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求索路:论述(七)

来源:犀乡资讯网   发布于 2016-08-22 00:00作者:editor3

七、对历史问题的几点浅见

(2012年3月初)

– 俞诗东

本人政策水平不高,只是把心里想到的不成理论的浅见写出来供有兴趣研究历史者参考一二。

第一、1963年发动武装斗争是必须和及时的。

根据如下:

一、具备十分有利的国际条件。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积极履行国际主义义务,她从人力到物力等方面支援各国人民的反帝反殖斗争。这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理论指导的砂拉越解放同盟,无疑是强大的靠山。其次,当时印尼政府反对“马来西亚”计划,提供我方军事训练和其他援助。印尼与砂拉越山水相连,这无疑是天赐良机。再次是世界各殖民地国家人民的反帝反殖斗争蓬勃发展、尤其东南亚各国的武装斗争的日盖高涨。这些都为砂拉越发动武装斗争提供有利的必须条件。

二、砂拉越(以下简称砂)境内也已具备最基本的“人”的条件。

首先,砂人民已从1959年“谈政治色变”,经过砂拉越解放同盟及砂拉越人民联合党三年多的努力,争取砂拉越自治独立,反“大马”的口号已深入民心。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思想也已在一小部分先进青年心中萌芽、生根。

其次,1962年12月8日,汶莱人民反“大马”武装斗争起义失败后,英殖民主义者乘机采取野蛮的武力镇压,大虐逮捕砂人民革命志士,短短几个月内,就逮捕和驱逐了几十位砂盟组织中央和地方的领导干部,接着连续不断的大逮捕,敌我之间的矛盾急剧尖锐,也迫使大批的革命干部和成员转入地下,或远走他乡。英殖民主义白色恐怖统治已迫使革命者做出选择,要嘛放弃革命;要嘛被逮捕坐牢。敌人这种围渊驱鱼的政策,迫使武装斗争的时机提早到来,迫使一大批有志之士提早选择最高的斗争形式——武装斗争。当时留在国内唯一的中央领导林严华适时地决定武装斗争。否则,革命组织可能面对更早的被摧残甚至消灭。

三、说决定武装斗争,是“一人中央”发动的,是不能代表砂盟的。我认为这是不符合事实的。首先,砂盟是以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作为要争取独立解放的斗争手段,决不会认为只要依靠和平宪制斗争就可实现。早就有作两手斗争的准备。汶莱武装起义之前,文铭权主席认为当时还不具备武装斗争的条件,没有与之配合。可是1962年6月22日,当文铭权、黄紀作、王馥英三位盟的中委被捕后,在狱中,他们决定回去中国,一年多后,又从中国回到印尼。这正好说明之前,盟中央已派人到印尼做准备工作以应付情况的变化及需要。其次,如果不是之前盟中央有作一定的准备工作(在国内和印尼),在敌人进行大逮捕的短短几个月内,就算林严华发出武装斗争的号召,也不可能发动数百人的青年男女响应,更不能让印尼政府接受对砂人进行军事训练。

更重要的事实是,1965年9月19日在印尼坤甸召开的,由文铭权主持的中央扩大会议,不但肯定了武装斗争的必要性,而且还确定了要筹建砂拉越人民游击队和北加人民军两支砂拉越人民自己的军队,确定了要走“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

四、从1963年数百位的革命青年, 到印尼去接受军事训练, 到1965年已建立两支人民的军队。1968年,武装部队开进国内,在国内开展武装斗争,到1973年短短五年内,武装部队已发展到七百多人,即使面对斯里阿曼和平谈判的致命性打击,敌人不费一枪一弹,瓦解七十五巴仙的武装力量,剩下的二十五巴仙 武装部队仍然再坚持17年的武装斗争。至到1990年和平谈判结束武装斗争。

狱中战线,也从六十年代初的几十人,增加到后来数千人,他们赤手空拳面对敌人残无人道的迫害,进行一次又一次的绝食斗争,用生命捍卫革命利益,捍卫革命者的尊严。面对敌人的威迫利诱,他们选择坐穿牢底。他们的信心来源于对革命的理想,也来源于有自己的军队,有胜利的希望。至到1974年,斯里阿曼行动后这信心才被彻底的摧毁。

以上铁的事实,说明1963年发动武装斗争虽是被迫,但却是必须和及时的,当时砂拉越已具备有一定的武装斗争的条件。二十六年后,因为武装斗争以失败告终,把失败的责任归究于“一人中央的错误决定”,这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实事求是的作风。

     第二,1973年斯里阿曼和平谈判是不合时宜,是错误的。

根据如下:

一、国内外形势不对。凡有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当时世界上反帝反殖斗争还处于高涨时期。特别是东南亚各国人民的武装斗争正处于空前的有利局面,国内外有出现一些缓和现象,只是刚开始。这里不详述。

顾名思义,“和平谈判”,就是基于敌我双方共同需要,不论双方实力对比如何,都以平等的地位坐下来“和平商谈”。纵观当时的和谈,政府并没有表现诚意。黄紀作没有及时去找林严华,要进森林找洪楚庭“不让”。洪楚庭等领导出去见黄紀作时,也丝毫不能起着争取我方更多利益的作用,而只能起着加速执行黄紀作一人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加速执行出人毁枪的时间表。

 

二、 斯里阿曼和平谈判是无党无纪律的个人行动。

身为党的中央领导、北加人民军总司令兼政委的黄紀作,提出要停止一场进行了十年的武装斗争,要解散两支七百多人用鲜血和生命建立起来的军队,要改变千千万万人民群众及数百位以生命捍卫革命尊严的狱中同志给予的支持,除了与身边几位干部商量外,竟然不与任何中央和地方领导商量,擅自在短短两天时间内就与政府签署“谅解备忘录”。这完全是无党无纪律的个人行为,以“一人中央”的决定强加予人。

如果说黄紀作已“身在敌营,身不由己”,当时身为北加人民游击队总司令的黄紀晓,得到这个讯息时,理应先找政委(也是上级)的林严华商量。可是,黄紀晓没有这样做,而是积极配合黄纪作,他采取了类似对立,“先架空林的实力,后迫使他下山”的手段。利用职权,先安排大多数的数个中队的武装人员和地方工作人员“下山”后,才去“通知”林严华。当然,身为国内中央最高领导的林严华,先是批判斯里阿曼和谈,最后却当了“跟班”,那是他的品质问题,黄紀晓是不必为此承担太多的责任。但黄紀晓必须为他自己那种无党、无纪律的行为给革命造成的严重破坏,向人民作出交待。

三、黄紀作提出“和平谈判”的最主要根据是“敌我斗争已经缓和(包括国际形势)应该停止武装斗争,出去开展公开合法斗争”。可是事过境迁,将近四十年后的今天,我们仍然没有看到任何一位当时执行斯里阿曼行动出去的领导,有参与公开合法斗争,更甭说“领导推动”合法斗争。

总之一句话,1973年的“和谈”,不论是从当时国内外形势分析,还是从黄紀作处理和谈的方式(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程序)或从数十年后的实践证明来看,都是错误的。其定义只能是一条“右倾投降路线 ”。对革命武装斗争的破坏是极其严重的。

 

第三,砂拉越的武装斗争为什么失败?

确切点说,武装斗争为什么会在1990年失败?我基本上认同多位前领导和前辈们的论述和分析。它是由于国内外许多因素造成的。这里只强调认为,造成武装斗争失败的最主要因素,是敌我形势起了变化。

其根据如下:

一、国际方面,首先1980年代,如果中国的外交政策不做根本性改变,。即把思想意识的对立和军事的对抗置于国际和平战略之后,而继续支持各国人民的的革命武装斗争,我们也是更有条件坚持武装斗争的。其次,如果印尼不发生9·30事件,印尼政府不从反“大马”变为支持“大马”,我们的武装斗争不但完全有可能坚持,也可能取得局部的胜利。当然胜利以后,是否能实现我们的最高纲领或最低纲领,那是另一回事。再次,与我们唇齿相依的马来亚共产党,1989年如果没有与泰国、马来西亚政府签定和平协议。我们的武装斗争也不会在1990年结束。

二、国内方面。首先,1963年的武装斗争是在还未充份具备条件时,被英殖民主义及过后的马来西亚政府执行高压政策迫出来的。其次,如果政府的政策七十年代初开始,特别是到八十年代中没有作出重大改变,包括经济政策的改变,仍然采取军事高压政策,仍然采取对武装斗争赶尽杀绝的政策,就不可能出现1989年马共与泰、马政府的和平协议。更不能想象在政治和军事都占绝对优势的马来西亚政府,会与仅有五十二位武装人员的北加人民军进行相对平等的长达十个月(从1990年1月5日第一次与我军接触到10月17日签订合约)前后八次的会谈,最后达成和平协议。同样的,如果我方仍然坚持“把武装斗争坚持到底”的态度。那么,武装斗争也不可能会在1990年结束。

1990年通过和平谈判,结束了坚持26年的武装斗争,也宣告砂盟发动的并坚持26年之久的“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斗争是以失败告终。

总之,1990年武装斗争之所以失败,是经过一个时代国际国内敌我双方形势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是新的和平时代开始,所必须作出的斗争形式的改变,也是敌我双方的共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