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支持政府保留114A条文•蔡细历反怪民联未在国会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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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大马》2012年8月16日 下午2点04分

尽管《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恶评如潮,但马华中委会今日议决,政府应该保留这条文,但必须拟定清晰指南,避免无辜者遭到对付。

无论如何,马华总会长蔡细历反怪罪在野党国会议员“不诚实”,在国会辩论这项法案时并没积极反对,反而选择“事后诸葛亮”。

指民联没要求投票表决

蔡细历今日主持马华中委会会议后,召开记者会表示,证据法令修正法案是在朝野双方辩论的情况下,在国会下议院三读通过。

“他们(民联)甚至没有要求投票表决,因此它就这样被国会通过了,接着是上议院,然后在宪报上颁布。”

“但通过这项法案的同一批人,今天却质疑这个法令。所以,我们觉得在野党一些人的表现,可称为‘政治不诚实’(political dishonesty)。”

“他们应该要求投票表决,来表明他们的立场,因此我们至少会知道。不过,法案却非常容易地就通过了。”

拟定指南确立行事准则

蔡细历认为,政府应该拟定清晰指南,阐明在证据法令114A条文下的行事准则,并告知人民无辜者不会受惩罚。

他继指,指南也应告知普罗大众,在电脑和其他通讯电子器材安装适当的保安软件。

他再三强调,政府有必要对付滥用网际网络的人士。

“我们必须正视人们滥用网际网络的行为,而网络犯罪也越来越常见。不过,这个指南必须很清楚,以便无辜者不会遭对付。”

法令没假定无辜者有罪

蔡细历也不认为,这个条文是假定无辜者是罪犯。

“在这个国家,没人是有罪而必须证明本身是无辜的。完全没有假定有罪。(虽然)你是被假设是相关恶意内容的出版人,但(控方)律师必须在法庭上证明。”

内阁无意修改114A条

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的修正案今年7月宪报上公布,并受到网路使用者、媒体、业者的大力抨击。

逾57个党团组织、媒体、商业公司和个人在本周二(14日)展开史无前例的互联网黑屏抗议,反对《2012年证据法令(第二)修正案》增设的第114A条文侵蚀网络自由。

虽然首相纳吉要求内阁讨论这条文,但新闻、通讯、文化部长莱士雅丁表示,内阁没有计划再度修改证据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