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4比3裁决 先锋报禁使用「阿拉」

《东方日报》国內 2014年6月23日

警方在布城司法宫门前拉起黄线,拒绝让马来组织支持者靠近司法宫门口。现场秩序良好,气氛和平。

警方在布城司法宫门前拉起黄线,拒绝让马来组织支持者靠近司法宫门口。现场秩序良好,气氛和平。

(布城23日讯)多年来天主教周刊《先锋报》在司法上寻求解除「阿拉」字眼禁令受挫,联邦法院七司今日以4比3的多数票裁决,拒绝发出上诉准令予吉隆坡罗马天主教会,以致天主教会在司法最后一关遭遇挫败。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为首的联邦法院七司,今天以微差多数票,驳回了天主教会的上诉准令申请。这意味著,天主教会无法获得「通行证」,让我国最高司法机构审理「阿拉」字眼上诉案。

在联邦法院七司中,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与另3位法官,即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西马大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和联邦法院法官苏里雅迪哈林,皆对天主教会的上诉准令申请,投下反对票。

投赞成票的3位法官则是,东马大法官丹斯里理查玛拉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再儂阿里和丹斯里陈国华。

今日联邦法院共有4份书面裁决。首先读出裁决的是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他表示其他3位法官附和这项裁决。不过,这3位法官今日並没有给予他们的判词。

而东马大法官丹斯里理查玛拉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再儂阿里和丹斯里陈国华,今日在个別在庭上读出他们的裁决,他们皆认为联邦法院应该发出上诉准令。

「客观测试」正確

这起案件的上诉人为吉隆坡罗马天主教会,而9造答辩人是內政部长、大马政府、登嘉楼、联邦直辖区、马六甲、吉打和雪兰莪伊斯兰理事会,以及大马华裔穆斯林协会。

敦阿里芬指出,起诉人共提出了28道问题,这些问题可分为3部分,即行政法、联邦宪法和一般问题,並以这3点否决天主教会的上诉准令申请,认为有关准令申请不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a)条文。

敦阿里芬在裁决中指出,上诉庭採用的「客观测试」是正確的,所以可以推翻高庭的判决,而联邦法院没有理由介入上诉庭的裁决。同时,他认为,內政部长对「阿拉」字眼的禁令是部长的权限。

至于宪法课题,他提到,高庭法官认为內政部的禁令违反了联邦宪法第3、10和11条文赋予的权利。但他表示,法庭有权宣布任何法律非法,而联邦法院有权鑑定任何法令是否非法。

考量其他州法令

他指出,部长在宣誓书中也提到,在禁止《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也考虑了多州针对限制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的法令,例如1988年雪兰莪非伊斯兰教(监控向穆斯林宣教行为法令第9条文,在第一附录就把「阿拉」列为禁用字眼。

他说,关于《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的问题,也必须考量其他州法令,不仅仅是宪法而已。「至于神学上的观点,我认为这是一个附带意见,因为部长的决定並非建基于此。」

有鑑于此,敦阿里芬表示,高庭不应该批准上诉准令的申请,因此上诉庭作出正確的裁决。

吉隆坡高庭于2009年12月31日,裁决內长和政府禁止《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是不合法及无效。后来上诉庭于去年10月推翻高庭判决,其中一个理由是「阿拉」字眼並非基督教信仰不可割除的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