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违抗的托马斯/黄天荣

拉菲兹因揭发“公寓养牛丑闻”,前朝政府秋后算账而控他泄漏银行机密,去年地庭判罚30个月监刑。拉菲兹随即提出上诉,上个月15日莎阿南高庭裁决拉菲兹上诉得直,当庭无罪释放。原以为此案就此告一段落,但事后却演变成另一项巨大争议。事因总检察署对于高庭改判拉菲兹无罪的判决不满,决定提出上诉,但身为总检察长的汤米托马斯却对上诉一事毫不知情。

汤米托马斯说,他对检察署提出欲上诉此案的决定感到惊讶,更表示要对付违抗指令者。

这事发生在全国最高级别的检控单位,同时也是政府法律事务最高级别顾问单位内,实在令人诧异。

首先,我们必须先了解法律上阐述总检察长的角色和权限。总检察长除了在宪法下赋予成为政府和国家元首的法律事务代表(Attorney General)之外,也在《刑事程序法典》下被赋予检控官(Public Prosecutor)的责任。虽然在中文我们都译为“总检察长”,可是在英文上两项职责的译法却是不同的。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76条文,检控官有绝对的权力去启动任何刑事控诉和程序,并且可以委任适当的人选成为副检控官,在检控官的“一般控制和指示”下行使检控官的权力。

总检察长权力无容置疑

简而言之,汤米托马斯虽然身为检控官,但是他不可能处理全国所有大大小小的刑事案,所以他有权力委任副检控官来处理这些刑事案。前提是,副检控官必须服从汤米托马斯的“一般控制和指示”。

回到拉菲兹的案件,上诉申请在没有经过总检察长的批准下被提呈到法庭,更尤其是在如此备受关注的案件,已经是违反常理及法律的行为。汤米托马斯形容,他下达清楚的指令就是不提出上诉。虽然反对党指控汤米托马斯滥用权力,但这是宪法所赋予他的权力,不可被挑战。而总检察长权力过大的争议,希盟政府也已经承诺修宪成立独立检控单位,让总检察长的法务代表和主控官职责分开,以防止之前时任首相的纳吉撤换总检察长而逃过法律制裁的事件重演。但在正式修宪以前,总检察长的权力无容置疑。

正视“暗势力”存在威胁

那是谁这么胆大包天,竟然敢公然挑战总检察长的权威、漠视法律,擅自提出上诉?

答案是:暗势力。

暗势力,或也被称为深海政府,英文为Deep State的这个名词,最近非常火红。林冠英早前就已提出政府内存在“暗势力”,意即隐藏在政府体制内的官僚和利益集团的势力。在泰米尔之虎事件爆发后,更越是明显。如今总检察署再次沦陷,实在令人无法估计这股“暗势力”涉及层面到底是到什么样的程度。

在司法界服务的友人曾经透露,汤米托马斯因为不相信自己身边的同僚,总检察署如今是暗潮汹涌。在马来西亚,顶尖律师通常是专业于一类的官司,就如同医学界的专科医生,并不会样样精通。而汤米托马斯并不是刑事案的专科医生,而是民事案件和宪法;是否因碍于信任问题,只能自己“顶硬上”,领导主控纳吉SRC的案件?而一个马來西亚发展公司(1MDB)的案件则交前联邦法院由法官哥巴斯里南主控。当时耳听三分假,只是当着闲话家常。

政府需要正视“暗势力”的存在和威胁,并对涉案者采取纪律处分。如今已是公然违法的做法,诚然是如在太岁头上动土。政府也应当尽快成立独立检控单位,检控官向国会负责,避免检控被政治所左右。(作者为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