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人權•聆聽民意•集會法的政治衝擊

林明華‧自由.民主.人權

2011-12-01 09:04

這個年代,年輕人崇尚自由、民主與人權。

崇尚自由、民主和人權,其實與和平沒有衝突。

自由、民主和人權,也可以通過很和平的方式爭取,不一定要暴力,不一定要流血。

像律師公會主催的“自由之行”,就是一個範例――和平、理性,儘管現場來了一批攪局者,雙方也在現場互嗆,但沒有過激的行為,也沒有衝突。

警方也可以很冷靜,不需發射催淚彈,不需出動水炮,只要嚴陣以待,控制場面,沒有追逐,沒有逮捕,沒有劍拔弩張。

遊行示威如果都是如此,那有甚麼好怕?

時代畢竟不同了。新時代裡,要有新的思維。舊的那一套,好的,可以保留;過時的,需要修正。

改變,是時代的呼聲。而改變和革命是有所差異的。

革命是甚麼?在人們印象中,革命恐怕都離不開暴力和流血,就像在中東地區炸開了的茉莉花革命那樣,會混亂失序,甚至血跡斑斑,甚至可能走向極端,以殺戮和恐怖作為結局。

跳脫暴風雨式的思維,民主其實也可以通過理性的辯論、示威、溝通、交流、協商等手段進行爭取。

這個國家,我們看到了一些改變,解除3項緊急狀態,修法允許大專生參政,修改和平集會法案,都有一定的正面意義,問題是改的內容是不是符合民意,是不是跟得上時代的步伐,還是舊瓶裝新酒,縮手縮腳,欲改還留?

回首馬來西亞過去五十多年來踉踉蹌蹌的政治發展,在自由、民主與人權的道路上,我們何嘗不是跌跌撞撞?在那苦難的時代裡,在那火紅的時代裡,在那威權的時代裡,在那白色恐怖瀰漫的時代裡,多少人拋頭顱,洒熱血,付出了自己的青春與自由,甚至犧牲了自己寶貴的生命?

今天,我們享有了相對的自由、民主與人權,是那一代的人奮鬥努力的成果。我們感恩於他們的同時,也不應忘了,時代正在不斷進步之中,必須加快步伐,才能與時並進。

再過10天,便是“世界人權宣言”的63週年紀念日。“人權”並非抽象的事務,而是關係人人,人人關心的事務。“世界人權宣言”揭櫫了人們“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意味著,各種加諸人民身上的惡法或過時的禁制,都應逐漸被解除,如此,社會的活力,才會獲得釋放;如此,民主的發展,才會獲得激發。

唯有行動,才有結果!朝野也須擁有這個共識,共同反省,並共同思考如何才能把我們的自由、民主和人權,提昇到一個更高的層次!

(星洲日報/雲淡風輕‧作者:林明華‧《星洲日報》執行編輯)

陳寶卿‧聆聽民意

2011-11-30 09:18

“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公佈後,全國一片嘩然,顯然,這項法案很大程度考驗了民眾對政府的信任。

納吉之前逐步落實早前承諾的政治改革議程,繼廢除驅逐法令、限制居留法、3項緊急狀態之後,再廢除大專法令第15條文,允許大專生參政,接著檢討1967年警察法令,一連串的好事接踵而來,民眾才開始感受首相辦事的決心和誠意,不料“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三讀通過,可能讓他功虧一簣。

法案條文嚴苛,引起反對黨抨擊、民間團體強烈反彈,不在話下。

儘管民聯議員離席抗議,律師公會千名成員及民眾組成的“自由之行”在國會外高喊反對和平集會法案口號,國會仍三讀通過該法案,令人扼腕。

法案內容有9項修改,其中包括:和平集會須30天前通知改為10天之前,警方須在48小時通知利害關係者縮減至24小時,利害關係者呈書面抗議時間從5天減至2天,集會主辦單位向部長提呈上訴時限也從4天內縮短至2天之內,而部長須在2天內針對上訴作出決定,而不是原來的6天之內,納吉更進一步強調,民眾若在指定地點集會,完全免警方的批准。

法案引起民間議論,政府迅速修改法案條文,從積極的一面來看,或許正如首相所言,“國陣政府須聆聽人民的聲音,以免步阿拉伯之春的後塵”。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法案條文修改幅度之大,前所未有,反映政府在擬定政策時過於倉促,忽略了民心所向。

既是“和平集會”,政府何須以各項繁瑣和苛刻的條文來限制民眾集會自由?

法案不是市場販商買賣,先索高價再允民眾討價還價。任何法案的擬定與通過,標誌著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捆綁民眾手腳的繩索勒得愈緊,愈是在民主的道路上往後退。

我國憲法認可人民有和平集會的權益,政府或警方的職責,只是維持集會的和平秩序,不能因為擔心集會擾亂社會安寧而因噎廢食,預先以各項嚴苛條令剝奪民眾集會的權利。

民間組織反對聲浪不息,顯示和平集會法案確有爭議之處。政府若真的重視民心、聆聽民意,就不應該三讀通過和平集會法案。

(星洲日報/情在人間‧作者:陳寶卿‧《星洲日報》主筆‧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

林瑞源‧集會法的政治衝擊

2011-11-30 09:16

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演變新的政治抗爭,令人始料不及,儘管民間反對聲浪大、律師公會進行反法案遊行,國會仍然三讀通過法案,然而其後續卻餘波未了。

巫統要爭取中間和年輕選民的支持,未徵詢民意,就向國會提呈法案,是其失策之處。在非政府組織反對下,政府也做出讓步,比如首相進一步澄清,民眾若在指定地點舉行和平集會,無需事先取得警方批准;首相署部長納茲里也在國會對和平集會法案進行6項修改。

但是,這些澄清和修改還是無法令非政府組織和民聯滿意,他們認為法案違反憲法第十條款,剝奪人民自由集會的權利,因此要求撤回或交由國會遴選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不過,政府已經做出讓步,在巫統大會舉行之際,必須考慮黨內的因素和警方的立場,政府不可能撤回法案。

這種情景就好像之前處理709大集會一樣,巫統領袖必須考量各種因素。

但是國會在短短4小時內倉促三讀通過法案,也勢必引起反彈,削弱納吉推動“政治改革”的效應、動搖人們對其他法律改革計劃的信心;國陣也可能繼709大集會後,面對另一個衝擊,影響巫統爭取游離票的努力。

另一方面,政府忽然修改法案內容、對法案有另一番詮釋,也引發疑問。

當法案在本月22日提呈國會下議院一讀時,人們看到的是,雖然法案闡明集會主辦單位不再需要向警方申請准證,但是卻設下諸多限制,包括嚴禁街頭示威、必須在30天之前通知警方、集會場地必須離開禁區至少50公尺、非公民和15歲以下兒童不准參與集會、附近居民可提出反對等等。

而且觸犯法令者被罰款1萬至2萬令吉,比警察法令的罰款更高。

但是,政府卻認為法案已經更加開放,也符合國際規範。

大家只看到30天須通知警方的條文,卻沒有看到“民眾只需要在24小時內通知警方,就可以在指定的空地上或體育館舉行和平集會”的字眼。

當局表示會進一步厘清“指定地區”的範圍,這顯示總檢察署擬定法案的不謹慎態度。豈有法案尋求國會通過,過後才厘清的道理。

政府對法案的詮釋,也讓民眾有點跟不上,既然警方沒有權力禁止根據法律舉行的和平集會,就應該明文加以說明,避免引起混淆。

其實,集會和遊行並不可怕,就像律師公會昨日的示範那樣,可以和平進行及解散,過度遏止反而會引起更大的反彈。

(星洲日報/一心不亂‧作者:林瑞源‧《星洲日報》副總編輯)

五大宗教籲禱告至撤回集會法

《东方新闻网》•首頁•大馬新聞

(吉隆坡2日訊)大馬五大宗教咨詢理事會認為,國會週二通過的《和平集會》法案有違宗教及集會自由,並籲請全國宗教場所從即日(2/12)起,每週五在各別聚會中為國家領導祈禱,直至政府願意撤回這項法令。

警方權限過大

五大宗教理事會對《和平集會》法案,禁止民眾在宗教場所、醫院、地鐵站、公共交通綜合站、學校等地點集會的限制感到擔憂,並稱這已違反聯邦憲法第11條文下對宗教自由的精神及承諾。

理事會今日在文告中說,《和平集會》法令賦予警方對集會進程、時段、清潔費等有過寬的權限,導致警方可能擅自為大馬宗教及文化敏感課題,進行判斷而拒絕某些集會的申請。

「我們希望政府聆聽民間反對聲浪,及希望這項法令不會過早被帶上國會上議院。」

指法案誤導民眾

理事會也直批《和平集會》法案有誤導民眾之嫌,更指出數項法案內的的狀況。

即使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早前宣佈將集會舉辦單位須通知警方的時限從30天減少到10天,不過,理事會仍指法案的這項限制,無視重要課題需立即召開集會的緊迫性。

「所謂無需警方執照只是假象,因為集會在警方反對下就無法繼續,集會成行與否仍視乎警方批准與否。」

五大宗教理事會認為,若警方對集會不願放行,主辦單位仍可向內政部長上訴的條規,將難以被接受,反而應該讓主辦單位向法庭上訴。

五大宗教理事會也呼籲政府在法案中清楚突出遊行、和平集會與街頭示威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