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裁决 槟政府没权成立志巡队

《东方网》发布于 2019年05月14日 21时01分 • 最后更新 18小时前

(布城14日讯)联邦法院今日裁决,槟州政府没有司法权限,成立槟州志愿巡逻队(PPS)。

不过,以西马大法官丹斯里扎哈拉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认为,时任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指控,槟州志愿巡逻队成立的目的,是要破坏公共安宁,无法获得证明。

扎哈拉在宣读判词时表示,基于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中,没有规定能够成立像槟州志愿巡逻队的组织,因此槟州政府不能成立志愿巡逻队。

她指出,虽然槟州政府所提出的论点,是州政府根据地方政府法令第9条文及第101(v)段落,成立巡逻队,惟却欠缺根据。

她表示,联邦宪法州权限造表第7事项没有规定,州政府可成立如槟州志愿巡逻队的志愿协会,以在州行政事务上协助州政府,或履行州政府的职务。

“槟州志愿巡逻队的成立宗旨,是透过社区警务来减少刑事。然而,联邦权限造表第3事项,针对国内安全的事宜,包括警方及公共秩序,赋予国会立法权,而非州议会。”

她说,为了让更多公民参与及协助维持公共秩序,国会已制定相关法令,如2012年睦邻计划法令和2012年马来西亚志愿队法令。

此外,扎哈拉提到,根据槟州行政议员彭文宝的宣誓书,巡逻队是一个有至少15名成员的协会,而1966年社团法令第2条文对“社团”字眼的定义,明确说明,凡7人或以上的组织,无论该组织的成立目的是什么,都是受制于社团注册局法令。

“当一个组织宣称并非1966年社团法令中阐明的‘社团’,它都必须证明,该组织在第2条文下是例外。”

“根据我们的分析,槟州志愿巡逻队是一个社团,因为该法令第2条文已阐明了社团的定义。”

她指出,在社团注册法令第6条文下,所有本地社团必须先注册,其成员才能进行任何活动,而槟州志愿巡逻队不曾注册,则是事实。

2016年11月22日,槟州高庭裁决,属社团组织的槟州志愿巡逻队,无依照社团法令注册,内政部长有绝对权力宣布它不合法。

当时高庭裁定槟州志愿巡逻队是一个社团组织,因此必须向社团注册局注册,因而拒绝槟州政府提出的司法审核申请。

不过,上诉庭在2017年3月28日批准槟州政府的上诉申请,谕令推翻内政部长于2014年11月3日宣布将槟州志愿巡逻队列为非法组织的决定,裁决槟州志愿巡逻队并不是社团法令下的社团组织。

联邦法院今日批准联邦政府的部分上诉,推翻上诉庭指巡逻队是合法组织,以及巡逻队非社团法令下的社团组织判决,以及无需支付堂费。

其他承审法官包括已退休的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劳勿斯、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末马洛、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南利阿里和拿督阿里扎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