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宣言》全文

《犀乡资讯网》2015年3月26日 分类:犀乡之音

《古晉宣言》是民聯的一份歷史性文獻,她不僅反映了砂拉越和沙巴人民長久以來的願望,觸動了砂拉越和沙巴人民內心的情懷,而且承諾在民聯一旦執政之後,將會一一實現該宣言中的承諾。為了能使人們更進一步瞭解‘宣言’的歷史背景,網主轉載了一些歷史文獻以資參考。

 

 

《古晉宣言》是民聯的一份歷史性文獻,她不僅反映了砂拉越和沙巴人民長久以來的願望,觸動了砂拉越和沙巴人民內心的情懷,而且承諾在民聯一旦執政之後,將會一一實現該宣言中的承諾。為了能使人們更進一步瞭解‘宣言’的歷史背景,網主轉載了一些歷史文獻以資參考。
 《古晉宣言》全文如下:
續承時代所賦予的歷史重任,以及人民所委託的崇高願望,我等聯署人,值此歷史性的9月16日,假古晉市,謹此代表人民聯盟以及各自的政黨,再一次堅定不移、義無反顧、旗幟鮮明地宣誓與承諾:當我們組織馬來西亞新一屆政府之時,人民聯盟將會落實她對馬來西亞各族人民所作出的所有誓言與承諾。
我們將勝利地完成《橙皮書》內所列明的所有政策,以使馬來西亞將再一次崛起成為美好的國家,讓她的公民豐衣足食,她的前景永遠國泰民安,而她的名字為萬國所傳頌。
作為我們對砂拉越與沙巴人民權益的堅決承諾,並符合造福所有馬來西亞人的民主原則與公義,我們將信守開國先賢們制訂的《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的精神,特別是如下事項:
第一條:平等夥伴
我們將回歸《馬來西亞協議》的精神,在《聯邦憲法》的框架下恢復砂拉越與沙巴的自治權益,重現砂拉越與沙巴在馬來西亞國家體制內作為平等夥伴的地位。
第二條:公平代表權
我們將在《馬來西亞協議》的精神全面指引下,通過公平的權力分享安排,增強砂拉越、沙巴與馬來西亞半島的國民統合。
第三條:公民權益
我們將設立“皇家委員會”,以求解決這項長久以來全國均有,不過以砂拉越與沙巴尤為嚴重的移民非法入境與獲授予公民權的問題。
第四條:認可與恢復原住民習俗地權利
我們將支持,以砂拉越與沙巴州法律下的權力設立“土地委員會”,以調查、解決紛爭、糾正、研究,以及全面認可及恢復原住民習俗地權利。
第五條:砂拉越與沙巴公民自治
我們將支持,在州秘書的權力下,由砂拉越與沙巴州公民出任本身州內政府部門的長官,以及優先考慮聘用砂拉越與沙巴公民出任在砂拉越與沙巴州內運作的聯邦政府機構。
第六條:提高石油開採稅
我們將把砂拉越與沙巴境內所生產的石油與天然氣資源的特許權使用費(俗稱石油開採稅),從現有的5% 提高到20%。
第七條:公平發展
我們將提升砂拉越與沙巴境內的基本建設,如同半島的發展程度。

“馬來亞聯合邦政府原本建議1963年8月31日成立馬來西亞,可是,鑒於當時汶萊武裝事件引起緊張局勢,英國的英聯邦殖民地大臣桑迪斯( Duncan Sandys )敦促展延成立日期,而馬來西亞最高元首也於8月 29日簽署馬來西亞協訂與9月16日正式宣告成立的頒布令。

除此之外,當時的聯合國秘書長宇丹(U Tant)根據派往砂拉越及北婆羅洲調查團所作報告,在1963年9月14日,砂拉越時間晚上10時30分,於聯合國總部宣佈了砂拉越及北婆羅洲人民支持馬來西亞的意向。
政府級委員會報告書列明瞭有關聯邦事務及砂拉越北婆羅洲政府事務、範疇與權限的有關條款,即一般所指的《馬來西亞契約》。這些包括:
1)宗教, 2)移民, 3)教育, 4)公民權, 5)聯邦立法, 6)州憲法, 7)立法權的分配,    8)土地 ,9)國家政府理事會, 10)財政條款, 11)選舉, 12)司法, 13)公共服務,14)國家語言, 15)土著民族特殊地位, 16) 憲法保護, 17)聯邦部門過渡時期的處理,18)現有法律, 19)緊急權力, 20)過渡時期的聯邦部門安排, 21)懸而未決案件的處理,22)對財政與技術援助的國際合約, 23)統治者會議的贊同。
由此可知,一般所稱的《馬來西亞契約》,實際上是 23條而非 21條。”

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的誕生

“馬來西亞的成立,是經過這樣的程序:1961年,馬來亞聯合邦首相東姑阿都拉曼首次提出了有關組織馬來西亞的概念,目的在於促進馬來亞與英國屬地的經濟和政治合作,並且希望在這課題上與英國,砂拉越,北婆羅洲,汶萊及新加坡達致諒解。
東姑隨後成立了馬來西亞咨詢委員會( Malaysia Solidarlity Consultative Committee ) , 並多次就組成馬來西亞有關的諸多問題,先後在亞庇,古晉,吉隆坡與新加坡舉行了會議。而經由英國與馬來亞官員組成的柯柏特調查團( Lord Cobbold )也在1962前往砂拉越及北婆羅洲調查及確定兩個殖民地人民的意向。就馬來西亞問題,英國,馬來亞,砂拉越,北婆羅洲政府接著在1962年8月份正式於亞庇舉行政府級的準備會議。
同年12月20日,英國,馬來亞,砂拉越,北婆羅洲舉行政府級會議,就各有關問題舉行了總結會議,並擬定出達致共識的《馬來亞,英國,沙巴 , 砂拉越政府級報告書( Report of Malaya- Britain - Sabah - Sarawak Inter - Governmental Committee )。
政府級委員會報告,是一份代表英國,馬來亞,沙巴及砂拉越各政府認可與核准的最重要文件,也是最終作為馬來西亞協議的實質內容。要知道馬來西亞協議,就必須知道這份“政府級委員會報告書”。它先是在1963年的3月8日砂拉越立法議會通過核准,接著3月13日在北婆羅洲立法議會通過核准。
根據這份文件,馬來亞,英國,新加坡,北婆羅洲,砂拉越最終於同年的7月9日在英國倫敦,正式簽署了馬來西亞協議( Malaysia Agreement )。而英國政府也在 7月19日下午核准了馬來西亞法案( Malaysia Bill )。
隨後,馬來亞,新加坡,砂拉越及北婆羅洲政府都在同年8月份先後在國會與立法議會核准了馬來西亞法案。砂拉越的立法議會是在8月21日核准該項法案的。”
“柯柏特委員會是由英國及馬來亞聯合邦官方的聯合組織。其成員包括:(英國) Lord Cobbold, Sir Anthony Abell, David Watherston ( 馬來亞 ) 拿督王保尼, Muhammad Gazali bin Safie 。
這委員會於1962 年2月19日抵達古晉聽取砂拉越人民對馬來西亞計劃的意見及建議,稍後前往北婆羅洲的亞庇。該委員會過後發表了有關北婆羅洲及砂拉越人民對馬來西亞建議與意見之《柯柏特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報告書的第四章節,指出了有關移民的部份。它說:北婆羅洲與砂拉越所有民族與集團曾很廣泛地向調查委員會表示意見,認為國家土地面積之比率,該兩地的人口算是很少,所以它須保護他們不致受到從聯合邦(馬來亞)其他各地而來無限制的移民的影響。
報告書說:《我們毫無懷疑的認為這是一種合法與必要的條件。不過,我們認為從外邊進入馬來西亞任何一處的移民,應由中央政府統制,惟欲進入砂拉越及北婆羅洲時,鬚根據規定徵求有關國家政府的准許方可。》
報告書也指出,中央政府保證地方政府招募從事工作的人員入口,不可加以限制,除非是為了治安的理由。至於從馬來西亞內其他任何一處進入砂拉越及北婆羅洲的移民問題,報告書建議這種措施應由該國自行統制。在中央政府服務的人員,如聯合邦官員的自由行動,應得到地方政府保證不加以限制。”
 “1963年,沙巴和砂拉越,與西馬簽署了一份協定,取名為《1963馬來西亞協定》,其中一項最特殊的條文寫明,砂拉越與沙巴擁有移民自主權,也就是《移民特權》。
正因為如此,砂拉越政府及沙巴政府的這項權力,長期以來就一直令西馬的政治領袖,尤其是來自反對黨陣營的政治領袖,還有社會運動人士耿耿於懷,說這是《一國兩制》。
因為這些條款已經被砂拉越的《白毛政府》和沙巴的慕沙阿曼政府濫用,專門用來阻擋反對聲音入境沙砂兩州。這和當初訂定《移民自主權》的初衷,已經背道而馳。以下為移民條款的內容:
1 。聯邦保持控制入境馬來西亞的權力。惟進入砂拉越及北婆羅洲須先通過有關的州政府。
2 。聯邦憲法須修改以配合砂拉越及北婆羅洲與馬來亞聯合邦之間的移民的控制。
3 。聯邦政府不可在沒有獲得砂拉越及北婆羅洲政府的同意下,擅自修改有關兩洲的移民條例。
4 。砂拉越或北婆羅洲政府所批准的外國人,准許進入砂拉越及北婆羅洲,除非是具有特殊情況則由聯邦政府決定。
5 。任何外國人或馬來西亞人要進入砂拉越及北婆羅洲,必須獲得有關州政府的批准,政府官員則例外。
6 。聯邦政府必須保證,聯邦與砂拉越所進行的計劃,如果有關係到合格的勞工,聯邦就不可聘用外勞。聯邦政府也不可拒絕砂拉越及北婆羅洲所需要的外國專家或技術顧問入境。
瞭解上述內容之後,你就可以明白,為何至今外來勞工,包括西馬勞工及專業如律師醫生前往砂拉越及沙巴兩州,須獲州政府批准始能執業的原因。有些人或許覺得納悶:為甚麼沙巴與砂拉越要有移民自主權?
因為,對於砂拉越及沙巴來說,移民的控制是重要的,而且在政府級報告書中將之列為《特別的權力》,除了砂拉越及沙巴的人民與政府之外,聯邦政府都無權對砂拉越及沙巴的移民控制權進行檢討與修改。”
在北婆羅洲擁有適當部長制度  (摘錄林吉祥的談話)
“在過去47年來,這項承諾顯然已跳票,否則我早已看到沙巴的財富與資源將由州民公平分配。
沙巴也不會在47年後,從當初的國內最富裕州屬之一,淪為最貧窮州屬之一;以及一小撮首席部長或前首席部長,前州部長及他們的朋黨們變成暴發戶,而大多數沙巴人民依然一貧如洗。
讓皇委會全面調查將近半個世紀來,不把沙巴“擁有適當部長制度”的大憲章放在眼裡的貪腐及濫權。
20點協議中的另一點是“婆羅洲化”,它闡明“公共服務的婆羅洲化應盡可能加速推行”。
經過47年後,聯邦政府在沙巴公共服務方面,對“婆羅洲化”交出甚麼成績來?
據知,在59個聯邦部門當中,只有5個是以沙巴人為首。在沙巴的教育局,超過80%的校長是由來自西馬的人擔任,這顯然已違反20點協議中的婆羅洲化精神與條款。
我要呼籲納吉嚴正與立即落實20點協議,而設定目標在2011年的916馬來西亞日前,以沙巴人擔任在沙巴的至少半數聯邦政府職位。”
關於確保沙砂的國會議席佔據全國比例的34%
“沙巴民統黨再次要求選委會在進行重新劃分選區時,必須依據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及柯勃委員會報告,確保沙砂的國會議席佔據全國比例的34%。
該黨秘書長拿督馬迪尤斯登奧假該黨總部會議廳召開記者會時指出,唯按照大馬協議及科布委員會報告展開重新劃分選區運動,方尊重大馬立國精神及維護沙砂兩州權益。
他說,根據1963年馬來西亞成立時的協議,新加坡、沙巴及砂拉越佔有34%國會議席的政策,乃是確保馬來亞(西馬半島)州屬的國會選區總數不能超過三分之二。
他表示,這也是為何在1963年的159國會議席當中,西馬半島佔了104個、沙巴州16個、砂拉越24個及新加坡15個。惟自新加坡退出大馬,以及選委會於1974年重新劃分選區時,西馬半島的選區增至154個,而沙砂卻沒有增加。
他還補充說:「選委會在隨後的選區重新劃分工作同樣沒根據沙砂佔34%的政策,到了2008年第12屆全國大選,沙砂兩州的國席總數更滑落至僅佔全國總數的25.2%。」
他認為,選委會此舉與當初簽署的馬來西亞協議所立下的政策背道而馳。
因此,他要求選舉改革國會遴選委員會,能確保恢復沙砂的國會選區應佔全國34%政策,而沙砂則各別佔其中40%及60%國席。換言之,根據全國現有的222個國會議席,沙巴應從現有的24個國席增至35個,而砂州則應從現有的31個增至52個。
馬迪尤斯指出,若為了達致上述目標而增加沙砂59.6%的國席會造成經濟上的負擔,該黨建議在不增加沙砂現有國席的情況,減少西馬半島各州屬的國席,以達致沙砂34%佔有率的目標。”
為了溫故知新,花多了些看官寶貴的時間,但職責所在,被責怪在不在乎矣!
(轉自第三眼開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