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公平与国民团结

《东方日报》龙门阵 2013年12月29日

•作者: 孙和声• , 栏名: 狂生噪语

最近,花样比较多的纳吉政权,又设立了一个由各界人士组成的30人成员的国家团结諮询理事会(National Unity Consultative Council,NUCC)。 或许,不久之后,又会出台国民团结大蓝图类的宏伟构思。当然,构思归构思,能否落实,又是另一回事,如已解散的经济諮询理事会(NEAC)便是虎头蛇尾。

在大马,国民团结已是个老掉牙的老课题,新经济政策(NEP),便是打著国民团结的口號出台,可又不见它实现了国民团结。问题究竟在哪儿?依我看,不能从公民国家(Civic State)的角度出发,是关键。

眾皆知,当代的文明国家,均是建立在公民(Citizenship)的基础上的,也以这个成员资格(Membership)做为连结的纽带。而这个成员资格的要素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享有平等,无差异,无歧视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也担负公民应尽的义务。理论上,我国联邦宪法第8条,也表明所有公民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可因为第153条有关马来人特殊地位条款又与第8条有所衝突。结果是,孰轻孰重,反而取决于政治实力的力量对比。

有道是不平则鸣,不患寡而患不公。文明社会的秩序是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的,只要公平感缺席,就不易消除负面情绪,增进正面的感情。什么是公平(Fairness∕Keadilan)?不同人通常会强调不同的侧面。大体上言,公平有形式(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之分。形式公平强调程序或游戏规则的无歧视性,实质公平则涉及了哲学观,如机会的平等对结果的平等。一般来说,多数人会接受机会的平等;只是,由于不同人的起始点不一样,往往使看似简单的机会平等,变得颇为复杂。因为,不管怎么弄,竞技场也不可能完全平坦(Level Playing Field)。

在大马,会出现马来人与东马土著特殊地位这一条款,主因之一便在于,由于歷史的因素使得非马来人在社会经济方面领先马来人∕土著。因此,有必要给予社经地位处于相对劣势群体特別照顾,以便拉近彼此在社经方面的差距。说起来,西北欧福利国家,便也是以此为立论。也就是,在肯定所有公民在享有平等无差別的公民与政治权利的基础上,尽可能拉近不同群体间的差距,或至少保障每位公民个体,至少可过上体面的生活。因为,这是实现公民团结,互助的前提条件之一。

大马的新经济政策本来也在理论上具有这个立论;但是,由于它是以族裔而非公民个体为基础反而致成了无谓的爭论,也让某些有权有势者,可据此上下其手,使扶弱政策成了权力寻租的合理化口实。显见,要回归正道,关键便在于落实以公民个体的需要,而非族裔的欲望为原则的扶弱政策。这样做,可带来两个好处,一为可减少產生负面情绪的不公平感;二为,可藉此淡化族群意识,强化公民意识。因为,族裔与扶弱脱鉤,便可减弱族群动员的动力。同理,扶弱与公民掛鉤,则可强化公民意识。易言之,扶弱政策如福利国,便是可用来增进族际感情的手段。问题反而是,族基政党有无大无畏的勇气这么做?若否,什么团结大蓝图,恐怕也只能是得个「讲」字。这就是问题长久不能解决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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