,能不能带来那些好东西需要实证。
民主本身也是好东西。笔者觉得让普通老百姓参与政治生活,决定他们自己的命运,这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的。全体公民直接治理国家不太现实,选出一些代表来似 乎更可行。代表也有各种各样的代表。一种就是选出一群人,这群人的特征跟全体人民的特征是一样的。第二种代表是象征性的,比如说教皇代表全世界的天主教 徒。还有一种从程序上来讲是选出来的代表。要是真正从民主理论上来讲,显然第一种最符合民主理论。
笔者主张主权在民,治权在贤。由人民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总的走向,这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但并不是什么事都要全体人民参与决定。有些事是属于私人空间的,还有一些技术上的、执行上的问题需要贤人。所谓贤人不光道德品质好,而且要有能力办好事情。
不认同竞争式选举的理由
只有3%、5%的人可以参加选举,只有有一定财产的人可以参加选举,跟所有成年人都可以参加选举相比,后面这种好一点,因为某种程度上让普通老百姓“可能”对政府和官员产生压力。我强调“可能”是因为在太多地方并没有产生压力。
没有这种竞争式选举时,人会有一种虚幻的想法,就是我一旦有了就能解决所有问题,至少大问题,腐败可以消除,社会不公可以减少。但如果他看看别的地方发生 的事,就会发现不是那么回事。有人看西方国家的政府都是以竞争式选举方式产生,所以西方社会就有这个好处那个好处。但他忘了还有很多地方也有竞争式选举, 却并没有产生这个好处那个好处。如果什么问题都解决不了,竞争式选举的政体可能很快被唾弃。
对中国政治转型的思考
关于中国的政治转型,笔者的思路可以用15个字概括——“广泛的民主、公平的自由、有力的国家”。
“广泛的民主”中的“广泛”首先是民主的使用范围不限于政治领域,凡众人之事,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有权利参与决策、管理。其次是即便在政治领域,民主的形式也不限于竞争性选举的一种,还可以采取抽签以及商议式民主等形式。
“公平的自由”是指消除贫困,消除两极分化,消除文盲,使所有人而不是部分人都能享受财产权、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
“有力的国家”是实现“广泛的民主”和“公平的自由”的必要条件。至于“民主”,如果真正的含义是由人民来统治的话,基本假定是平等,所有的人平等地参与、有平等的影响,获得大致平等的结果。西方的民主参与是不平等的,影响是不平等的,结果当然是不平等的。自由也是。自由主义者讲的自由是,你不管我我就自由了。但自由也是你能去做想做的事。政府不管了以后,很多人想做的事还是做不了,还是不自由,所以要追求公平的自由。
民主、自由、平等这些价值之间可能是有冲突的。民主、自由跟社会秩序冲突的时候,他愿意牺牲前者。民主能把人们引向幸福吗?一方面我觉得有必要找一个能替 代GDP的衡量社会进步的指标。另一方面幸福是主观的感觉,可能跟客观的东西有关,也可能跟客观的东西无关。在笔者看来首先要满足人们的客观需求,比如降 低婴儿死亡率,提高受教育程度、人均GDP、人均预期寿命等等。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537期,摘自《南方人物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