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首相指示下運作‧“國安會集權”

《星洲日报》2015-12-04 10:57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3日訊)大馬律師公會主席史帝文表示,2015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案的基礎不明,而且是一個潛在授予及集中行政權力予“國家安全理事會”的法案。

他指出,國安理事會成員涵括行政首長,即首相為主席、副首相兼國防部長為副主席、還有內政部長、通訊及多媒體部長、政府首席秘書、國防衛隊首長及全國總警長為成員,而所有成員都是由首相委任,並直接向他報告。

“因此,國安理事會並不是一個獨立機構,並將會在首相的指示下發揮其關鍵功能。”

他發表文告促請政府撤回這項法案。

“國家安全”沒定義

史帝文指出,國安理事會被視為“政府考慮國家安全事務的中央機構”,其範圍很廣泛,也沒有受到制衡;該法案也沒有針對“國家安全”一詞作出定義,因此有關條規會任由國安理事會濫用,因為根據這個法案,國安理事會能夠把任何事件都視為國家安全威脅之一。

他說,國安理事會也有權力“控制”及針對於國安相關的運作或事情“發出指示”給“任何部長、部門、辦公室、機構、委員會、小組、聯邦政府理事會成員、任何州政府或任何法律明文規定所成立的機構或除此之外的機構。”

“因此所有聯邦或州政府的機構,也可以包括國家銀行、證券委員會、反貪污委員會,這些機構將會受到壓制及被妥協,州政府的權限也可以被覆蓋。”

任何地區可列“保安範圍”

史帝文指出,關鍵的是,假設國安理事會認為該範圍有“被任何人嚴重干擾或威脅”,國安理事會有權勸告首相頒佈任何大馬的地區作為“保安範圍”,該範圍可能與國家安全毫無關係,而是類似和平集會的範圍。

他說,在國安理事會的勸告下,首相“若認為基於國家安全的必要”

可以在憲報頒佈為保安範圍,該頒佈最初為期6個月,並且“可由首相隨時更新其期限,每一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他說,國安理事會也有廣泛的行政權,它可能對在保安範圍的保安部隊(如軍警)發出行政指示,並能夠委任一名只需對國安理事會負責的行動主任。

他指出,該法案沒有說明該行政主任的資格及受限的權力。這導致保安範圍的軍警可以不用任何逮捕令、即將任何懷疑犯法的人逮捕,安全部隊也有權阻止及搜查個人,在保安範圍內進入任何物業搜尋,並充公任何土地、建築物或可移動產業(如汽車),這違背一切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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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