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涉主义对国际秩序的冲击

•钱文荣•

当今的国际形势特点之一是“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有所上升。”它不仅威胁和破坏相关国家和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而且对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产生越来越大的冲击,对此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深感忧虑。

新干涉主义并非始于今天,它是在冷战结束、美国成为唯一超级大国之后出现的一种以人道主义和捍卫西方民主价值观为借口,主要以武力干涉别 国内政为手段实行政权更迭,目的是在全球推行霸权主义、构筑美国统治下的和平的国际关系新秩序的思潮和模式。这种新干涉主义在上世纪90年代是以科索沃战 争为契机和标志,一直延续到21世纪初的伊拉克战争。从2011年末起,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利用西亚北非地区的政治和社会动荡,又以新的手法推行新干涉主 义,其标志就是利比亚战争,这里包括对其他在西亚北非地区的动乱采取区别对待的多种干预方式。

上述两个不同时期的新干涉主义本质一样,但在旗号、方式方法和目标上有较大不同。第一,上世纪90年代新干涉主义所打的旗号是人道主义干预,而今天的新干 涉主义采用的旗号是所谓履行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中所说的“保护的责任”;第二,在方式方法上,最大的不同是上一时期的新干涉主义是以 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赤膊上阵,对被干涉国家实行军事占领,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都是如此;而这次是利用地区组织出面,在联合国内提出设立所 谓禁飞区,取得合法性,然后支持当地反对派打地面战争,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给予空中打击,从而达到政权更迭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利比亚模式。第三,在目 标上,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新干涉主义,那时正是冷战结束不久,美国和西方国家产生了如基辛格所说的“必胜主义”思潮,认为“美国已经建立了最优秀的政治 和经济制度,可以在全世界推广”,从此西方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可以一统天下。可见,那一时期的新干涉主义是为了扩展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的霸权势力范围, 目的是要在全球推行西方价值观和社会制度。但这一次则不同,这一次是在新兴大国群体崛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实力相对下降、国际力量对比已经和正在继续 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背景下推行的新干涉主义,其目的就是通过对这些国家采取区别对待的干预方式,保持美国在那里的霸权地位和西方国家的战略利益。

如今,这种新干涉主义对国际秩序的冲击是十分严重的。首先,它颠覆了外来势力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的原则而建立起来的国际秩序。从现代意义上说,它直接破坏了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和“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会员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等原则。其造成 的后果是破坏被干涉国家的稳定,制造新的更大的人道主义灾害,危害地区和世界和平。

众所周知,人道主义干预是早先西方殖民主义者对外侵略扩张时打出的旗号。1999年3月美国为首的北约在科索沃战争中又拿出了这面旗子,因此饱受殖民主义 之害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表示极大担忧和不满。第二年10月,由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组建的“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在自己的报告中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的基 本概念,2005年纪念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时,“保护的责任”进入了会议《成果文件》草案中。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十分担心这一概念被西方一些霸权 国家滥用,经强烈要求,最后把“保护的责任”限制在“保护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的范围之内,并规定只有安理会有权 决定是否需要就此类罪行采取措施。然而,所谓“保护的责任”实质上正如潘基文聘请的特别顾问爱德华•勒克所说,“只是遭到贬斥的‘人道主义干预’的替代 品”。美国《国家利益》刊登的一篇文章更直截了当,将其称之为“殖民主义的最新版本”。

由于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深感担忧,“保护的责任”有可能被西方大国干涉他国内政和侵犯他国主权而滥用,因此在2012年2月联合国第66届大会期间提 出:第一、鉴于西方国家动辄把一国的内部动乱说成“威胁和破坏和平”,联合国大会应对《联合国宪章》中关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作出明确定义。第 二、同样鉴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一国合法政府为平息动乱,保护平民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任意戴上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等罪名,联合国大会也应 对联合国文件中所说的“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作出明确界定。第三、联合国还必须就如何实施以及由谁去实施“保护的责任”作出明确规 定,并应明确“保护的责任”的核心是预防与和平解决,而不是使用武力。使用武力只能是最后的选择。第四、“保护的责任”不应有选择性,不应仅限于针对部分 国家,也不应仅限于针对一国内部的动乱,也应适用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他国发动战争和借“保护的责任”之名滥杀无辜平民。如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北 约对利比亚进行狂轰滥炸的行为,均应列入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的范围之内。同时,各国还要求应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独立监督机制,审议和监督安理会决议执 行情况。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524期,摘自2013年1月4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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