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无解散州议会最终权 哈山:需大臣建议

哈山卡林指出,若州务大臣觐见苏丹和建议苏丹解散州议会,那么苏丹才可以这么做。(档案照:透视大马)
随着柔佛州苏丹依布拉欣陛下警告若夺权事件持续发生,将解散州议会后,一名州议员解释苏丹在解散州议会一事上,并没有最终权。

公正党巴西古当州议员哈山卡林说,柔佛州宪法第23(2) 条文阐明,苏丹是可以解散州议会,但23(2)条文也阐明,这不是最终的决定,也不可以自行决定。

“这需要与7(1)条文同读,既根据行政议会的建议以落实宪法。”

“这意味着苏丹不能够自行决定解散州议会。”

他发文告说:“若州务大臣觐见和建议苏丹解散州议会,那么苏丹才可以这么做。”

该权力的条文也与联邦宪法相符。

根据国家宪法,最高元首不可自行解散国会,除非他是在首相的建议下行事。

另一方面,哈山表示,柔州宪法第7(1)条文要求苏丹在州政府的建议下,做出合适的决定;而7(2)条文则解释苏丹可运用自己的判断力。

他说,根据柔州宪法第7(2)(b)条文,苏丹有自行判断的权力,并不允许要求解散州议会。

由于柔佛州希盟指他们有足够的大多数支持,以重夺柔州政权,苏丹随后发出以上警告。

由于土团党离开希盟,并与国家联盟合作,以致出现政权更迭。

除了土团党,其他在国家联盟下的政党,都是在第14届全国大选时,遭到拒绝的政党。这也导致国家联盟面对有人民委托的情况。

希盟说,他们将获得数名来自土团党州议员的支持,对方决定离开国家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