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菲宜造假仍受委”‧藍卡巴星促總檢察長解釋

《星洲日报》2015-03-18 16:51

(吉隆坡18日訊)行動黨武吉牛汝莪國會議員藍卡巴星指出,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清楚知道丹斯里沙菲宜涉嫌在宣誓書中作出虛假陳述,但仍委任後者擔任國會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安華肛交案的主控官。

  • 藍卡巴星促請總檢察長阿都干尼解釋,委任沙菲宜出任安華肛交案的主控官是否適當。(圖:星洲日報)

他促請阿都干尼解釋沙菲宜出任安華案的主控官是否適當,如果不適當,即阿都干尼在刑事法典376條文下對後者的任命是不合法的,而且上訴庭和聯邦法院對安華案作出的判決也是不合法的。

他說,沙菲宜在其個人履歷中闡明,他自1997年起擔任巫統和國陣的法律顧問,此外,於2008年6月24日肛交案發生前兩天,即賽夫去見納吉當天,沙菲宜也現身納吉的家中。

他在下議院參與感謝國家元首御詞的辯論時說:“這不令人感到意外,沙菲宜於2008年8月1日也承認此事,他聲稱當時是與羅斯瑪會面。”

藍卡巴星說,阿都干尼援引刑事法典376(3)條文賦與他的權利,於2013年7月2日發出委任狀給沙菲宜,以出任上訴庭和聯邦法院審訊安華案的主控官。

聘沙菲宜費用
應由財長解釋

“首相署部長南茜於本月11日指總檢察署支付1千令吉作為聘請沙菲宜的費用,此事是否屬實?這筆費用屬於公帑,所以理應由財政部長解釋,而非首相署部長。”

他指出,安華通過律師,曾多次申請撤銷委任沙菲宜為主控官的資格,惟所有申請都被上訴庭和聯邦法院拒絕。

他說,安華於2013年12月5日入稟的訴狀中,提出了多項針對沙菲宜的指控,大多指控是根據前高級警官拿督末辛依布拉欣的投報。

他說,末辛依布拉欣於2013年12月15日、18日和26日三度針對沙菲宜於有關安華案的宣誓書內容向警察報案。

“而據瞭解,總檢察署於2014年1月3日發出調查沙菲宜的通令,有關通令由副檢察司依薩尤索夫簽署,以便援引刑事法典第199條文,即作出虛假陳述的條文調查沙菲宜。”

他指出,根據有關條文,一旦罪成,被告將面對最高3年監禁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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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