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泽东党内组织监督思想

刘文新

摘要:毛泽东对党内组织监督的意义、原则、重点、方法、制度等问题作了较深入的阐述。他认为,党内组织监督具有三重意义,党内组织监督的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党内组织监督的重点是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党内组织监督的重要方法是定期召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会议,党内组织监督的重要制度是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结合制度。毛泽东党内组织监督思想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监督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思想武器,在当时产生了积极影响,至今仍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党内组织监督是指一个政党通过一定的组织系统,按照一定的组织制度、组织程序运用一定的组织方法、组织手段对党组织、党员和干部所实施的监督。它不同于党内纪检监督,它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而党内纪检监督的主体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毛泽东在领导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过程中,始终重视党的建设,将其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致胜法宝之一。重视党的建设当中包括了重视党内组织监督。他对党内组织监督的意义、原则、重点、方法、制度等问题作了较深入、较系统的阐述,从而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监督的实施提供了思想武器和理论指导。

一、党内组织监督的含义

在毛泽东看来,党内组织监督至少具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党内组织监督是应对执政考验的客观需要。1949年3月,在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胜利大局已定,即将建立新中国之时,毛泽东清醒地认识到,党即将面临着严峻的执政考验,要走的路程会更长,要做的工作会更伟大、更艰巨。他号召全党学习郭沫若的《甲申三百年祭》,吸取李自成农民起义失败的教训。他在七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全党同志:“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预防这种情况,意味着就要强化监督,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就要采取监督措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三大改造完成后,鉴于苏联批判斯大林所暴露出来的苏共执政问题,毛泽东进一步提出,要强化包括组织监督在内的党内监督,以应对执政考验。

第二层含义,党内组织监督是完成党的任务的主要条件。1953年毛泽东在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强调:“无论任何人,犯了错误都要检讨,都要受党的监督,受各级党委的领导,这是完成党的任务的主要条件”。显然,在他看来,包括组织部门在内的党内监督具有纠偏和保障任务完成的功效。第三层含义,党内组织监督也是一种爱护干部的方法。他要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组织部门必须善于爱护干部,因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他归纳总结了5种爱护干部的办法:第一,指导干部。第二,提高干部的能力和水平。第三,检查干部的工作,帮助干部总结经验,发扬成绩,纠正错误。“有委托而无检查,及至犯了严重的错误,方才加以注意,不是爱护干部的办法。”第四,一般应该使用说服的办法去帮助犯错误的干部改正错误。第五,对有困难的干部要适当地加以照顾。从中可以看出,他认为监督不仅是对干部的指导和检查,也是对干部的爱护;不监督干部,就不能真正地爱护干部。

二、党内组织监督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毛泽东特别强调,各级党组织尤其是组织部门在进行监督时一定要坚持“惩
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和方针,这是一条团结全党的方针。

他在整风运动中详细阐述了这一原则:“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一个人发了阑尾炎,医生把阑尾割了,这个人就救出来了。任何犯错误的人,只要他不讳疾忌医,不固执错误,以至于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而是老老实实,真正愿意医治,愿意改正,我们就要欢迎他,把他的毛病治好,使他变为一个好同志。这个工作决不是痛快一时,乱打一顿,所能奏效的。对待思想上的毛病和政治上的毛病,决不能采用鲁莽的态度,必须采用‘治病救人’的态度,才是正确有效的方法。”

在他看来,组织监督不应当仅仅是检查和惩处,而应当是检查与帮助相结合。也就是说,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采取积极的监督,而不是消极的、被动的监督。他说:“对于任何有缺点的人,犯过错误的人,不仅要看他改不改,而且要帮助他改,一为看,二为帮。如果只是看,站在那里不动,看你怎么样,你搞得好那也好,你搞得不好该你遭殃。这种态度是一种消极的态度,不是积极的态度。马克思主义者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不但要看,还应该帮。”他还说,对那些犯错误的人,“只要他认真改正了,就不要老是批评没完”。

三、党内组织监督的重点———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

毛泽东认为,监督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干部,重点在于监督其有无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行为。新中国成立之初,他就大张旗鼓地领导了“三反”运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他多次强调:要像重视镇压反革命斗争一样重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只有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当成全党的一件大事来抓,才能消除党员、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的严重危险,才能实现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所制定的防腐反腐目标。

“三反”之中孰为重?他明确将反贪污作为重中之重,反贪污之中又把打击大贪污犯作为重中之重。他说:“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全党需要来一次大清理,对所有大、中、小贪污事件都要进行揭露,对大贪污犯着重打击,对中、小贪污犯则实行教育和改造。反贪污的依据和原则是“,按照中央历次指示和政府法令认真地如实地加以判处和审查清楚,不得放纵一个坏人,不得冤枉一个好人”。大贪污与中、小贪污的划分界线是贪污金额是否达到当时流通的人民币1000万元(相当于1955年发行的新人民币1000元)。反贪污采取法律手段、组织手段和教育手段相结合的处理办法。对于1000万元以上的大贪污犯根据其贪污数额分为“大、中、小老虎”,按其情节分为死刑、死刑缓期、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免予刑事处分而给以行政处分等类。一切应给刑事处分的人均须立即开除党籍。他在处理刘青山和张子善问题上态度非常坚决,明确指示:“大贪污犯是人民的敌人,他们已经不是我们的同志或朋友,故应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将他们肃清,而不应有丝毫的留恋或同情”。对于“情节不严重者一般应免予刑事处分,而由其工作机关按其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以示严肃。其有在革命工作中一贯表现好、偶犯贪污错误、数量甚小者,还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此外尚有一些迹近贪污、按其实际不能叫作贪污者,不应以贪污论。如此规定,大约有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中小贪污分子可免刑事处分(即不送法院,不判徒刑),而只给以行政处分,便于争取团结和教育改造这一批人,以利开展‘三反’斗争和建设工作。关于行政处分的项目,除中央已规定撤职、降级、调职、记过等四项外,兹再增加警告一项,共为五项。估计有很多小贪污分子,例如五十万元以下而情节不严重者(此类人占全体贪污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上下),只须给以警告就可以了。”

“三反”运动的开展,横扫了贪污之风。“三反”之后,鉴于贪污的规模和危害大为缩小,毛泽东认为,组织监督的重点应调整为反官僚主义。他指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如是党员必须执行党纪。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和清除出党政组织,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他一再地强调,“要破除官气,要扫掉官气,要在干部当中扫掉这种官气……官气是一种低级趣味,摆架子、摆资格、不平等待人、看不起人,这是最低级的趣味,这不是高尚的共产主义精神。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则是一种高级趣味,是高尚的共产主义精神。”他还强调,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不应是一阵风,而应常抓不懈,对于屡教不改的党员、干部,要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他说:“我们要学韩文公在《祭鳄鱼文》中所说的办法,‘三日不能,至五日。五日不能,至七日。七日不能,是终不肯徙也’,我就打它、杀它。我们也来个三年不行至五年,五年不行至七年,七年不行至十年,十年还不行,是终不肯改也,那我们就要撤职、查办。”

四、党内组织监督的方法———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毛泽东认为,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定期组织并召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会议很有必要,也很有效果。他说:“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一种同志间互相监督,促使党和国家事业迅速进步的好办法。”他还说:“我们有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器。我们能够去掉不良作风,保持优良作风。我们能够学会我们原来不懂的东西。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我们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不仅如此,定期组织并召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会议还能使上下级关系、官兵关系、干群关系、军队与地方关系等更加密切。

他提出,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会议,要通过这种会议实现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会议要体现组织性和有序性,先由领导干部自我批评,讲讲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再由下级和群众批评领导,使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一个整体。他说:要允许自下而上的批评,让下级能够批评上级,让士兵能够批评干部。例如可以在开党代表大会时给予他们这方面批评的机会和权利。在下级批评上级之前,上级应该先做下准备,先谈谈自己存在哪些缺点不足,随后由下级、群众发言,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提出善意的批评。要相信群众是公道的,群众不会忽视干部的历史的。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召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会议还要讲究方式方法。一要推广民主作风,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二是批评要严正、尖锐。他讲:“你不那样尖锐,不切实刺一下,他就不痛,他就不注意。要有名有姓,哪一个部门,要指出来。你没有搞好,我是不满意的,得罪了你就得罪了你。怕得罪人,无非是怕丧失选举票,还怕工作上不好相处。你不投我的票,我就吃不了饭?没有那回事。其实,你讲出来了,把问题尖锐地摆在桌面上,倒是好相处了。不要把棱角磨掉。”三是批评又应该是诚恳的、与人为善的、讲证据的、讲政治的,而不是武断的、粗暴的、庸俗的。他说:“党内批评要防止主观武断和把批评庸俗化,说话要有证据,批评要注意政治”,“对于某些犯有重大错误的干部和党员,以及工农群众中的某些坏分子,必须进行批评和斗争。在批评和斗争的时候,应当说服群众,采取正确的方法和方式,避免粗暴行动。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则应使这些干部、党员和坏分子提出保证,不对群众采取报复”。

五、党内组织监督的重要制度———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结合制度

毛泽东认识到,要搞好党内组织监督,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1957年邓小平在作报告时提到:“毛主席最近特别强调要有一套章程,就是为了监督。毛主席说,要唱对台戏,唱对台戏比单干好。”后来他又特别提到,针对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严重问题,“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显然,毛泽东已经认识到了苏共组织监督制度是很不健全的,中国共产党应当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只有健全组织监督制度,才能预防和制止党内出现斯大林现象。

毛泽东特别强调要健全和严格执行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他说:“不论党内党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就是说,都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1938年,有鉴于张国焘分裂党、分裂红军的恶劣行径,他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再次重申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

毛泽东还主张完善和严格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以强化领导集体内部监督。他说:“我们需要建立一定的制度来保证群众路线和集体领导的贯彻实施,而避免脱离群众的个人突出和个人英雄主义,减少我们工作中的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主观主义和片面性”。他详细地阐述了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因为历史上已经有许多这方面的教训,因为个人的智慧只有与集体的智慧结合在一起方能发挥出良好的作用,方能使我们在工作中少犯错误,因此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都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原则,都必须反对个人独裁和反对分散主义。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这两个方面应该是互相结合,而不是互相对立的。个人负责与违反集体领导原则的个人独裁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他反对个人包办,重要问题不由党委会议做决定,而由个人做决定,党委委员形同虚设的做法和现象,他强调:以后从中央到地方,从上到下都必须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制度,一切重要问题都必须交由党委会议讨论,让与会委员充分阐述观点意见,再作出明确的决定,然后执行。高级领导机关的部、委、校、室,也应当有领导成员集体会议。

毛泽东关于党内组织监督的思想内容非常丰富,它是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的重要精神财富,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监督提供了理论指导,在当时产生了积极影响,至今仍有借鉴和指导意义。“文革”前它对党风和社会风气起到了很好的净化作用,正如江泽民评价的:“为防止腐败现象对党的侵蚀,我们在进城之前是打了预防针的。毛主席曾号召全党学习郭沫若总结李自成农民起义失败教训的《甲申三百年祭》,告诫全党不要重犯胜利时骄傲的错误。李自成进京后,一道宫墙把他与人民隔绝了。我们进城以后,不但采取坚决措施荡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而且为防止消极现象的滋生和发展,适时地开展了‘三反’、‘五反’,使全党警惕起来。应当说,‘文革’前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在保持党和国家机关清正廉洁方面,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那时生活还比较清苦,但大家精神状态很好,社会风气好。”毛泽东所阐述的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已于2004年被写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613期,摘自2013年第5期《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