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可不知的煽动法12变

《当今大马》2015年4月8日 上午10点51分

《2015年煽动法令修正案》昨日已在国会通过一读。这份厚达11页的修正案修改了法令原有的5个部分,并新增4个部分。

这份修正案也在注释中解释,为何纳吉为何违背废除煽动法令的承诺,因为在纳吉誓言废除法令后,法令遭滥用的情况日趋增加。

“其中令人担忧的课题包括,有害及恶意的评论、帖文及出版物日益增加,这危害大马人最可贵的理念,即在这个多元种族、多元宗教与多元文化国家中,展现宽容及种族宗教和谐。”

《当今大马》为读者梳理,修正案给煽动法令带来的12个重要变化:

(一)容许批评政府

1948年煽动法令保护那些批评政府施政弱点的言论,但散播憎恨、鄙视或对政府表达不满,将被视为煽动。

在修正案下,上述行为都不再构成煽动。不过,那些憎恨、藐视或不满统治者的人,将面对更长的牢狱刑罚。

(二)批评法庭也没问题

当联邦法院于今年2月宣判,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肛交案罪成入狱后,警方大肆逮捕和调查那些批评裁决的人士。不过,这种情况未来或会改善。

在修正案下,若一个人对大马司法表达憎恨、藐视或不满,将不会被看成是煽动。

(三)侮辱宗教亦构成煽动

在马来西亚,种族宗教密不可分,但原有的煽动法令只限对付那些引起各族之间憎恶或敌意的罪行。

修正案则把范围扩大至种族与宗教,它特别阐明,以宗教之名挑起人们或群体之间的憎恶或敌意,将被视为罪行。

(四)你可侮辱“宗教异端”

根据修正案的解释,伊斯兰教规(Hukum Syarak)才是正统,其中不包括异端教导。

这表示,异端思想偏离正统教义,所以在面对憎恶或仇恨对待时,不受保护。

(五)证明门槛降低

根据原有的煽动法令,一个人必须符合,在种族之间鼓吹憎恶(ill will)“以及”敌意(hostility)这两个条件,才能确立煽动。

但在修正案下,一个人只需符合任一条件,如在种族之间鼓吹憎恶,“或”鼓吹敌意,“或”鼓吹憎恨,即构成煽动罪行。宗教煽动的构成条件也一样。

(六)坐牢,坐牢,更多坐牢

社运分子希山慕丁莱斯于今年1月,因为倡导推翻政府言论,在煽动法令下被定罪,但他只需缴付5000令吉罚款,而不必入狱。

然而,修正案却删除罚款,坐牢成为唯一刑罚。

同时,原有的煽动法令刑罚,最高只监禁3年,这代表被告罪成可能只得坐牢几个月就能获释。

但根据修正案,罪成入狱的被告,所面对的监禁刑罚是最低3年,最高7年。

修正案也增加新罪行,伤害他人身体或破坏财产者,将面对最低5年,最高20年的监禁。

(七)不能保释,不能求情

至于任何致伤他人或损坏财产的煽动罪行,若检控官提出书面说明,指保释有违公共利益,则被告将不得保释。

这次修法也排除被告享有求情轻判的权利,即使年轻人或初犯者都需要面对严厉惩罚。

(八)没收被告护照

煽动法令修正案阐明,任何在第4条文被控的人士,必须交出护照。这相信是应对,之前在煽动法令下被控的性爱二人组男主角陈杰与社运分子阿里,潜逃到国外的类似事件。

若被告本来就没有任何通行文件,法庭则可指示移民局总监不得发出通行文件给被告,直到案件结束审讯。

(九)加紧控制电子媒体

虽然原有的煽动法令,也有对付网上煽动留言的相关条文,但修正案进一步阐明,是“通过电子方式”所出版的著作。

修正案也赋权法庭发出禁令,要求任何发布煽动资料的人士,移除那些在电子平台上的资料,并禁止他接触任何电子产品。

任何人若违反庭令,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令吉,监禁1年或两者兼施。如果这名人士罪成受刑后,仍拒绝服从庭令,他将面对进一步的最高罚款3000令吉刑罚,或以监禁1年取代。

修正案如今赋权地庭审理这类案件,而非旧有法令指定的高庭。

(十)审查匿名煽动内容

修正案也允许检控官通过向地庭申请,指示大马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封锁(block)网上任何被视为煽动的内容。

但这只针对匿名发表的内容。

(十一)间接煽动也是罪

原有法令阐明,印刷、出版、售卖、兜售、派发或重印任何煽动内容,都将构成煽动罪。

不过,修正案新增一条文,阐明那些“引致出版”者,也可构成煽动罪。

换言之,即使一个人没直接涉及上述煽动内容,但只要他在网路存载煽动素材,也可在煽动法令下被定罪。

无论如何,煽动法令中的一些保护法令,如一人对特定煽动素材不知情,依然有效。

(十二)阐明对付分离主义者

虽然那些发表脱离马来西亚言论的人将被控,将在原有的煽动法令下被控,但法令并没清楚阐明此事。

煽动法令表示,鼓动人民利用非法途径改变现有国家领土,是一项罪行。

修正案维持上述条文,并增加更多阐述:“A君鼓动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要求B州脱离马来西亚,这类行为属于煽动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