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載納吉被關押假照片‧業餘部落客被控

《星洲网》2016-05-18 15:48

(雪州安邦18日訊)一名業餘部落客涉嫌在個人臉書上載一張首相納吉被關押的假照片,今日在蓄意傷害他人感受的罪名下被控上庭,惟被告否認有罪,法官允許他以8千令吉外加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 阿都慕海敏(左)因涉嫌通過個人臉書頁面上載一張有關首相納吉被關押的假照片而被控上庭。右為賽益依斯幹達。(圖:星洲日報)

被告是現年26歲的阿都慕海敏(也被稱為阿當)。他今日身穿白色上衣搭配白色牛仔褲,在安邦地庭面控。

控狀指被告於2015年10月20日約中午1時,在其名為“Adam Mukhriz Muhayeddin”個人臉書頁面,上載一張首相納吉被關押的假照片,蓄意傷害他人感受,而有關照片於2015年10月22日被他人在安邦地區的一個公寓單位瀏覽。

被告因而抵觸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588條文)第233(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的第233(3)條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年,或者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被告在通譯員念完控狀後,表示不認罪。

主控官萊哈娜副檢察司建議被告以1萬令吉外加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被告代表律師賽益依斯干達基於三個原因對上述建議提出反對,指被告從案件開始至今,無論是面對調查、警方或主控方,都給予全面的合作,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潛逃。

他進一步說,被告涉及的是傳控案件,為甚麼需要繳付保釋金。

“加上本案並不是刑事罪,為甚麼需繳付保釋金以確保被告出庭聆訊?”

地庭法官魯斯漢最終允許被告以8千令吉外加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案件擇定於下月17日過堂。

賽益依斯干達在庭外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以法律角度來看,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的宗旨在於管制通訊業,而不是管制個人。

此外,他指出,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31條文闡明,有關誹謗案件必須由被誹謗者本身作出投報,但此案的投報者是一名部落客,和首相納吉並無關係。

他也說,之前曾有類似的案件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31條文下被撤銷,因此曾申請要求法庭撤銷其當事所人面對的指控,但申請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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