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刑法引发新危机

《东方日报》2016年06月01日 | 作者:谢诗坚

从一个正面的角度来看,伊斯兰党主席哈迪阿旺在国会下议院提出的私人法案基本上是为「伊斯兰刑事法」的落实而铺路的。

如果没有国会对法案的通过,就不可能强化伊斯兰法庭的权限,也不能够推行所谓的断肢法。因为目前国家的法令只允许伊斯兰法庭拥有受限制的权力,例如在民事方面,伊斯兰法庭一般处理婚姻、財產继承权和叛教等事宜;在刑事方面,也只限于某些州通过「伊斯兰刑事法」才得以执行。

但不论是民事或刑事范围內,伊斯兰法庭在处理穆斯林的案件时,其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及监禁不超过3年及最高6鞭或三者兼施。因此若未经过国会將 相关的法案作出修改与调整,则吉兰丹州政府所通过的《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的条文是没有意义的。即使在2015年时,吉兰丹州立法议会又通 过《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修正案》(也被称为《2015年伊斯兰刑事法典II(1993年)草案》)也是再一次强调伊斯兰刑事法的重要性和 配合哈迪阿旺向国会提呈私人法案。

只针对穆斯林

根据伊斯兰党的行政议员纳沙鲁丁的解释,「伊斯兰刑事法」的推动並未操之过急,如果以时间来算,当1993年吉兰丹州议会通过伊斯兰刑事法后直到今天已是超过23年,而伊斯兰刑事法仍未实施。他也进一步指出,这只是针对穆斯林,非穆斯林不必为此而担心。

其实哈迪阿旺早在2015年时就向国会提出私人法案,但一直被压下而不得申辩。他是要求国会批准他提呈《201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修正 案》,以修改伊斯兰法庭法令的第2条文,扩大伊斯兰刑事法庭权限,好让法庭除了可以审理涉及宗教指令的罪刑外,也可审理有关联邦宪法第9章节州属名单第1 项资料里的罪刑。他同时要求法令增设第2A条文,赋权伊斯兰法庭在履行法令第2条文时及在审理该条文所臚列的罪刑时,可以根据伊斯兰法律判罚。

换句话说,第2A条文所提及的「伊斯兰法律」就是《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的修正案。

在这项已通过的修正案中,伊斯兰法庭法官可判罚截肢或入狱14年或鞭打100下或等同于重量4450克黄金等值的罚款。

由于在2015年3月民联尚未分裂,对伊斯兰刑事法的修正案也未被严正看待,只是处在爭议阶段。未想伊斯兰党认为「伊斯兰刑事法」已被拖得过久,必 须要进一步推动,因此不惜与行动党翻脸。在2015年6月的伊党大会上,通过与行动党断交,又进一步通过党选全面排斥所谓「开明派」的领导,其结果是民联 闹分裂,也导致「开明派」另起炉灶成立诚信党,接著组成所谓「希望联盟」。

指行动党是「始作俑者」

可惜这个新联盟尚未经过考验就在上个月(5月)砂拉越的州选中闹內訌,公正党与行动党明显地在6个选区无法妥协,结果一败涂地。原本两党声称要秋后算账也因输得缺乏力气再爭吵,將內部矛盾扫进地毯视而不见。

正因为哈迪阿旺在巫统的放行下,得以在国会一展威风,顿使到朝野政党感到「惊慌失措」。他们原本以为国阵不会放行「伊斯兰刑事法」,到头来却是先在 希联內引爆「炸弹」,除了公正党较为沉默外,诚信党则无从反对(他们都是来自伊斯兰党的),只有民主行动党大力反对,但又被国阵友党指责为「姑息养奸」。

马华、民政及人联党不约而同地將矛头指向行动党,指它纵容和养大伊斯兰党后又无法控制伊斯兰党,因此要行动党负起后果。它们也讽刺行动党是「始作俑者」,因为是行动党、公正党与伊党组成民联,才使到伊党在城市地区有所斩获。

反过来,民主行动党也斥责马华及民政党没有勇气脱离国阵,並认为忝为国阵的成员党,没敢进諫和阻止伊斯兰刑事法「死灰復燃」。如此看来,朝野的唇枪 舌剑也只是转移视线和模糊焦点。骂了行动党又怎样?促使马华及民政退出国阵又怎样?能解决问题吗?完全没有可能。其实整个癥结在于伊斯兰党对宗教的执著和 对政教不分的理念所致,也就判定它极不容易与其他政党合作。伊斯兰刑事法的提出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在马来西亚,虽然穆斯林人口有超过50%,但这是包括少数的东西马土著。换句话说,马来亚及后来的马来西亚从一开始就是多元种族构成的领土,当国家 在1957年独立和在1963年成立时,仍未改变其多元种族格局。只有在1969年的「513」种族衝突流血事件后,具有种族倾向的政策开始出台。最明显 的莫过于「新经济政策」的提出(1970年)到后来將人民分成土著与非土著;而后又出现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分。无形中,在政治及权力结构上就有了一些分 化。

比较明显的情况可以在东马看到,不论是沙巴或砂拉越仍然是以当地的土著为主要的种族,前者是以卡达山杜顺人为多,后者则是以伊班达雅人为多。

直到今天为止,马来西亚在宪法上仍被视为「世俗国家」,但也不否认伊斯兰教是它的国教。与此同时,宪法也言明尊重其他民族的宗教。

先进国宏愿能否实现?

由此来看,实施是不现实的,也开文明的倒车,因为我们传承英国的律法已够完善,为什么还要製造一个「中古时代」的断肢法?

如果民间能在此时形成一个不分种族的波澜壮阔的运动,促使伊党放弃伊斯兰刑事法是最直截了当的。什么辞官不退出国阵?什么希联分裂各走各路?都是于事无补的。

退一步说,若是以为马华、民政、人联党及国大党等真的退出內阁和退出国阵;而希联也解散导致「联合政府」陷入危机就可以「感动」伊党收回成命,那它就不必称为伊党,而可以易名为非宗教性的政党了。

无可否认的,不论朝野政党都对伊党的「」有不同程度的震撼,这是全民的大问题,不可等閒视之。

一言以蔽之,正本清源之道是通过律法或行政权力(正如马哈迪在位时所作的拒绝「伊斯兰刑事法」)阻止政党利用宗教作为政治筹码。这就是说,执政的巫 统要饶以大义,以国家利益为重,让伊党尊重和接受文明的推进是要每个方面共同努力的,绝对不能有一方开倒车,又有一方反对倒行逆施。若是这样,这个国家何 时能成为先进国呢(原本订下2020年成为先进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