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法违宪裁决影响深远 总检长亲到法院上诉

阿班迪罕见亲自带领检察司团队现身法庭。

(布城22日讯)由于联邦法院的最终判决将为煽动法令带来标杆性和深远的影响力,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阿里今日亲自“出征”,向联邦法院对上诉庭裁决煽动法令第3(3)条文违宪一案提出上诉,并获得批准。

关乎公共利益

以西马首席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今日发出准令给政府,以针对上诉庭在去年11月25日宣判上述条文违宪的裁决,提出上诉。

三司是在斯里慕达区州议员苏海米代表律师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不反对的情况下,批准政府所提出的上诉准令申请。

另两名法官是丹斯里阿布沙马和丹斯里查哈拉。

阿班迪阿里今早罕见亲自带领检察司团队现身法庭,并承认本身很少亲临法庭,但因此案关乎公共利益,所以本身会亲自处理。

“这是一件(很重要的)公共利益,涉及刑事法和民事法,我想让它最终由最高法院来裁决。”

他说,他的参与此案是“不寻常”的事,但他重申此案“非常重要”。

向法院提出3道问题

阿班迪向联邦法院提出3道法律问题,而哥巴斯里南也告诉法庭,在上诉获聆审期间,他们将保留对首两道问题提出论点的权利,因为它们并不需要答案,第三道问题,则将以他们的角度回答。

第三道问题是,煽动法令第3(3)条文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第10条款,因此无效和无法律效用。

去年11月25日,以拿督林玉兰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批准苏海米所提出的上诉,并宣判第3(3)条文无效,因为它违反保障大马人言论自由的联邦宪法第10条款。

第3(3)条文阐明,控方不需证明一个人犯下煽动罪的意图,只需证明被告的言论或行动有煽动倾向即可。

上诉庭的裁决意味控方必须先证明一个人的意图,才能将他定罪。

苏海米在2010年12月30日,因在其部落格srimuda.blogspot.com上载一篇煽动性言论而在2011年2月7日被控上莎阿南地庭。

根据控状,苏哈米被控于2010年12月30日,在其位于哥打哥文宁Anggerik VanillaR31/R路的服务中心,在部落格(srimuda.blogspot)撰写一篇题为“我根据1959年雪州宪法的看法”的文章,内容含有煽动的因素,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4(1)(c)条文,并可在4(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将面对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最高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苏海米的另一名代表律师苏仁德兰说,他们不反对政府的上诉准令申请,因为这是属于新的课题,他们认为应给法庭机会定夺宪法课题及发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