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蚁论 2015年1月24日 上午 10点30分
黄洁媚
直言不讳:军事法庭于本月12日宣判,大马皇家空军少校再迪阿末擅自揭露不褪色墨汁事件,违反军纪,罪名成立而被革职!
根据报道,军事法庭在去年宣判,再迪其中两项控状表罪成立,抵触《1961年军人理事会第13号指令》第13条款(没获得国防部批准向媒体发表不褪色墨汁的言论)以及第3条款(没获得军人理事会同意下向媒体公开发言)。
军人理事会(Armed Forces Council Group) 依《联邦宪法》第137条款成立,是宪法规定下的产物。根据大马军人官网的资料显示,其主席为国防部长希山慕丁,总秘书则是国防部秘书长莫哈米阿沙里尤索。纵使再迪耐心等待,主席和总秘书的批文何时才会到?
除了上校的身份,再迪先是大马人民和选民,因大选点墨问题而向警方投报的做法是合法的,违反军纪罪名根本不合理。再迪被指责违背上头命令,但遵从军令的前提是不是可以歪曲事实?肯定的是,“军事”大于“宪法”的结论是不成立的。简单来说,不能把国家宪法凌驾于不合理的军事纪律之上。
尽管军事法庭属于仲裁庭性质,但是需要维护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原则,即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最低的公义为准。其中包含两个基本点:一、迴避原则(nemo judex in parte sua)和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audi alteram partem)。前者要求处理案件的法官不得牵涉利害和存有偏见,而且须确保外观上使任何人不得对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怀疑,后者则要求任何人不得在未被听取的情况下被处罚。
显然的,这起“公共执行诉讼”案件并不符合比例原则(proportional)。如果军法的适用涉及基本宪法的权利的责任,军事法庭要考虑对再迪的个人自由的干预,和“应当受处罚的行为”画一个界线,以确保判决符合司法的比例原则。上诉庭于1996年Tan Tek Seng一案确定了雇佣法在处理涉及公共服务任期保障的问题,必须引用和考虑以下的宪法原则:
第一、必须了解《联邦宪法》第5条款-个人自由包括了个人生计/民生保障(protection of livelihood)。再迪在没有获得上司的同意下,履行了宪法赋予他的权利,却遭到革职。这不仅侵犯了他个人自由,军事法庭的决定也违宪。
第二、《联邦宪法》第8(1)条款阐明-人人在法律下皆平等,并在法律下受到平等保护。这里提及的“法律”包括了所有生效的法令和条例等。宪法规定的人权内容必须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权利,当“军事法律”无法捍卫再迪的宪法权利,这种行政决定均属无效、不能实行或不能履行。
所以,雇主提出的解雇理由,须符合自然正义和宪法规定。大马皇家空军只能按照他的能力或行为相关的理由或因经营上的需要方可解雇再迪 。如是后者,大马皇家空军需要负上解雇赔偿责任,否则构成不当解雇。
不堪的是,选委会在推出无效用的不褪色墨水却没有下文,我们唯有希望高庭可以允许再迪案件司法审核的申请,还公义于我们的真心英雄!
黄洁媚目前为一位法律工作者,曾是学运分子的她参与了不少社区活动和社会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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