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瓊斯回應納吉律師信‧“華爾街日報報道無誤”

《星洲日报》2015-07-22

督斯里納吉通過律師發出的確認信,並堅持該報之前有關7億美元匯入納吉個人銀行戶頭的報道無誤。

總部設在美國的道瓊斯公司發言人通過電郵告知馬來郵報,確認該公司已在昨日回覆由哈法立占律師樓發出的確認信,但該公司不願進一步透露詳情。

“是,我們昨日回應律師的信件及繼續堅持我們的報道。”

無論如何,納吉的代表律師之一旺阿茲米爾今日受詢時對本報記者表示,由於尚無接到客戶的進一步指示,現階段他無法透露納吉會採取的法律行動。

納吉是以個人身份,於本月8日委任律師通過電郵和傳真方式,致函道瓊斯公司,要求對方確認和澄清是否仍捍衛及堅持《華爾街日報》在兩篇揭露一馬發展公司(1MDB)7億美元匯入納吉個人銀行戶頭文章的立場。

該報於7月2及6日,分別刊登兩篇題為“馬來西亞領袖戶頭被查”及“馬來西亞醜聞”的報道,該信件註明須在在14天內表明立場,並指保留起訴對方的權利,有關期限已在今日截止。

無意撤回報道或致歉

道瓊斯公司之前曾表明旗下報章在一馬公司(1MDB)資金被指流入首相戶頭一事上,作出公平和準確的報道,如今再次強調報道無誤,意味著該報無意撤回相關報道或向納吉致歉。

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納吉可正式發出律師信(letter ofdemand)列明條件,包括要求對方撤回報道及道歉。

另一做法則是省略有關步驟,直接入禀大馬法庭打誹謗官司,道瓊斯公司及撰稿記者可被列為答辯人,不過相關公司代表和記者不在國內,是否會出庭成了疑問。

不過旺阿茲米爾強調,本地法庭有司法權審理此案,排除了納吉會跨海到美國打官司的可能性。

根據現有法律,誹謗案的追溯期長達6年,若答辯人不出庭,法庭有權宣判缺席判決。

一般誹謗案官司起訴人會列明名譽損失賠償數額,或交由法庭裁決,若有關誹謗內容具有惡意,將另行要求加重性及懲戒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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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日報/報道:盧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