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刘仰:全球应建立新的宗教自由共识

作者:刘仰         2015-01-12 10:25:02

核心提示:任何宗教都有政教合一的历史或趋势,当今各种宗教与世俗社会的关系都是政教合一、政教分离原则冲突的延续。在政教分离已成为全球共识的基础上,宗教应该非常明确地被认定为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因此,各种宗教首先不能与暴力、武力手段相结合,其次,各种宗教与财富经济的关系也应该明确和公开。而在言论领域,宗教之所以也应该受到制约,是因为它更多涉及的是关于未知世界的言论,因此,它应服从于世俗社会、已知世界的理性言论。

1月7日,法国发生惨案。全世界异口同声地谴责恐怖主义,心照不宣地避开宗教因素。事实上,谁都知道宗教因素在此悲剧中占有重要分量。虽然可以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来描述这一悲剧的性质,但不可否认,言论自由的内涵不足以完全涵盖这一事件,尤其是其中涉及宗教。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同属一类,法国的这次悲剧,是因为它们遭遇了另一类自由,即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两类自由长期以来并不能和谐相处,早已多次引发极端的冲突,1月7日的法国惨案,不过是其中最为血腥的暴力冲突之一。由此也使得世界不得不认真审视关于自由的认识。

启蒙运动以来,人们对自由的向往空前高涨,并赋予自由不容亵渎的道德形象。由此也带来了一个不恰当的阴影:人们常常忽视自由所必须的限制和制约。今天被世界视为不容置疑的几项自由原则,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都在启蒙运动以后牢固地确立。然而,很多时候,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欢呼或拥抱自己所热爱的某项自由,却常常忘记不同的自由在同一个时间、同一个地点出现时,很可能爆发怒目圆睁、不共戴天的后果。

人的自由必须受到制约,这并不是新观念。在人类没有文字的年代,这一观念已经建立。人从来都是社会的,人的社会属性是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远古时期最简陋的法律都会包括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奸淫这类规定,这就是对自由的限制。启蒙运动之前,欧洲社会被禁锢的太久、太严厉,当“自由引导人民”打破种种禁锢时,矫枉过正、物极必反地带来一个极端倾向,以自由的名义反对一切束缚。自由与制约,因这种情绪化倾向而失衡。这种现象甚至出现在儿童青少年的教育中,在某些人那里,自由几乎等同于放任,被赋予善的道德形象,而任何管束、矫正都被贴上恶的标签。这种对自由的过度肯定在社会领域也造成更深层的冲突。

事实上,启蒙思想家们已经认识到关于自由的边界问题。我们是否有剥夺他人自由的自由?这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当自由不再稀缺,它还会包括:人们是否可以自由地选择独裁,自由地选择奴役?但是,在那个普遍缺乏自由的年代,这个问题的确不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当自由对整个世界都造成了伤害,人们才在世俗政治层面开始建立相关法律规定。例如,限制关于纳粹法西斯的言论自由,因为纳粹法西斯的宗旨就是要剥夺别人的自由,因此,社会不能给它自由。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世俗政治对于自由的这一认识并没有延伸到宗教领域,以至于我们今天发现,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之间,存在着隐含的冲突。这一冲突像是冰山,平常进入视线的不多,但在海平面之下,它是巨大而强有力的。今天,全世界的世俗政治有必要为不同的自由划定各自的边界。

即便在政教分离原则下,宗教与世俗也不是绝缘的,不同宗教都需要在世俗社会立足,并在世俗社会获得生存土壤,更何况当今有些宗教依然主张政教合一。由于当今全世界的主要国家都是世俗政治国家,政教分离原则也是当今世界被共同接受的普遍原则之一,因此,宗教自由的边界应由世俗政治确立,而不能由宗教自行决定。欧洲启蒙运动以后确立的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原则,一定程度上是由宗教确立的原则,即:任何人可以信任何宗教,任何宗教都可以自由发展。今天,宗教自由的边界应由世俗政治决定,首先必须包括不信任何宗教的自由。不信任何宗教的自由毫无疑问应该与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处于平等的地位。这一原则在世俗社会没有问题,世俗社会的平等不会因为某人的宗教信仰而改变,这已是常识。但这一原则没能延伸到宗教内部,以至于某些宗教内部,信教者对于不信者或异教徒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

我认为,全球世俗政治急需建立的新的关于宗教自由的共识:

第一:任何宗教不得歧视不信教的民众。因此,“信教免罪获救,不信教有罪遭惩”之类传教言论不允许出现。事实上,很多证据显示这类言论已经成为邪教戕害生命的滋生条件。因此,任何宗教对于不信教者的任何歧视都不允许存在。任何宗教也不得将信仰作为通婚条件。

第二:尊重和平等是双方的,基于信教自由与不信自由互相平等的原则,无神论者及世俗社会应尊重各类宗教及信徒的心理,不得侮辱、诋毁、丑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和各种宗教的神,尊重宗教组织、宗教信徒的社会习俗。

第三:禁止任何宗教向未成年人传教,任何宗教不得介入义务教育和未成年人教育。任何人是否信仰宗教,应该根据普遍的国际成人标准,在18岁以后,由个人自由决定。这一点,某些基督教新教已自觉做到,今后,应该由全球各世俗政治共同努力,将其推广到所有宗教。

第四:宗教媒体或宣传品,只应在家庭及固定宗教场所出现,不允许在公众场合随意传播或散发。

第五:任何信教者在任何时候都有退教的自由,退教者不得受到任何歧视。

第六:如同“不能杀人”的基本原则,对于不同的宗教应该确立“神不能杀神”的原则,即任何宗教不得宣称自己的神是唯一的神。否定其他宗教的神,等于剥夺或歧视他人信仰自由,这种宗教歧视在历史上已经造成很多灾难,人类应当汲取深刻教训。

第七: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离不开宗教平等、信仰平等,任何宗教不得歧视、诋毁、丑化其他宗教。只有众神平等,众神共存,才能有世界和平。

第八:任何宗教不得将信教、传教与经济利益硬性挂钩。教会等宗教组织应向信徒定期公布财产。没有僧侣团体的宗教,职业宗教人士也应该向信徒定期公布财产。任何宗教组织或职业宗教人士不得向信徒变相征税或集资。宗教组织、职业宗教人士若从事商业活动需向社会公开。世俗政府对于宗教组织、职业宗教人士的收入和财产有权制定征税或免税的法律。

第九: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定期召开世界宗教大会。以往召开的世界宗教大会,主题一般是各种宗教共同参与某项世俗活动,例如呼吁世界和平。在这个基础上,今后的世界宗教大会可以固定增加宗教主题,以促进不同宗教对于不同主神的相互认可,消除某些宗教主神的排他性。固定化的世界宗教大会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成为全球合法、非法宗教的认定机构。

第十:基于上述共识,全球世俗政治应逐步确立相关法律,对于违反上述共识的言行,明确处罚手段。

任何宗教都有政教合一的历史或趋势,当今各种宗教与世俗社会的关系都是政教合一、政教分离原则冲突的延续。在政教分离已成为全球共识的基础上,宗教应该非常明确地被认定为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因此,各种宗教首先不能与暴力、武力手段相结合,其次,各种宗教与财富经济的关系也应该明确和公开。而在言论领域,宗教之所以也应该受到制约,是因为它更多涉及的是关于未知世界的言论,因此,它应服从于世俗社会、已知世界的理性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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