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为什么是不可能的

霍布斯的绝对国家主义(上)

何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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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英国近代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对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和政治思想有巨大贡献的政治学家。霍布斯的生平主要是作为一个游 离于政治与学术之间的学者。其经历中较重要的一点,是他与培根过从甚密,曾担任培根的私人秘书。因此他深受培根思想的熏陶和影响。

但是,霍布斯是一位在中国完全被忽视的思想家。这种忽视不仅表现在学术界多数人对这个名字的无知。而且表现在,我们在中国的出版物中,除了少数翻译作品,竟很难查阅到一本中国人原创的研究霍布斯的著作。

实际上,霍布斯却是如此重要——如果说,培根是近代科学方法和科学哲学的奠基人,那么霍布斯全面发展和深化了培根的经验主义和实验主义新哲学。并且,他是 数理逻辑和符号语言哲学的最早先驱者。他在认识论、逻辑和政治问题上的开创性研究,引导和启发了后来的洛克、莱布尼兹、休漠和康德,以及孟德斯鸠和卢梭。

在政治学说方面,霍布斯是近代最为著名的英国国家主义者。霍布斯是近代英国君主制以及保守主义国家政治学说的最重要奠基人。可以这样说,没有霍布斯的国家 主义,英国皇家制度就不会延续到今天。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潮,使18—19世纪的法国陷入百年动变。而霍布斯的国家主义的保守政治学说,使大英帝国立宪 君主制迭历世界动变而一直稳定传承到今天。

霍布斯极其推崇国家的政治权力。他的国家主权论,从自由主义的人性假设出发,引出只有国家能够规范人性的观念。

根据霍布斯的理论,国家主权及法律制度高于一切,高于任何宗教组织和教会。国家法律高于神的法律。在西方政治学说史中,没有任何人比霍布斯对国家主权给予如此绝对的肯定。

霍布斯对于政治权威的推崇,甚至超过了马基雅弗利。马基雅弗利只是认为应当使政治与宗教及道德观念相分离。而霍布斯则主张使政治高居于一切宗教及道德之上。

霍布斯的名言是:

“人所有的一切价值,一切精神的实在(spiritual reality)只能经由国家而有之。”“个人的最高义务(supreme duty)即在安守其职责,作为国家的好公民。”

2

1651年,霍布斯的名著“巨灵”(伟大神灵)利维坦(Leviathan)一书出版。当时英国国内正面临社会形势动荡,政治思潮混乱,人心思变,出现了 许多煽动叛乱的革命者。因此这部论述绝对国家主义的著作一出版后,即遭受到当时社会传媒和舆论的同声谴责。但是后来,这本书成为英国三百年来政治保守主义 的治国宝典。实际上,美国的政治学说,在建国初期虽然以启蒙思潮为武器,后来却是复归而以改良版的霍布斯国家主义为统治学说。

霍布斯这部著作的核心论点,是要求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呼吁强大的君主、强大的权威。他认为所有政治社会的权威必须集中于主权者。主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一 个议会,都应当是绝对的、无限的。而且也是不可分割和不能转让的。他认为,这一原则不容置疑,无论在君主国家如此,在民主或贵族国家亦须如此。霍布斯说, 国家主权是如此之重大,它高于“人们所能想像到的一切价值和一切意义”。

霍布斯将政府体制分为三种、四类,他说:

第一类是共和国政体(Reoyblic République)。其中包括两种形式:

① 民主政体(Democracy ,Dmocratie)

② 贵族政体(Aristocracy ,Aristocratie)

第二类是君主政体。

第三类是专制政体。

霍布斯认为,无论任何体制或政体的社会,都可能面临两种危险:一为专制;一为无政府的动乱状态。但是他说,后者比前者更坏。

因此他的名言是:“一个最坏的政府也胜于没有政府。”(这一点已经从伊拉克的现状再一次得到当代生活的证实。)霍布斯主张国家有权根据社会安宁的需要,而不断加强政治权力。其主要理由就是他认为必须以一切可能和手段避免社会可能面临的动乱和无政府状态。

3

令人感到饶有趣味的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初始概念却是“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作为绝对国家主义者的霍布斯恰恰可以说又是近代英国自由主义的先驱。

事实上,霍布斯的绝对国家主义理论,恰恰是从人性自由这一前提引伸而出的。究竟什么是“自由”?对于浅薄的中国自由主义者,这是一个从来说不清的问题,因为他们事实上从来没弄清自己真正想要什么。

但是霍布斯对于自由的定义简单明了,他说:“完全的自由就是指每一个人能得到他要想得到的一切。”霍布斯说,自由本来是人类的天然状态。而最自由的人,就是伊甸园中的亚当和夏娃。

但是,霍布斯又说,根据“自由”的这一定义就会知道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一种人的自由不会受到某种限制,无论限制是天然的还是人为的。他幽默地说,就连最自由的亚当和夏娃事实上也受到了上帝的限制,因为上帝不许他们吃知识之树的果子。

霍布斯认为属于人性的第二个基本概念是“自私”或“自利”。他认为自私自利确实就是人的本性。所谓人性或人类的“自然权利”即“人权”,正是以“自私自 利” 的概念为基础。他说:自私自利来自个体人的天然的生存欲求。而这种自利意志也是每一个人求取生存的天性和天然权利。只要我们承认,任何人都有必要运用自己 的能力,保护和维持我们自己的生命,那么自然权利也就存在了。

霍布斯认为,这种权利不是由人或制度所给予的,它来自“天赋”。(这就是“天赋人权”观念的原型。)霍布斯的意思是:我们是人,天生就有保护自己的愿望和可能,而且我们事实上也在这样做。“凡对于生命有益的事情,我们就有权去做。”

霍布斯的第三个概念是自然法。那么什么是法呢?法被霍布斯定义为限制。法,事实上就是对人权的限制。

根据霍布斯的理论:也就是说,人的天然权利(即人权)由自由和自利来定义,而法律则由“自由”的反义——即限制和约束来定义。人的天赋权利规定我们有权做什么。然而法律则规定我们不能做什么。

由上述概念出发,霍布斯提出了对于近代西方法学和政治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这就是“自然秩序”和“自然法”。这两个概念,也都是当代浅薄的中国学术界至今弄不懂的概念。

霍布斯认为,法有两种:实定法和自然法。凡由人所制订的法律,都是实定法。在现实中,实定法是由国家制订的。而自然法则不同,自然法来自自然秩序,它体现的是上帝的意志,是上帝为人类制定的。人类的实定法必须服从于自然法,国家的实定法必须符合于自然法。

4

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然法和自然秩序?

霍布斯说:这就是为了使人类不会在自私自利的无穷角逐中走向集体毁灭,上帝为了约束每个人的自私人性,使之导向秩序与安宁的必然限制。这种必然限制就是自然秩序。

霍布斯解释说:人类生而自由,人类生而平等。这意味着每个人对自然资源都具有平等的天然权利。

但是资源是有限的,基于自利的天赋人权,基于人类天然具有的平等权利,然而为了取得有限资源,人类就必然会进入相互的争夺。

人口愈多,资源愈有限,竞争则愈激烈,愈残酷,愈邪恶!因为人的天性中本具有贪婪、好色、残忍的劣根性(野兽性),人的天性邪恶,无一不是生而自私自利的。这种自私一旦与无限的自由相结合,势必导致人类之间的互相危害与残杀。

因此霍布斯认为,一个放任人性自由的社会,必是一个无比邪恶的社会,是一个人与人互相侵犯和争夺不已的社会,是一个不和谐不安宁的社会。在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中,每一个人的生存和生命安全,都无法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霍布斯说:因此,要想使人类不致在这种社会冲突中最终走向集体毁灭,人类就必须限制自己的本性。必须找到通过某种限制达到社会安宁的最低条件,这就是寻找自然秩序。自然秩序作为法制也就是自然法。

因此,虽然自然权利确实是我们谋求生存的必要,但正是上帝的自然法则,阻止了我们走向毁灭。

M•米(霍布斯传的作者)用如下寓言解释霍布斯的理论:

假设在一座荒岛上,有一群散居的人,每个人都想活着。为达这一目的,每个人必须获得食物,找到栖息之所。

但是,如果这些东西已由他人所控制,那么为了得到他们,就必须进行争夺。这种争夺会把人性中的邪恶推进到极端,于是种种伪诈、欺骗、抢夺与屠杀,总之,一切罪行无所不可用至其极。

因此,霍布斯有一句名言:私有欲乃是万恶之本源。在这种相互争斗的条件下,没有一个人会承认他的行为应当受到约束。在这个荒岛上,由于每个人对每件事物都有着自然权利,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采取任何手段,作他们个人认为有利之事。

5

霍布斯说,这种无穷放任人性自由的自利角逐,必然导致人与人的战争。在人性只顾追逐每个人之自然权利的情况下,每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都会成为一只豺狼。

因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任何东西会被认为是不公正的,一切使人能生存的手段都是必要的。这里无所谓正确和不正确,正义和不正义。

霍布斯对这种“人对人都是狼”的社会状态的描述,已成为西方政治学中的一个经典术语:霍布斯状态。

要想平息这种残酷的人狼竞争,只能是迫使人类寻求建立某种秩序。霍布斯认为,只有当他们之间能达成某种协议,同意不再彼此掠夺、偷盗和厮杀,那么情况才会改善。

这种能导致结束霍布斯状态的契约或协议,用现代语言就是所谓建立“游戏规则”。只是,对于这种人类残杀来说,“游戏”两个字显得太轻松了。

为建立“社会契约”,霍布斯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词“弃权”。“弃权”的意思就是,每一个人必须放弃他的某种自然权利、某种自由,从而不妨碍他人履行同等的自由和权利。

弃权必须是相互的。若一个人承诺放弃对某一事物的权利,其他人也须放弃对另外某些事物的权利,因此,这应是对二者都有助益的一种交换。

霍布斯认为,这种社会契约(或协议)有某种客观的基础,这一客观基础只能是根据“自然法”和“自然秩序”。

霍布斯说:

“因此,自然法……是受正确的理性支配的,它关系到那些可做和不可做的事情,以便尽我们的全力去经常保护生命和各个部分。

一则自然法就是一种戒律或普遍规则,为理性所发现。理性不许一个人去做有害于他的生命或剥夺保护其生命的手段的东西,也不许他忘记他认为可能最需要加以保护的东西。”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自然秩序,是一种约束竞争不致恶性化的必然理性。实际上,后来边沁的功利道德论,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卢梭的社会契约、天赋权利,理论原型都来源于霍布斯。

霍布斯说,法的理念,国家的理念,主权的理念,权力和权威的理念,都是由自然秩序和自然法而起源的。正是人类对自身权利的优化(理性)选择,导致人类必须建立和维护国家和法律。

这样,霍布斯由人性自由和天赋人权合理的前提的出发,却得出了要使人性和人权达到最优化,就必须对自由的人性和人权加以限制的结论,也就是反对自由主义的结论;而这也就是霍布斯国家主义观念的起源。

6

人和国家的关系始终是霍布斯学术兴趣关注的焦点。

霍布斯认为:每个人追求自我人权必会导致人人互相为敌的社会战争,不利于个人的生命和权利。而自我保存(安全)则是人的生命的第一原则。死亡的威胁,迫使人们不得不中止人人互相为敌的战争,而只有通过国家的建立才能真正做到这点。

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英雄与君主)或由多人组成的一个团体(联盟或议会),这个人(英 雄与君主)或团体(联盟或议会)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统一的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完整的人格;这个人格就是作为国家的“法人”。(“法人”一 词是霍布斯的创造。)

作为法人的国家一旦出现,所有的人就必须同意共同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这样订立的协议就叫做“社会契约”。而这个人或这个团体,就是主权的体现者和拥有者。而象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下的一群人,就组成了一个国家。①霍布斯说:

①“ 说一群人集体行动实际上就是说某个人以整个集体的名义作为经它认可的代理人或代表采取行动。除非有这样一个代理人,这个集体就不存在。所以,如果接受了霍 布斯的前提,即认为形成法人的并不是同意而是“联合”,那么联合就意味着把所有人的意志服从于一个人的意志。”(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崇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国家那里得到的。”

“人通过组织为国家而创造了一种新的人工躯体——一个伟大的巨灵。这个巨灵被称为国家,它是人造的人,不过它比起自然人来是更加庞大、更加强大。它被制造出来正是为了捍卫和保护自然人。”

霍布斯用一种比喻更形象地说:

“在这个巨灵中,给整个躯体以生命和运动的最高权力,好比人类的灵魂。立法和行政的各级官吏以及其他代表人物,都成为人造的关节;奖励和惩罚,好比神经系统。……国泰和民安就意味着这个巨灵的健康。而骚乱和叛变则意味着巨灵的疾病,内战和战祸则意味着巨灵走向死亡。”

7

霍布斯认为,人类建立国家的目的正是为了寻求和平与保障(peace and defence)。因此,国家既不是一种慈善机构,也不是一个“服务”机构。所谓从属于自由人的自由意愿的“服务型”政府,实际只能意味着取消国家。

“ 在社会和国家之间作出任何区分只能引起混乱:要区分国家及其政府,情况亦复如此。除非有一个有形的政府——即一些拥有贯彻其意志的权力的个人——否则就既 没有国家也没有社会,而只有一群简直是‘无头’的人。从功利主义的立场看问题,政府——哪怕是任何政府——也比无政府状态胜过一筹。”②

②萨拜因《政治学说史•霍布斯》。

霍布斯不断强调,国家是一个威权的机构。它是主权、法律的唯一拥有者和执行者。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国家作为主权者不仅应当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且如果必要也可以拥有无限的权力。

霍布斯认为,无论是民主的、专制的、贵族的三种体制的国家,其权力范围在本质上并没有根本性区别。因为在三种政体下,维持社会安宁与稳定,都是国家第一位的目标。作为国家主权者的权力,对于被治者来说,都是绝对的,不容争辩的。

他说:

“三种政体(民主或贵族、君主、专制)的区别,并非权力的目标与范围有所区别。仅仅是执行主权的手段与方式有不同的差异。所以,假如要比较这三种政体的优劣,并不应根据其权力的绝对程度,而是何者更容易达到使社会安定的目的。”

霍布斯对于国家体制的优良与否,有一种极其独特而重要的判断。他认为,政体的优良与否,评价标准并不是来自任何外部的模式,而是来自社会自身的状态。他说:

“国家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持社会和平与安全。而每种政体都是要以同样绝对的权力,导向此一目的。因此,最适宜于把绝对权力导向这个目的者,就是最好的政体。”

霍布斯认为,对于英国当时的社会,君主政体就是最好的政府体制。

霍布斯知道他的绝对国家理论会使人们产生一种顾虑:如此无限制地肯定绝对的国家权力,可能导致产生专制的恶果。但是他说:

“大家只要反过来想一想,假如没有这样一种权力,社会将会陷入如何的情形?那只能是一种无政府的状态,也就是人人互为战的状态,其痛苦不堪设想。”

霍布斯说:

“虽然人们对于如此无限的权力,会想到许多恶果,但如无此种权力,则每人与其邻人常处于战争状态之中,其结果岂不更坏得多吗?人于生活之中,总不能免于一些不便,但对一国而言,不便之至大者,无过于属民之不服从而毁其立国之契约。”

霍布斯不否认绝对主权者可能会变成专制。但是他认为即使是最坏的专制,也要优于无政府状态。在他看来,人只能在两种后果中择一:一种是服从一个绝对的主 权,另一种是陷入无政府状态。因此,或者是要有一个具有无限权力的主权者,或者则是要一个没有安宁的社会,此外再无其他选择。

也就是说,霍布斯认为:只要承认国家存在的必要,就必须承认一个至高无上、绝对无限的主权。倘不予承认,就只能归返于无政府的原始战争状态。

8

为了维持社会安宁和稳定,防止陷入动乱和无政府状态,霍布斯认为,一个主权国家必须具有权威和强制力量。由于人的本性是邪恶的,因此社会并不可能建立在人们之间互相信任的道德主义基础上。

由此就引出霍布斯的主权论:由于人们的不合群倾向,期待他们自发地尊重彼此的权利是毫无希望的。而除非所有的人都做到相互尊重,要任何一个人放弃自利之心也是不合情理。

只有在存在一个能够惩罚不履行契约者的政府的情况下,才可以指望每个人对社会契约的履行。因此霍布斯认为,国家实际只能是建立在暴力、权威、强制力的基础之上。国家就是一种有组织的暴力机器。他的名言是:

“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毫无力量去保障一个人的安全。”

“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一纸契约就太软弱无力了,决不足以制约人们的野心、贪婪、忿怒和其他种种激情。”

“保障安全要靠这样的一个政府,它拥有维持和平与运用必要的惩罚手段以制止人的内在不合群倾向的权力。”

“我放弃支配自己的权利并授权给这个人或这个众人的集会,条件是:你也把你的权利交给他,并以同样方式授权他采取一切行动……。这是那个伟大的利维坦时代,或者说得虔敬些,毋宁是那个人间上帝的时代,在永生的上帝庇荫下,我们感激这个时代给予我们的和平和保护。”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重大强制威权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几项:

(1)主权者有制定国家法律之权。

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不存在绝对的权力,这乃是引起战乱之源。社会契约订立之后,国家之中,一定要立下法规,使被治者知道什么东西有权享有,什么东西无权享有。什么行为可以作,什么行为不能作,以保证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2)主权者有司法之权。

也就是说,任何法律不应当只是一纸空文。违法必须受到国家权力的惩罚,行使裁决违法和惩罚之权,是主权者的当然职责。

(3)主权者有镇压任何叛乱之权。这是不言而喻的。

(4)主权者有预先防范煽动叛乱之权。

在国家拥有的这一权力中,霍布斯特别强调国家有权对于公开言论和出版实施管制。也就是说,他认为,主权者有权限制言论与出版自由,必要时主权者为国家安全甚至可以取缔言论与出版。

霍布斯认为人的行为乃由其思想而来。而主权者为维持社会安宁与和平,必须对人的行为善加管理。如欲管理人的行为,首先必须防范一切鼓吹破坏现存社会秩序和 侮辱国家的煽动性言论。对不利于国家安宁的思想和言论,必须阻止其传播。霍布斯认为,为此,国家首先应当知道哪些意见与理论有益或有害于社会安宁。

霍布斯认为,对向公众发表的公开言论,国家对其内容须有审查之权,书籍于出版之前,亦须加以审查。霍布斯作为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理论的主要奠基人,事实上他根本不承认存在无条件的言论与出版自由。

霍布斯赞美英国的君主制,认为这是一种最有利于英国国民团结和保证社会安宁的政体。他说,在君主制下,社会把权力授予了国家,而国家把权力授予了一个君王 及其家族。这个家族的首脑就是君主。君主的责任就是:运用人民付托给他的权力与力量,通过其威慑力,组织全民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抗御外敌。

研究了霍布斯的上述国家理论后,我们由此而可以发现当代中国学术界流行观念的两大荒谬。

第一,那种近年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专制政治只是属于东方国家政治特征的历史理论的荒谬!

第二,那种认为“封建”一词必与“专制”联系在一起,认为“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只有“民主”没有“专制”和“暴力”之观点的荒谬!

事实上,欧洲中古封建时代并无专制,反而存在城市自由民的民主。欧洲专制主义的盛行,一是在罗马时代,一是在近代重商主义和殖民主义时代。强大的中央集权 的民族国家的兴起,是近代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必然历史需要。而从马基雅弗利、让•博丹到霍布斯的政治国家主义理论,就是为这种历史需要开辟道路的!

(未完,待续)

推荐中文阅读书目:

《利维坦》 霍布斯著 商务印书馆

《西洋政治思想史》 张翰书著 台湾商务书馆

《政治学说史》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 商务印书馆

《霍布斯》 [美]马歇尔•米斯纳著 中华书局

《近代哲学史》 K•C•巴克拉捷著 上海译文出版社

英文参考书目:

(Hobbes Studies)。牛津,1965年版。

(Hobbes’s Science of Polities),纽约,1966年版。

(Hobbes and Hobbism),《美国政治科学评论》,(Am.Pol.Sci.Rev),第34卷,第31页。

来源:何新中国论坛——www.hexinbb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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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文共享/自由_为什么是不可能的.txt · 上一次变更: 2009/03/02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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