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鹿问鼎∶拉惹古玛刑事侦查曹长的法定声明书(D/104700

在 2007年,六名警员和两名黑帮份子签署了法定声明书,他们宣称,上至全国总警长,与一批来自柔佛并发展至全国的华人贩毒、娼妓业、非法赌博及大耳窿等集 团挂钩。另有一名警员报警说他的家人被反贪污局绑架了,目的是逼使他更改口供,与此同时,商业刑事调查局局长和他的律师被逮捕并被控涉嫌刑事犯罪,这是为 了惩罚他们援引《紧急法令》拘留黑帮老大。

法定声明

本人,拉惹古玛(警察证号码: D/104700),地址为柔佛州警察总部①刑事调查局②,在此谨以真诚宣誓及作出以下宣言:

①Ibu Pejabat Kontinjen (IPK) 州警察总部
②Jabatan Siasatan Jenayah (JSJ) 刑事调查局

1. 我是一名任职于柔佛州警察总部刑事调查局D7组①的警员,警阶为刑事侦查曹长②。我遵照刑事调查局上司的指示行事。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维护身为一名警员在执行任务和调查以及执行上司的指示时的公正性,我做出此宣誓。

①D7组 (刑事调查部)取缔私会党/肃赌/风化组
②Detektif Sarjan 警阶为曹长,职位是探员,这里依照一般中文称呼,只称之为曹长,或警阶和职位一起称呼,称之为『刑事侦查曹长』

2. 在2005年6月16日下午2时30分,当我身处于柔佛北区警察总部刑事调查局时,黄瑞明①副警长②询问我是否有意加入州警察总部D7组。我告诉他我没兴趣也无这部门的相关经验。当时他告诉我,如果你继续逗留在D9组③也只会得到奖状而已,要升级是很困难的。

①Ng Swee Min 黄瑞明(警察证编号 SI/D.59920)
②Sub-Inspektor(SI)副警长
③D9组 刑事调查部特别调查组

3. 听到他的回答,我沉默不语。在我们闲聊了大约一个小时后,黄瑞明副警长接了一通朋友拨来的电话。讲完电话之后,他邀请我出外用餐。大约下午3点钟,我与他 一同离开柔佛北区警察总部。走到警局前的路旁时,一辆车停了下来。黄瑞明副警长吩咐我上车,他自己则坐到一位矮小且秃头、衣著整洁的华人司机旁边的座位 上。

4. 大约在下午3时20分我们抵达一家位于士古来Seleseh Jaya花园区的海鲜餐厅。该名华裔男士负责点菜。接着该男士向我问好,黄瑞明副警长就介绍我与他认识。食物送上之后我们三人就开始用餐。黄瑞明副警长用 华语聊天,而我则保持沉默。我们三人吃饱后由该华裔男士负责付款。大约下午4时20分,该华裔男士载送我与黄瑞明副警长回到士古来警局。之后我就回家了, 黄瑞明副警长也离开了警局。

5. 在2005年6月16日晚上11时,当时我在柔佛北区警察总部刑事调查局接到一通由一名华裔男士从麻坡打来的电话,电话号码是 012-6170595,他外号是『光头成』(Botak Seng,一位麻坡吉双①区的非法万字代理)。『光头成』在电话里问我:「你知道下午和你一起吃饭的朋友是谁吗?」我告诉他不知道。『光头成』说:「他就 是东甲东姑①的老板。」接着我们闲聊了大约10分钟,我告诉『光头成』还有工作要处理后就结束谈话了。

①Kersang 吉双,原文拼写错误,正确拼音为kesang,俗称『对面港』,麻坡工业区。此地本为麻坡(麻哈拉尼)市议会管辖。2008年6月,柔佛政府宣布把这个地区归纳为东甲县。
②Tengku Tangkak 『东姑』本名吴清宝,柔佛东甲人

6. 在2005年6月22日下午大约两点钟,当时我与黄瑞明副警长在柔佛北区警察总部刑事调查局,他问我是否有意调到州警察总部刑事调查局的D7组,我告诉他 我没兴趣加入D7组。他也提出可以安排我更快升为曹长及搬到任何我想要住的地方。他说他在这个部门已经拥有20年的经验。

7. 他也说即使我曾经在峇株巴轄及麻坡的刑事调查局分行工作,只要我还在柔佛北区警察总部刑事调查局内,我是没有机会在上述地区进行逮捕的。我听了之后唯有沉默无言。在大约下午两点钟,黄瑞明副警长邀请我一同用餐,我同意了。

8. 当我和他步出士古来警局,已有一部车子在柔佛北区警察总部外等候。当我们到达该处时,已有一位外号东姑的男子在车里等候。那是一部黑色的马赛地,我不记得车牌号码,只记得是之前出外用餐时东姑使用的同一部车子。

9. 当我们到达同一家餐厅,东姑问我:「工作还顺利吗?」我回答说就普通一般CID①的工作啦。当时黄瑞明副警长并没有说话。用餐完毕后,东姑载我们两人回到柔佛北区警察总部。之后我就回家了,黄瑞明副警长告诉我说他也准备回家。

①CID,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就是JSJ,刑事调查局

10. 同一个月的某一天内,我发现每逢星期六和星期日黄瑞明副警长都鲜少到办公室。我曾经问过他为何星期六和星期日不到办公室,他说他到吉隆坡开会,并嘱咐我不得告诉其他人,我答应了。

11. 在2005年6月26日下午两点钟,在柔佛北区警察总部刑事调查局和几位刑事侦查官员一起接到指令,被要求向柔佛州警察总部刑事调查局D7组报到。当接到 消息时,我询问黄瑞明副警长怎么会发生这件事。他叫我顺从全国副总警长①的指令行事。我要求他另外找人代替可是他说这是全国副总警长的指示。

①DIG,Deputi Inspektor Jeneral Polis 全国副总警长

12. 同一天,我会见了县属调查组组长①阿末占利副警监②并告诉他我不想去,可是他还是劝我顺从全国副总警长的指示。当天晚上我再次拨电话给黄瑞明副警长询问他 为何会发生这种事情,他说这其实是他安排的。他说在该月份就是因为要和上级安排这件事,他很少到吉隆坡。听他这么说之后,我只好顺从指示,也没有将此事件 告诉任何人。

①KBSJD,Ketua Bahagian Siastan Jenaya Daerah 县属调查组组长
②DSP Ahmad Zamri,阿末占利副警监

13. 在2005年7月1日上午11点钟,我为了不去D7组报到而向县属调查组组长①请了七天假期。假期结束后县属调查组组长告诉我这是全国副总警长的指示,吩咐我向州警察总部D7组报到。当我接到指示后,我告诉县属调查组组长将会在2005年7月16日报到。

①KBSD,也许是KBSJD的误写

14. 在未向柔佛州警察总部报到之前,在大约晚上8点钟我接到莫哈末合兹尔副警监① 的电话,吩咐我到新山南滨园②的一家餐厅。到达该处时我发现莫哈末合兹尔副警监、黄瑞明副警长及其他已经在2005年7月1日报到的组员都在餐厅里。我们在那里互相认识。

①DSP Mohd Hedzir 莫哈末合兹尔副警监
②Taman Tasek 南滨园

15. 在互相介绍之后,莫哈末合兹尔副警监逐个询问组员的优点。轮到我的时候,我告诉他我并没有什么特长。莫哈末合兹尔副警监接着问我是否知道我曾工作的地区的 黑帮及赌博活动。我回答说虽然我在峇株巴轄及麻坡的刑事调查局工作,可是组织头子和有关的活动资料我是知道的。过了大约一个小时,我要求回去士古来。当时 莫哈末合兹尔副警监吩咐我「一定要在2005年7月16日报到」。他也说他的工作是联络我随时采取行动。我说我会遵从指示。

16. 在2005年7月11日晚上10点钟,当我身处柔佛北区警察总部刑事调查局时,黄瑞明副警长联络并指示我,说是接到合兹尔副警监的指示,要我立刻到新山彩 虹花园区(Taman Pelangi)因为他们需要警员以进行扫荡。我马上前往彩虹花园区,到达该处的一间家俬店前,我看见合兹尔副警监、黄瑞明副警长、州警察总部D7组再纳 警长①、朱纳首席警长②及柔佛南区③警察总部D6组④的组员已经在那里集合。合兹尔副警监给简报说他打算对一间住宅进行扫荡以逮捕疑犯福顺⑤。他说这名疑 犯涉及在新山殴打一名律师,引起武吉安曼的注意而在324条文⑥下被通缉。

①Insp Zainal D7 IPK 州警察总部D7组再纳警长
②C/Insp Junah 朱纳首席警长
③Johor Bahru Selatan,JBS,柔佛南区。2007年开始,由于治安败坏,柔佛警方对新山南区(IPD Johor Bahru Selatan)和新山北区(IPD Johor Bahru Utara),以及奴沙再也警区(IPD Nusajaya)重新进行划分。
④D6组 刑事调查部技术支援组
⑤Hok Soon 福顺
⑥《刑事法典》第324條文(以危險武器或方式致傷他人),原文sek/324 KK, KK 即是Kanun Keseksaan (Penal Code),中文即是《刑事法典》。

17. 简报过后,我跟着上车。黄瑞明副警长及其他警员上了各自的车子,莫哈末合兹尔副警监也上了自己的车子。大约在晚上11时30分,扫荡行动在莫哈末合兹尔副 警监的带领下开始。在扫荡的时候我们找到了疑犯的身份证,可是除了其妻儿以外,疑犯并不在家。我们搜查了大约一个小时然后朱纳首席警长及他的警员开始离开 该住宅。

18. 当时我看到一辆车牌号不详的银色Rexton轿车停泊在屋旁,车内有两名华裔男子。其中一名手臂有刺青,体格健壮并戴着大条金项链的华裔男子走入屋内。我 注意到莫哈末合兹尔副警监和该华裔男子聊天。我也询问柔佛南区警察总部D6组员那名华裔的身份。我被告知他是居住在士乃(Senai),并曾涉及军火及绑 架案件的前罪犯王志强①。他们也说也许该名华裔是莫哈末合兹尔副警监的『线人』。我看见该华裔男子进入屋内并检查所有房间。我也注意到该华裔男子只和莫哈 末合兹尔副警监及黄瑞明副警长交谈。

①ONG CHEE KIONG 王志强

19. 在该屋进行检查之后,莫哈末合兹尔副警监命令我们所有人等候至临晨四点钟,因为疑犯有可能会回来。我走近该轿车,看见一名肥胖戴眼镜的华裔男子正在与负责 开车的华裔男子聊天。我问他「老板你从哪里过来?」。他告诉我是从吉隆坡过来,他也告诉我疑犯一定会回来。在那个时候我也看见该男子正在使用手提电脑传送 报告,可是我并不知道报告是传送给谁。之后,我回到该屋内并询问朱纳首席警长「在车内的人是谁?」他告诉我说刚才和我聊天的是武吉安曼E1组①的官员,这 也是莫哈末合兹尔副警监告诉他的。大约在临晨4时30分,我们收队离开该屋。

①E1组 – 特别事务部(政治部)技术情报组

20. 在2005年7月16日,我向柔佛州警察总部D7组报到。报到之后,我的任务是收集买卖非法万字的地点,追查组织头子及他们在柔佛麻坡及峇株巴轄一带的活动。

21. 在同一个月份,无论我们与莫哈末合兹尔副警监进行扫荡或秘密调查时,我都看见该名驾驶REXTON的华裔男子随尾在后。当我询问莫哈末合兹尔副警监及黄瑞 明副警长他们到底是什么人,为何总在我们喝茶的地方出现。我也曾经看见他有时候乘坐德士,在我们进行扫荡地点附近出现。他们告诉我说该华裔男子是武吉安曼 E1组的官员,他负责记录我们进行的工作。

21. 在柔佛州警察总部刑事调查局D7组工作六个月之后,我渐渐的知道该男子是黄瑞明副警长的妹夫。他是非法组织活动的成员之一。其间我们也进行了多次针对非法 万字组织的逮捕行动,可是黑帮活动、抢劫案件及谋杀案等还是不时发生。在那里工作了八个月后,我被告知所有关系非法万字活动的线索都必须提供给莫哈末合兹 尔副警监及黄瑞明副警长。我也曾询问合兹尔副警监「以前当我们开始这些工作时,只要您一收到线索就可以进行逮捕行动,为什么现在只需要将线索提供给黄瑞明 副警长呢?」他说这是上级的指示。我听他这么说,只好默不作声。

23. 身为一名警员,我觉得上级的行动是不妥当的。

本人立下这份庄严的声明,由衷相信这些都是事实,并受《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约束。

(上述文件的源拷贝在签署后亲自由拉惹柏特拉呈交给敦马哈迪)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Statutory Declaration of Detektif Sarjan Raja Kumar (D/104700)
作者∶拉惹柏特拉
日期∶12-06-2009
翻译∶四月

Labels: 法定声明书, 逐鹿问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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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文:_拉惹古玛刑事侦查曹长的法定声明书_d/104700.txt · 上一次变更: 2009/09/0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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