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优越性的本质体现

•蒋红•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是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化表达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标志着我党在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

一、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

在通俗意义上,协商民主被界定为: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作为对西方主流民主形式的补充,协商民主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下半叶的欧美国家。不可否认的是,欧美国家对协商民主的研究已形成较为系统的体系,其理论成果值得引起重视。但同时必须看到,无论欧美学界对于协商民主的研究已进展到何种程度,其理论分析及表述如何趋于规范化和精致化,都无法改变这种学术思潮只能止步于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门槛之外的尴尬现实。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西方国家能够在政治架构中使协商民主制度化。一方面,为拯救深陷泥潭的国家经济,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不顾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加大了对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强制性干预和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剥夺的力度,而这恰恰是与协商民主倡导者们所主张的“自由与平等”、“协商与共识”等原则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作为西方民主制度主体的选举民主制度也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其金钱政治的本色,并且,这种情况已经进入了周而复始的怪圈。

西方民主制度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保障资本对利益的最大化追逐而服务的。因此,不管它使用多少动人的辞藻来加以粉饰,都永远只能是对少数人的民主和对大多数人的专政。前一段时间曝光的美国国家安全局长期以来秘密监控民众通话、上网记录的丑闻的斯诺登事件,更是充分暴露了西方民主制度伪善、残酷的本来面目。西方民主制度的本质决定了尊重社会多元、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协商民主无法获得制度化存在的土壤,其在现实中的尴尬处境也从另一个角度给我们以启示,对协商民主的探索,必须结合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基本国情。只有这样,才能走出一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协商民主制度在新中国的建立。此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观念在我国日益深入人心,协商民主成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在政治实践中获得了包括立法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官民网络对话等越来越丰富的内涵,奠定了民主协商制度的广泛的社会基础。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鲜明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它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优秀政治文化传统;既坚持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又充分肯定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既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广泛发挥了各民主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作用。有学者将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概括为:中国人民内部各方面(现实社会中表现为社会各利益关系群体),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平等、广泛协商的规则和程序等的总称。 与资本主义国家协商民主虽然在理论表述上日益精致化,但在政治实践层面却裹足不前,只能作为“民主理想”见诸于世的处境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走的是一条从实践到理论,在实践过程中提炼和建构理论的道路。因此,它从一开始就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具有强大的现实生命力。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政治参与的广泛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将实施民主的权利庄严地赋予全体人民,确保了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也由此获得了最为广泛的政治参与基础;参与到协商民主活动中来的,不仅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团体、无党派人士,还包括人数和范围不等的各族各界社会人士。二是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并不是以协商作为实现民主的最终目的,而是要将党的领导贯穿于协商的全过程,通过协商,使我们党更好地了解和尊重人民意愿、人民权利,从而更加有力地团结和领导广大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有组织、有秩序的政治参与过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这两大特点,决定了它能与选举民主很好地融合,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从而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事实上,协商民主的有效开展,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获得人民群众高度认同与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路径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在发展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与此同时,“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政治宣言,也表明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走过一个长期的发展历程。在我国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过程中,社会思潮、价值取向、利益诉求呈现出空前多元化、复杂化的格局,一方面,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全过程的必要性日益凸显,来自社会各界的协商意愿也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每一个协商环节的实施难度都在不断增加,实施的效果也更加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增加决策风险。因此,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多途径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制度设计向制度运行的转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

首先,要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制度文化的培育。理论和实践均已证明:成功的制度建设,一定要与行之有效的制度文化建设相并行,离开了制度文化建设的源头活水,就不可能把社会公众的认识统一到制度运行所需的文化层面上来,从而使制度建设失效甚至失败。我国虽然自古以来就存在着协商民主的朴素形态,但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也因袭着牢固的“官本位”传统,官与民不仅在自我认同上有高下之分,在社会关系中更有尊卑之别并被视为“天经地义”。协商民主制度在这样一种传统文化背景下运行,很容易出现官民虽然同为协商主体,但却不能在平等地位上进行协商的问题,使协商民主流于形式。要大力培育以平等、包容为核心的协商民主制度文化,树立并广泛宣传作为协商主体的官与民平等的观念;开展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政府在协商过程中的以人为本意识、服务意识。此外,协商作为现代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对社会公众关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识、国家利益和社群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意识、理性的陈述和说服能力、理解决策如何达成和正确对待最终决策的能力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这些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我国民众欠缺或比较欠缺的,需要通过更为深入细致的协商民主制度文化建设来培养和提高。

第二,要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研究。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深入推进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化、系统化研究开拓了广阔的空间。目前,学界关于协商民主制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评介性研究、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政策宣讲性研究较为多见,而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内涵的深入论述、在中西方系统比较的基础上全面论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实践路径进行综合性探讨等方面的成果较少,代表性成果甚为缺乏。应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研究,突出中国特色,强化问题意识,增强现实针对性,着力解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的一系列具体问题,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实施主体、协商内容、实施和监督程序等,从而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获得更为丰富和具体的内容,促其进入实施程序后更为切实可行。

第三,要积极推动理论成果向制度层面的转化。理论创新对制度创新具有先导作用,系统的理论研究往往构成政策向实践转化的桥梁。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党和国家层面应注意跟踪和归纳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从中提炼出具有逻辑性和科学性,同时又切合中国现实国情的真理性认识,创造各方面的条件配合,推动其由理论层面向制度层面的转化。这一过程还应包括,对基层政府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的实践经验做进一步的理论概括,继而在实践层面加以推广。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做法具有一些积极的方面,值得加以批判性地借鉴,如:为了缩短制度建构向制度运行过渡的环节并降低磨合成本,二战结束后,历任美国总统都比较重视发挥非官方政策研究机构的“思想库”作用,在学界与政界之间设置了“旋转门”,使学者和政府官员之间能够比较顺畅地实现角色互换,优秀学者能够到政府部门任职,以检验自己的学说是否现实可行;有学术背景的官员也可以在卸任后重返学界,对其学说的政治实践进行反思和进一步打磨提升,并为继任者提供决策咨询。通过这样的方式,较为有效地缩短了制度设计与制度运行之间的磨合期,降低了政治成本。

第四,要努力构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应当看到,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建构,最终都无法回避一个焦点问题:利益的分配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上的协商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能否充分体现其效能和优越性。当前,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群体的分化空前多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错综复杂,客观存在的收入差距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复杂状态,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往往聚焦于利益问题尤其是重大利益问题上,这大大增加了政府与不同协商主体之间进行民主协商的难度。几乎所有的利益群体都会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协商过程中的政府选择上,并以自身的利益是否得到维护作为评判协商效果的根本标准,这就意味着,政府的每一个似乎“不够公平”的选择都会被无限放大,而要同时实现对所有利益群体的“公平”又是不可能的事。但越是如此,政府就越应正视利益冲突问题,越要善于在妥善化解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构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各种途径优化利益分配格局、缓解各类利益冲突。在此过程中,要坚定不移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否则将失去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

总之,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保障人民群众在广泛的政治参与中真正实现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优越性的本质体现。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必将增强我们的制度自信,助力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实现。

(作者: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593期,摘自2013年第19期《红旗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