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求索路:第十八章(上)

来源:犀乡资讯网     发布于 2016-07-25 00:00作者:editor3

第十八章:结束二十六年的武装斗争

第一节 酝酿中的谈判
第二节 谈判的过程
第三节 签署和平协定

第十八章

结束二十六年的武装斗争

第一节 酝酿中的谈判

从世界范围来看,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东欧政局的剧变和苏联的解体,结束了近半个世纪的冷战局面,和平与发展成了世界的主题。这是世界上最突出、人民最关心的、最紧迫、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世界人民所要解决的最重要任务。

从国内范围来看,在80年代后半期吉隆坡政府和砂拉越政权更致力於搞怀柔政策,致力于经济计划的发展,也搞一些“小开放”之类的民主骗局。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向往和平与安定,希望能够摆脱动荡不安、兵荒马乱的日子,是可以理解的。

从革命内部形势来看,武装斗争在初期有得到印尼共和左派的实际支援,其他的只有一些道义的援助。1980年前后、中共对外政策有所改变,在中国的文铭权主席,也不能给予什么援助。一个小国寡民的革命斗争,由于敌我力量对比极其悬殊,又得不到国际的援助,和有利的形势的配合,我们难有争取胜利的希望。1973年“毁枪出人”之后,东西部174名同志留下坚持武装斗争,面对敌人更加猖獗的军政进攻,同志与群众更加消极,我们得到的支持越来越少。我们曾努力顽强的奋战,力图巩固、保存革命力量和发展革命力量,但都事与願违,困难越来越多,考验越来越大,北加人民游击队在国内时期,就不断出现离队的事件,加上不断的牺牲。到了1986年终于面对结束武装斗争结局。在拉让江地区,经过16年的低潮的煎熬之后,剩下还不到40位(从1974年中算起,后来入伍的不计)。1974年之后,可谓一蹶不振。1985年左右在革命内部出现一次较大的分化离队,有三十几位同志(有些是高中级干部)在看不到革命前途与不准备继续牺牲之后离队。剩下的同志仅靠革命的气节顽强的支撑下去!

1989年底我们不断有收听到马共和谈的新闻。也获知12月2日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亚共产党在泰国合艾签署了和平协议,结束拖延了34年的武装斗争,实现和平。

在马共和谈之前,我们还未提到要通过和谈结束武装斗争。合艾和平协定的签署,可说为我们结束武装斗争提供了契机。首先,政府乘机采取主动,向我们伸出了橄榄枝。1989年12月15日,在拉让江下游的卢友爱等同志收到由砂拉越政治部主任林应良所签发的5张通行证。

1990年1月5日,卢友爱带着通行证到 Sg. Woh河尾跟洪楚廷会面,洪楚廷提出关于马共放弃武装斗争问题和我们是否放弃武装斗争等有关的问题,进行了一连串的反复探讨和研究。事后, 洪楚廷初步做出这样的决定:

(一)派卢友爱到巴南地区去找王连贵和东北突击队的同志,转达洪的意见,并征询他们的意见以求在和谈问题上能取得共识;

(二)注意去收集和了解党内外人士对有关和谈问题的反应,并尽可能快的向上反映;

(三)在党军内部开展关于和谈问题的研究,并尽快提呈各自的看法、意见;

(四)如果有关当局派前同志来找我们去和谈或派文铭权或他的代表来见我们,要得到中央第二分局的书记或副书记的同意与直接指导下才可派出代表去会见;

(五)如果政府正式邀请我们去和谈,我们将要求给予联络的方便,以便处理和谈有关的问题。

1月23日,卢友爱到达巴南的丁渣河地区见到了王连贵和同志们。经过讨论与交换,新老区对和谈的意见初步取得了共识。基本上我们愿意在合理条件下停止武装斗争、实现和平。不过,我们仍需要多观察,多调查研究,认清事物的真假和本质,周密与过细的确定自己的对策。

经过4个月的持续酝酿,政府有来信和通过有关人士催促我们出来谈判。我们通过有关联络网,要求谈判必须要有双方能够接受的中间人。我们向政府建议黄理生和何瑞英为中间人,被政府所认同接受。

随后,我们派中间人跟诗巫政治部接触,传达我方的意见。对方口头答应出来后让我们派代表去见文铭权和陈平,并要洪楚廷与王连贵两位领导人,於3月30日与4月初,见砂拉越政治部主任林应良与全国政治部副主任陈沛武。4月7日,我方派卢友爱出去,政府方面派林应良跟他的助手涂锦源、拉士贡政治部主任陈壁纯和第三省政治部主任刘锦成等,双方举行了预备性会议,为和谈铺路。

第二节 谈判的过程

一、1990年4月14日,洪楚廷和卢友爱在诗巫跟陈沛武等8位政府代表举行了非正式的第一次会议。

我们的主题是要求会见文铭权,理由是文是北加革命的领袖,也是创始人,要结束这场由来已久的斗争,对事关重大的决定,听取他的看法是必要的。按照党章,我们要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而文不仅是党的一分子,更是党的主席和党的首号人物。陈沛武表示可以设法,看有什么办法成全我们的愿望。不过,他强调,文已不在中国了,中国也不会让我们在中国的领土(包括香港、澳门)用其人员和它的名义去处理一些问题。

关于会见陈平问题,成为次要的问题,若能见最好,若不能也不成问题,只要能见文就可以。

二、5月6日,在民都鲁举行了第2次非正式会议。双方保持原班人马。主题还是关于会见文铭权的问题。我们还是强调,要让我们去见文铭权。陈沛武却说,已获知文铭权取得中国的护照出国了。这样,文成为中国的公民,他不能参与别国的政党及其他活动。这样,马来西亚政府不能承认文铭权的地位与代表权,也就是说,文没有资格代表北加里曼丹共产党跟政府对话。不过,他们可以让我们以自己的途径与办法跟文接洽。

对于“安全区”问题,大家也理解了它的定义,并在新老区各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安全区。

三、正当双方为会见文铭权的问题上,争执不下之际,6月5日,我方收到了政治部转来的三姐(王馥英)给五妹(王慧英)之信(附录一)。为了核证来信,卢友爱翌日就去古晋找到王慧英。她说,陈壁纯是她的同学,有找她,叫她写信去中国,她姐姐果然回了此信。慧英证实这是她三姐的笔迹,她收到此信交给了陈。这就是信的来龙去脉。

四、6月13日,在美里举行了第三次非正式会议。对方认为,文铭权(通过王馥英)已明确表态了,也急要我们表态。我们表示,需要一些时间找同志们商量研究(主要指该信)和争取社会人士意见。

五、要不要响应政府的和谈的呼吁,除了内部的决定因素之外,也应体察外面的反应。

6月14日,在政府代表的安排下,在美里我们会见了华团领袖朱祥南、江绍权和前狱中同志黄冠俊。

6月20至21日,在诗巫会见了黄启晔、张晓卿和刘子政。

6月26日,在古晋会见了田绍熙、林和贵和黄纪作。

根据我们所听取的社会人士意见,绝大部分人认为,我们应走向和谈。这是根据变化了的国内外形势所驱使的。希望通过双方的共同愿望和一致努力,达致和平的目标。

六、经过半年多的充分酝酿,觉得谈判的时机已成熟,洪楚廷就写了一封信给砂罗越首席部长,表示我方决定接受和谈,并在古晋第5次会议时把信交给了林应良主任。

政府向我们提出了五个条件:(一)为了达成协议,所有北加人民军成员停止他们的所有活动;(二)所有北加人民军成员须放下他们的武器,返回社会;(三)所有武器、子弹、炸药、文件和军备须交予政府当局;(四)根据联邦宪法和马来西亚法律,政府将恢复我们的公民权。我们将和所有马来西亚公民一样可执行公民的义务;(五)政府将对北加人民军成员提供合理的协助,以恢复同志们正常生活。

我们对停止反马武装斗争也提出了四题20项的条件(附录二)。

泰益首席部长也给我们复信,并提出了三点:(一)全权委托政治部官员去和洪楚廷他们谈判,以期达致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二)如若我们能接受:全面撤出森林并瓦解组织;把所有保管的枪枝和子弹交给政府当局;誓言对最高元首与国家的效忠,并遵守现有国家宪法与法律,首长将撤消我们以往的各种“罪行”;(三) 他建议,这些事限于我们的福利与前途问题。

七、1990年7月26日至27日,第5次的会议在民都鲁开始正式的和平谈判。

代表北共谈判的三位是洪楚廷、卢友爱和俞诗东。代表马来西亚政府谈判的正式代表有四位,他们是诺连麦 ( Norian Mai ,以下简称诺) 、冯育开、查米尔 ( Jamil )和林应良。

诺是这次谈判政府一方的首席代表,他代表全国警察总长、内政部和马来西亚政府跟北加里曼丹共产党代表谈判。他表明,政府将以诚意、开明的态度进行谈判。26日下午,他们对我方提出的各项条件逐一作出了回答。

27日上午,我们对自己提出的条件作出了解释。

下午,对方再答复我方的条件。显然,他们只根据首长的“指示”,只答应与接受几十个人的福利与问题来讨论,不接受有关涉及支持者等第三者的利益与问题。

洪认为,和谈不能仅从几十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要扩大到支持者的方面去。政府问题不能只从现成的法律和某些人的意见出发,而要从达成和解后的政治、经济等深远影响来考虑。

双方承认,这次会议促进了双方的更好了解,也初步达致一些共同的看法。

八、1990年8月16日到18日的第6次会议是在美里召开。出席谈判的双方人员基本上是原班人马。

这次会议集中讨论了以下8个问题:(1)人身安全问题(2)土地问题(3)经济问题(4)住宿问题(5)毁枪问题(6)公开签署和平协议问题(7)公开发表告社会人士问题(8)成立监督委员会问题。

通过几次会谈,我方代表对文铭权参加会议问题、发还枪支问题和前同志的公民权等问题仍未获得解决,感到不满意。

洪楚廷郑重的解释,我们部队虽小,却集中在战略区,对三邦仍然能产生一定影响。在我军所接触的第四、五省几条河尾的各少数民族表现热情拥护,不亚於拉让江的伊班人。我们还可以利用和配合柏南人,协助解决枪支与粮食,必要时带动他们开展森林斗争,我们将争取更多的柏南族新兵,也可能得到国际的援助。洪补充说,三邦反马的情绪在增长,我们要坚持下去,相信会得到新的动力,还会给政府增添新的困难。他希望政府从长计议,好好考虑我们的要求。

有的政府代表认为洪的言论具有威胁性,不需要那样谈。

但洪认为,政府不会受到威胁的。应该谈的问题还得要谈,这也是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

九、第7次会议於9月4日至7日在诗巫召开。

双方继续对悬而未决的问题作了深层的讨论。双方也作了一定的退让。

9月5日,针对《结束所有在砂拉越内的武装斗争活动之协议书》进行讨论。双方代表还成立小组共同起草这份《协议书》。

一开始, 针对《协议书》的第一项关于“解散北共”的课题就引起了争执。

政府代表认为,军队是党的附属组织,只解散军队不解散党,就是不诚意。他们还以为,不解散党,就等于不放弃共产主义,还会搞非法活动,就不能达致永久性的和平。

我方代表阐明,一开始就是以北加人民军的名义来进行谈判,而不是用党的名义,解散的应是军而不是党。其实,解散军队,军队内的党员也自行的解散。再说,洪不过是北共中央第二分局的书记,他没有资格和权利解散北共。

洪认为,能不能实现和平,就要看政府和政府怎样的施政,就看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采取怎样的态度,而不在於我们。如果政府确实好,能为广大老百姓着想,能为各族人民谋利益,就不会有反抗与斗争,更不会搞非法的武装斗争。其实,停止了武装斗争,和平就实现了。现在实现的和平和永久的和平不能混为一谈。

再说,当时是以北加人民军的名义写信给首长,政府欣然接受,而且整个过程都是以军队的名义来谈,讨论关于停止武装斗争问题,也达致了成果。至今才提出党的问题,不是我们不诚意,而是政府制造了新的难题。

解散党的问题争执不下,暂时放下,待后解决。

9月5日至7日,双方逐条的商量起草三份协议:《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第二分局为实现“结束所有在砂拉越的武装活动之协议书”所作出的行政安排》(附录三)、《马来西亚政府和北加人民军关于停止敌对的具体协定》(附录四)和《合作协议》。

十、9月18日,在古晋召开了第8次会议

双方仍在是否解散北共的问题坚持不下。我们是可以接受,在签署后,北加人民军的北共成员放弃其党藉。但,从吉隆坡的回电,却要“解散北加里曼丹共产党分局及其领导下的北加人民军和其所有的属下组织”。更明确的说,洪不能解散北共,却可解散北共第二分局。对此问题,洪曾跟对方代表进行了严正辩论。虽然文铭权有来信(有的通过王青)表明,要洪、王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定夺,全权去处理,他愿意承担应由他承担的一切责任,但洪还是认为,愿负自己所应负的责任,负不了不应负之责任,个人也不愿意承受由此而引起的一切非议与打击。

我们通过多次的争取,政府也答应,不会对我们过去的活动加以追究与提控。另外,他们也同意,过去从“保安部队”缴的枪不交还给政府,让我们自行毁掉。

24日至25日,双方一起研讨了《合作协议》和《联合公报》。

和谈进入了尾声。要不要在10月17日出来签署和平协定,要待我们三位代表回去跟同志们报告。得到大家同意之后,我们才出来签;否则,就只好坚持斗争。

第三节 签署和平条约

俞诗东回到巴南和丁渣营地,洪楚廷与卢友爱回到拉让江的马拜营地,我们把谈判的详细情况向大家报告,争取同志们的意见。最后,我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二个问题:(一)今天我党我军还需要坚持武装斗争吗?(二)你要不要接受和解,重返家园?投票揭晓,绝大多数同志接受和解,只有少数要坚持战斗下去。党领导人宣布,去留是自愿的,要坚持留下来的,领导可以陪着他/她们坚持到底。后来少数主张坚持下来的看到大多数的意愿,看到大势所趋,也顺应情势的跟着大多数走。

我们决定派7位代表出席10月17日的和平签署仪式。

在古晋伯特查耶部长大厦第15层州行动中心签署的和平协议是由代表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第二分局的书记,北加人民军总司令兼政委的洪楚廷与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第二分局的副书记、北加人民军副政委的王连贵和代表马来西亚政府的是砂拉越州务秘书Tan Sri Datuk Amar Hj. Bujang,皇家马来西亚武装部队、大马第二军区司令Maj Gen Dato’Abdul Manap Bin Ibrahim,以及皇家马来西亚警察砂拉越警察总监 DCP Mohd Ghazali @ Fauzi Bin Yacub。砂拉越州首席部长兼州保安行动理事会主席泰益马目也出席此项和平签署仪式,并作为主要见证人。

《联合公报》是由州务秘书HjBujang在仪式上加以宣读。《联合公报》宣布如下:

马来西亚政府、北加里曼丹共产党人民军

联合公报

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人民军基于和解与和平的愿望,经过多次坦诚、深入的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从签署协议日起,北加里曼丹人民军将解散其武装部队,其所领导下的全体武装成员将重返家园,并保证遵守马来西亚宪法,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参加社会的建设。

马来西亚政府将会公平对待这些成员,并保证给予合法公民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保证他们在马来西亚宪法范围内,自由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力。

二、双方确认,这项光荣的和解,将会促进马来西亚的繁荣、稳定和安全。因此,双方都应有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的义务。

三、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人民军,一致表示,对一切为成功实现和平提供方便与帮助的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合作协议》是由代表马来西亚政府的皇家马来西亚警察砂拉越的政治部主任林应良和代表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第二分局、北加里曼丹人民军的洪楚廷共同签署。签于1990年10月20日于古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