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文】就算公平执法,也是恶法

来源:每日蚁论   2014年12月4日 上午 10点00分

庄迪澎

直言不讳:首相兼巫统主席纳吉11月27日在巫统大会上宣布政府将保留《1948年煽动法令》,而且还要提呈修订案,明定“保护伊斯兰的圣洁”和“禁止煽动砂沙退出马来西亚”。纳吉自2012年7月宣布意欲废除此法以来,一直没有在国会动议废法,加上晚近经过几个月来相继以煽动罪调查、逮捕和提控异议分子及舆论炒作,此时的宣布显然是在预料之中。 

《煽动法令》之所以为恶法,主因之一是它以言治罪,而且“煽动”的界定模糊和主观,举凡任何言论,即便是善意的建言和所谓建设性的批评,均有可能被认定意图煽动而惹上官司,导致发言者深陷囹圄。因此,这道在殖民地时期制订的法律,一直都是国阵政府用来打压异议分子和限缩言论空间的利器。

虽说,因言获罪的人可以在公开的法院审讯中抗辩,但是由于“煽动倾向”(seditious tendencies)的界定范围广泛,加上司法独立未臻理想,背负煽动罪的“被告”只能冀望碰上有睿智的好法官,始有可能无罪开释。然而,即便最终安然无恙,从逮捕、调查到审讯的漫长过程,即便最后无罪开始,整个过程亦构成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因此,不论最终入罪与否,《煽动法令》都将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产生“寒蝉效应”。

然而,有些人显然搞不清楚状况。在纳吉宣布政府将保留《煽动法令》之后,吾人可看到有些人马上说,期盼政府“公平执法”--意思是说,倘若对伊斯兰、政府、司法、王室、土著特权等事宜发表“煽动”言论者会被提控,那么发表关闭华小/淡小、滚回中国/印度、质疑非马来人公民权之言论者,亦应面对煽动罪审讯。

这种“公平执法”的主张,听起来好像很有道理,其实大错特错。“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固然是不可退让的法治原则,法律不应有双重标准,不应选择性治罪;但是,《煽动法令》之可恶和务必废止,不可因为“公平执法”而妥协。以双重标准和选择性治罪追究煽动罪当然不对,但是《煽动法令》的根本问题是,即便政府“公平执法”,它都是足以否定一切改革与进步之可能性的恶法。它的根本问题是存在的正当性,而不是后续的执行问题。

许多人似乎陷入“尊崇宪法”的迷思,认为《联邦宪法》已阐明之事宜均为定案,不容质疑。实则不然。假使宪法明定之事宜均不容质疑,凡质疑者应以《煽动法令》伺候,这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体制就不可能革新、进步。换言之,假使政府“从善如流”,做到“公平执法”,不仅议论政府、司法、伊斯兰、王室、土著特权,或是华小、公民权等,一概治罪,这仅是否定了公民对这些课题展开对话乃至辩论,进而否定了革新国家体制与政策的可能性。其结果是,虽然华小的存活不再被质疑,但同样的,人们可能长期怨怼的不平等待遇亦不可置喙了。如此一来,马来西亚种族政治的“现状”,永远都只会是“现状”了。

不幸的是,在民联三党里也有不少这种搞不清楚状况的从政者,虽然言必反对恶法,却动辄跑到警局报案,举报巫统或土著权威组织(Perkasa)或穆斯林连线(Isma)的言论构成煽动罪,要求治罪。

庄迪澎长期观察及评论本国媒体业、新闻自由与政治变迁,他认为推广传播学教育和媒体识读是新闻自由运动的重要工作,而且只要发言的自由意志仍在,知识分子的声音禁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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