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砂拉越争取自主权探讨

历史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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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容*

马来西亚于1963年9月16日成立。由马来亚联合邦、砂拉越、北婆罗州(沙巴的前称)、新加坡组成;新加坡则在1965年退出马来西亚。1963年以前,砂拉越与北婆罗洲同属英国殖民地;马来亚联合邦与新加坡也是英国殖民地,惟马来亚联合邦在1957年8月31日获得独立,新加坡随后成为一个自治邦。1961年马来亚总理东姑阿都拉曼在英国人的授意下,提出组织马来西亚的概念,并建议1963年8月31日成立马来西亚,鉴于汶莱武装事变,英殖民大臣桑迪斯(Duncan Sandys)展延成立日期,而后由马来西亚最高元首于8月29日签署马来西亚契约并颁布于9月16日宣告成立。

恢复砂拉越人民的自主权

其实,1963年砂拉越是以一个“邦”的身份参组成立大马,理应得到公平发展与经济蛋糕的分享与分配。但历届的砂拉越领导层,严重忽视许多自主权被联邦政府剥夺的问题。时至今日,特别是“5.05”过后,砂拉越民间组织或团体已经醒觉并积极推动争取砂拉越的自主权。

第11届砂拉越州选,阿迪南被迫承诺为砂州争取应有的自主权。今年7月18日,他在出席一项庆典时,强调砂拉越不是马来西亚其中一個州属的地位,只要是属于砂拉越的权益,他将依据大马契约和我国宪法的权限范围逐一争取回来。他指出,砂拉越在过去53年来,原本所赋予的权益大大被削弱,因此,现在他将尽其所能将这些权益追讨回来。他感心寒,因为许多联邦政府官员不知道有大马契约、柯柏特调查报告书等事宜。但阿迪南态度暧昧,忽而U转拟用协商方式索回自主权。

砂拉越肯雅兰全民党严正指出:过去53年来,砂拉越的许多权益,就是在国阵所谓协商的精神下失去的。所谓内部协商,常常是变相的私下交易,少数人得利而已。肯雅兰全民党呼吁:设立一个跨政府跨政党的特别  委员会,必须增加砂、沙两州的朝野政党及公民团体和相关专业人士,加强探讨、监督和协助,保证三方代表的谈判是公平、透明、符合砂、沙人民利益,切忌黑箱作业;并力主谈判必须以MA63(即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及IGC(跨政府级报告)和柯柏特报告书及联合国报告书为根据,而不是以如今的联邦宪法或法令为根据;况且,如今的马来西亚宪法和法令是在建国53年来,数以百计次的修宪后的结果。其中好些是不符合立国的协议和相关的报告。

“马来西亚契约”(MA63)/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IGC)

1961年马来亚总理东姑阿都拉曼提出组织马来西亚概念,并成立马来西亚咨询委员会(Malaysia Solidarity Consultative Committee),多次就有关组成马来西亚的问题举行了会谈,并先后在亚庇,古晋,吉隆坡与新加坡召集了会议。由英国与马来亚官员组成的柯柏特调查团(Lord Cobbold)也在1962前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调查及确定两殖民地人民的意向。

历史的回顾

马来西亚于1963年9月16日成立。由马来亚联合邦、砂拉越、北婆罗州(沙巴的前称)、新加坡组成;新加坡则在1965年退出马来西亚。1963年以前,砂拉越与北婆罗洲同属英国殖民地;马来亚联合邦与新加坡也是英国殖民地,惟马来亚联合邦在1957年8月31日获得独立,新加坡随后成为一个自治邦。1961年马来亚总理东姑阿都拉曼在英国人的授意下,提出组织马来西亚的概念,并建议1963年8月31日成立马来西亚,鉴于汶莱武装事变,英殖民大臣桑迪斯(Duncan Sandys)展延成立日期,而后由马来西亚最高元首于8月29日签署马来西亚契约并颁布于9月16日宣告成立。

恢复砂拉越人民的自主权

其实,1963年砂拉越是以一个“邦”的身份参组成立大马,理应得到公平发展与经济蛋糕的分享与分配。但历届的砂拉越领导层,严重忽视许多自主权被联邦政府剥夺的问题。时至今日,特别是“5.05”过后,砂拉越民间组织或团体已经醒觉并积极推动争取砂拉越的自主权。

第11届砂拉越州选,阿迪南被迫承诺为砂州争取应有的自主权。今年7月18日,他在出席一项庆典时,强调砂拉越不是马来西亚其中一個州属的地位,只要是属于砂拉越的权益,他将依据大马契约和我国宪法的权限范围逐一争取回来。他指出,砂拉越在过去53年来,原本所赋予的权益大大被削弱,因此,现在他将尽其所能将这些权益追讨回来。他感心寒,因为许多联邦政府官员不知道有大马契约、柯柏特调查报告书等事宜。但阿迪南态度暧昧,忽而U转拟用协商方式索回自主权。

砂拉越肯雅兰全民党严正指出:过去53年来,砂拉越的许多权益,就是在国阵所谓协商的精神下失去的。所谓内部协商,常常是变相的私下交易,少数人得利而已。肯雅兰全民党呼吁:设立一个跨政府跨政党的特别  委员会,必须增加砂、沙两州的朝野政党及公民团体和相关专业人士,加强探讨、监督和协助,保证三方代表的谈判是公平、透明、符合砂、沙人民利益,切忌黑箱作业;并力主谈判必须以MA63(即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及IGC(跨政府级报告)和柯柏特报告书及联合国报告书为根据,而不是以如今的联邦宪法或法令为根据;况且,如今的马来西亚宪法和法令是在建国53年来,数以百计次的修宪后的结果。其中好些是不符合立国的协议和相关的报告。

“马来西亚契约”(MA63)/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IGC)

1961年马来亚总理东姑阿都拉曼提出组织马来西亚概念,并成立马来西亚咨询委员会(Malaysia Solidarity Consultative Committee),多次就有关组成马来西亚的问题举行了会谈,并先后在亚庇,古晋,吉隆坡与新加坡召集了会议。由英国与马来亚官员组成的柯柏特调查团(Lord Cobbold)也在1962前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调查及确定两殖民地人民的意向。

英国、马来亚、砂拉越、北婆罗洲政府接着在1962年8月正式于亚庇举行政府级的准备会议。同年12月20日,英国、马来亚、砂拉越、北婆罗洲政府就各有关问题举行了总结会议,并拟定出达致共识的《马来亚、英国、沙巴、砂拉越政府级报告书》(Report of Malaya-Britain-Sabah-Sarawak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这份报告是代表英国、马来亚、沙巴及砂拉越各政府认可与核准的重要文件也是最终作为马来西亚契约的实质内容。并在1963年3月分别在砂拉越立法议会和北婆罗洲立法议会通过核准。马来亚、英国、新加坡、北婆罗洲,砂拉越最终于同年7月9日在英国伦敦,正式签署了马来西亚契约(Malaysia Agreement)。而英国政府也在7月19日下午核准了马来西亚法案(Malaysia Bill)。继之马来亚、新加坡、砂拉越及北婆罗洲政府都在同年8月份先后在国会与立法议会核准了马来西亚法案。

综合上述,可以肯定的一个事实:就是“马来西亚契约”并不是一个单边契约,而是多边政府所签署认可并共同遵守奉行的国际性文件或“国际公約”。

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也并非单一政府的文件,而是相关政府达致共识与协议的最后正式法定文件;更重要的是“马来西亚契约”是以它为基础的。

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签字的四方政府代表是:

英国 :Lansdwne ,J.M.Martin, H.P.Hall, D.J.Gordon Smith,T.J.D ” Brien.

马来亚:Abdul Razak, Abdul Aziz, C.M.Sheridan, N.Dond,R.J.C.Wait.

砂拉越  : D.Jekeway, P.E.H.Pike, B.A.St.J.Hepburn,Abang Hj.Mustapha, Jugah, Awak Barieng,Bernard Montegrai 林朋寿, 谢晋新, G.A.T.Shaw.

北婆罗洲: R.N.Turner, D.A.Stephens, W.K.C.Jones,H.N.Davidson, Datu Mustapha bin Datu Harun,秋锡洲,K.S.Hooey.

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列明了有关联邦事务及砂拉越北婆罗洲政府事务、范畴与权限的有关条款,即一般所指的《马来西亚契约》。这些包括:

1.宗教 2.移民 3.教育 4.公民权 5.联邦立法 6.州宪法 7.立法权的分配 8.土地 9.国家政府理事会 10.财政条款 11.选举 12.司法 13.公共服务 14.国家语言 15.土著民族特殊地位 16 宪法保护 17.联邦部门过渡时期的处理 18.现有法律 19.紧急权力 20.过渡时期的联邦部门安排 21.悬而未决案件和处理 22.对财政与技术援助的国际合约 23.统治者会议的赞同。由此可知,一般所称的《马来西亚契约》,实际上是 23条而非 21条。

这里明摆着一个事实:英国人幕后主导,推拥东姑阿都拉曼成为管家。

从联盟到国阵,随着政局变幻,人事更迭,53年来,原本所赋予砂拉越的权益大大地被削弱,真叫砂拉越人民情何以堪?砂拉越人民维护和争取自主权的诉求和斗争合情合理,尽管阻力不少,冀望砂拉越朝野的有识之士,结合民间组织和团体,团结合作,据理力争。

稿于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