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忠”难定义且模糊! 律师:侮辱统治者就撤销执照条例或违宪

律师认为,彭州政府要求商家要效忠统治者的条例,非常模糊且可能违宪。 -马新社-
律师认为,彭州政府要求商家要效忠统治者的条例,非常模糊且可能违宪。 -马新社-

(吉隆坡24日讯)国内律师认为,彭亨政府增设“侮辱彭州苏丹及国家元首的商家将被撤销营业执照”的条例,非常模糊不清且随意,甚至可能已违反联邦宪法。

律师向《Malay Mail》表示,这一项效忠要求是不必要且不合理的。

宪法律师林伟杰(Lim Wei Jiet,译音)指出,人们能以公共机构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包括拒绝发出营业执照等不合理为由,入禀法庭挑战相关政策。

“现在备受争议的是,有关要求尊重和效忠国家元首及彭州苏丹的条例,是不合理、荒谬和无关紧要的考量,公共机构不应将这一点列入当局发出执照和准证的附加条例。”

他认为,批准营业执照的条例,必须与业务营运有关,如食肆必须遵守公共卫生和清洁标准等。

“上述条例不合理的原因之一,就是经营企业与效忠君主无关。”

他也认为,“不忠”这字眼定义非常含糊,因此很难界定何等行为属于“不忠”。

“所以,这规定非常武断,甚至会引起寒蝉效应,这要求也可能会抵触联邦宪法第10条文,即让人们享有言论自由。”

律师尼占(Nizam Bashir)表示,彭州政府所制定的条例,违反了联邦宪法第5、第7和第8条文。

“如何定义尊重和效忠?行为上的偏差,抑或执行职能或法定职责上的疏忽,就代表着不尊重或不忠诚?”

他认为,如此含糊的条例已违宪。

“是的,从州政府的角度来看,效忠于君主是非常重要的,但公民权利也一样重要,由于上述条例的定义非常广泛,因此我认为公民权利正处于受到严重威胁的窘境。”

执业律师苏仁德拉(Surendra Ananth)强调,只有国会才有权立法限制言论自由,而各州无权这么做。

“我们已拥有法律如1948年煽动法令,来应对藐视统治者的案件。虽然我不赞成采用煽动法令,但重点是国会可以制定相关法令,或联邦政府可以援引现有法令,来处理相关案件。”

彭亨州政府日前宣布了申请营业执照和准证的附加条例,即要尊重和效忠国家元首及彭亨州苏丹。

彭亨州务大臣拿督斯里旺罗斯迪旺依斯迈表示,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把“尊重和忠于国家元首及彭亨马来统治者”,列入当局发出执照和准证的附加条例。

他说,州行政议会已于4月3日通过上述附加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