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文】我们都是阿当!

来源:每日蚁论  2014年10月4日 上午 10点00分

直言不讳:学生领袖阿当阿迪在2013年呼吁人们上街推翻巫统与国阵,被裁定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罪名成立,判处入狱12个月,这并不意外,这只是国阵政府一连串狼狈接续行为! 

演讲赢得共鸣及推翻巫统和国阵是两种行为,在性质上截然不同。第一次逮捕阿当时,警方也援引了《刑事法典》第124(B)条款-破坏议会民主调查他。 试想想—阿当只是在隆雪华堂致词,如何造成秩序混乱和失控?坦白说,凡出席论坛的民众,听到这些言辞,就只有欢呼和鼓掌,甚至和台上主讲人互相呼应,这该如何影响民主?

再说,每一个人对于政治议题有不同见解是必然的事,当天会亲身出席论坛的人,也肯定对当晚讨论的议题关注。当晚的主讲人包括民联政治领袖和社运份子也遭调查,陆续在《煽动法令》下被提控。国阵这种惊弓之鸟的做法,以为杀一儆百就能钳制大专生和学术者吗? 另外一名大专生已被判决煽动罪成和入狱10个月。所以,当大专生不怯于表达意见,就把他们收监?

《1948年煽动法令》 第4(1)条款已阐明:一旦罪成,初犯者可判入狱不超过3年、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则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阿当被警方逮捕时,已被扣留长达5天。阿当为年轻的“初犯者”,法庭宁愿要裁定他入狱12月,也没有司法勇气允许罚款。显然的,煽动法令不仅被选择性使用,法庭也给予过重的刑罚。这完全不符合比例(proportionate)原则。

如果法律适用涉及责任,首先要求考虑的是对个人的自由的干预和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严重性关系的适当性。另外,《联邦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其限制非严格地具备必要、合理及适当则不可缺。如今,要维护的不只是阿当及被《煽动法令》控告的一群,最基本的是得捍卫学术自由、新闻自由、辩论和批评政策的公民责任!

《煽动法令》最可耻的除了用来对付政治领袖、社运份子和学生,就连马来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阿兹米和宪法专家阿兹巴同样因评论雪州大臣风波,也难逃一劫!前者申请挑战《1948年煽动法令》第4(1)条款违宪抵触《联邦宪法》第10条款(言论自由)。据新闻报道,吉隆坡地庭已允许将其申请移交高庭审理。警方和总检察署更应该立即暂停援引《煽动法令》和停止一切提控和调查行动。

这不只是学生自由及学术自由的问题,这根本是大马政府有问题!大马律师公会最近在特別大会议决通过,将会在10月16日发动游行反对政府持续使用《1948年煽动法令》。恳请民众和“更多的阿当”届时也跟大马律师公会走在一起!

(作者按:截稿为止,笔者尚没有机会阅读法官的判词,纯粹针对新闻报道提出看法。)

黄洁媚目前为一位法律工作者,曾是学运份子的她参与了不少社区活动和社会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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