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庭令不完整 林冠英彭丽君上诉案延审

(布城27日讯)上诉庭谕令槟城高庭,修改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及商人彭丽君挑战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的庭令。

基于槟城高庭发出的庭令不完整,林冠英和彭丽君挑战违宪上诉案,将展延至今年7月审讯。

以拿督乌米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指出,上诉庭将致函乔治市高庭修改志期今年3月7日的庭令。另两名法官是丹斯里依鲁斯及拿督阿都拉曼。

高庭法官哈特哈丽于今年3月7日裁决,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符合宪法,无阻被告获得公平及公正的审讯,因此驳回林冠英和彭丽君的申请。她也谕令辩方在14天内提呈抗辩书。

较早前,乌米挑出庭令不完整的问题,并要求控辩双方澄清。

“我关注的是庭令是否正确。”

代表律师:庭令是上诉依据

林冠英代表律师哥宾星告诉法庭,庭令是重要的一环,是上诉的依据。

他说,高庭谕令辩方在审讯前14天入禀抗辩书。

“因此,需要修改庭令以继续上诉程序。”

哥宾星在法庭外对记者说,上述条文没有阐明辩方向控方提出抗辩的期限。

“问题是法庭是否可在条文没有阐明下设定期限。”

7月审理

他指出,法庭择订7月19日审理这项上诉。

林冠英被控在2014年7月18日,身为一名公务员即槟州首长,在州规划委员会上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公司申请西南区第436及437地段从农业地转换为发展地,让自己及妻子受贿,抵触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

在这项条文下,若罪成将面对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过贿款的5倍,视何者为高。

林冠英也面对另一项控状,在2015年7月28日,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房屋,而市价是427万令吉,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可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彭丽君则被控唆使林冠英以280万令吉低于市价购屋,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 ,并与第165条文同读,若罪成将面对监禁最高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