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字眼裁决否决基本权利•律师公会指法庭不当解读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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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大马》2013年10月17日 下午1点17分

上诉庭周一宣判天主教周刊《先锋报》败诉,禁止后者使用“阿拉”字眼;不过,律师公会对上诉庭对宪法的诠释,并否决其他社群的权利,深感担忧。

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表示,律师公会的担忧,源于上诉庭对联邦宪法第3(1)条款与第11(1)与(4)条款的诠释。

诠释宪法须深入检视

第3(1)条款规定伊斯兰是联邦宗教的地位;而第11(1)与(4)条款则保障人民信仰自由的权利。

梁肇富认为,在诠释宪法时必须更深入的检视,因为这将影响全民在宪法下享有的基本自由。

批法庭不自然诠释宪法

针对上诉庭裁决时提出的以下4个理据,梁肇富发表文告回应:

一、上诉庭把“和平与和谐方式”字眼加入宪法第3(1)条款内,以保护官方宗教的圣洁,杜绝任何可能的威胁。

联邦宪法第3(1)条文阐明,伊斯兰教是国家官方宗教;但其它宗教依然可在国家境内任何地区,“以和平与和谐的方式”奉行。

梁肇富表示,上诉庭认为这项条款是社会契约下的副产品,而“和平与和谐方式”仅是为了保护伊斯兰的圣洁,免遭任何威胁。

梁肇富认为,这样来解读宪法第3(1)条款是不自然的(unnatural reading),该字眼很清析及点出的平常含意,即允许其他人在没有阻挠与威胁之下,自由信仰本身宗教。

他认为,若要参照社会契约,就应根据1957年时达致的谅解协议,而不是在数次修正宪法后,即违反有关《白皮书》第57段,导致制定了第3(1)与第11(4)条款,包括有关伊斯兰地位;以及,不会影响大马作为世俗国,而每个人民享有信仰与宣教自由的情况,惟这项权利受到各州宪法禁止向穆斯林宣教限制。

律师公会批判词不合理

二、国文版的《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将令穆斯林产生混淆。

梁肇富直斥,这是为不合理且违反宪法体制,恐会否决个人的基本权益。

梁肇富认为,这项裁决无助于解决所谓的穆斯林混淆;事实上,大马不只一个社群使用“阿拉”字眼,在其他穆斯林国家与阿拉伯世界,也有不同的教徒使用这个字眼。

视否决权利为公正裁决

梁肇富指出,这项裁决的后果,恐怕会令部分人士继续处于混乱或迷惑状态,以为否决他人权益就是公正的裁决。

他表示,当局应采取的方式,便是教育这些会感到混淆的人士,而不是限制他人履行本身权益。

三、使用“阿拉”字眼,潜在威胁公共秩序与安全。

梁肇富表示,宪法赋予国人的信仰自由与言论权利被否决,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

他指出,在诠释法律时,不应该容忍与鼓励侵略与暴力威胁,而是应该对付这类威胁或暴力。

关注法官上网研究做法

四、上诉庭裁决“阿拉”字眼,并非不可或缺的、且构成基督教信仰的必需成分。

梁肇富表示,上诉庭在其书面判词中阐明,在经过“迅速研究”与研究了互联网,发现这个字眼并不是基督教的必要构成部分,显示这项裁决是毫无根据的。

“法庭会自行上网研究并针对所谓的实情下达结论,而(这项结论)未通过考核测试,令人感到不安。”

未享所有权怎可独有?

梁肇富质问,“在阿拉伯世界里,即使不同信仰的人士,大部分未被禁用这个阿拉伯字眼;当我们缺乏这项所有权,又怎可宣判某一个字眼属于独有的?”

“律师公会呼吁各造,成熟与冷静处理这项议题。必须提醒的一点,便是各造须尊重《先锋报》出版商的上诉权利,他们应被许可,且不受威胁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