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鹿问鼎:哈罗!希山慕丁•尤努斯如何?

出处:Malaysia Today : The Corridors Of Power : Hello…..what about Hishamuddin Yunus?
作者:拉惹博特拉
发表日期∶21-04-08
翻译:CC LIEW
文章回收站:http://ccliew.blogspot.com

同年5月30日,在非凡与英勇的法官希山慕丁•尤努斯的主持下,以人身保护令下令释放两名被《内安法令》逮捕的扣留者,并建议政府应该重新检讨,是否要重新修订或是废除《内安法令》,以减少该法令被滥用。

晚宴是政府安排并付款

看来最近很多人都陶醉在“敬仰”沙烈•阿巴斯(Salleh Abas)以及那半打在20年前被诬赖的法官们。这件事的起因是在再益•依布拉欣(Zaid Ibrahim)上台的两个星期后开始的。

“政府必须对这群法官道歉”,再益这样子对外宣称。他说完后就马上被带去修理了,在两个星期后的第一次内阁会议上,他已经被其他内阁成员调教得很好很听话了。作为事后弥补,再益澄清说那是他的个人看法,和政府无关。

几天前,首相阿都拉•巴达威在马来西亚律师公会的晚宴中宣布被诬赖的法官将会获得过去20年的薪金赔偿。第二天,副首相纳吉宣称这笔赔偿金并非等同道歉。

这肯定是相当令人混乱的事件,到底政府认错还是不认错?这些法官到底是做错事了吗?如果不是,为何要赔偿他们20年的薪金?赔偿?如果是赔偿的话为何你要 拐弯抹角的?如果这笔钱是为了承认以前所犯的错误,也就是说,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为何要道歉却如此的难?实在令人疑惑啦!

实际上很多人不知道,其实这场晚宴是政府安排的,这是政府提议的,政府叫了律师公会召开这场晚宴的,其实还有一件事没有人知道,那就是整个晚宴的费用是政 府付钱的,律师公会连一个仙也不用付。政府私下付了账,还丢了一个拿督衔头给律师公会主席作为奖赏。你猜对了!政府正在利用律师公会来玩它的小把戏,而律 师公会为了点利益,也乐于奉陪。

就像他们常说的,任何人都可以被收买,即使是律师公会的成员也不例外。

可是没关系,《今日大马》不反对政府去纠正他们曾经犯下的错误,即使是迟了20年也没有关系,如果他们有兴致的话,也可以去检讨一下独立前他们对马来西亚 人多干下的坏事。比方说在政府的保安部队对峇冬加里(Batang Kali)胶工展开的大屠杀事件,还有很多很多。让这些人获得赔偿比开除他们那份高薪职位还要糟糕。很多生命已经失去,而这些生命都是在不公平的裁判中死 不瞑目的,如果赔偿已经迟了,那也总好过没到。《今日大马》也同时关心的是那些还在持续着的司法不公事件,我们要求这些错误都必须同时被纠正。

对希山慕丁•尤努斯的不公正

既然我们都在谈论这项法官被平反的事件,那就让我们看看另外一宗不为人所知,同时也不公正的案例,这时一宗有关希山慕丁•尤努斯(Hishamuddin Yunus)的司法不公的事件。我知道你们一定会有一些人在问,希山慕丁是谁啊?对于那些不知道这位杰出的法官的人,可以读一读以下新闻剪报。

希山慕丁•尤努斯实际上有绝对的资格担任马来西亚的大法官,或是最低程度可以成为上诉庭主席,可是他却被冷藏了。他的很多下属官职都升得比他还要高,而他的这些下属都是那些习惯不写判词而导致犯人在牢狱中默默苦等的法官。

是的,很多人知道有许多法官不写判词,一些法官甚至交给他们的律师朋友代替他们写判词。一些法官在他们的事业生涯中,连一张判词也没写过,这导致很多人在 囚牢里面苦等。因为没有法官的判词,一些是死囚连上诉也不能。最过分的是,为了锦上添花,这些法官败类竟然可以爬上马来西亚大法官的职位。

这是马来西亚司法相当令人遗憾的情况。像希山慕丁•尤努斯这种连我都会选他做首相的人也被冷藏了,而他唯一犯的错就是把错误给纠正。

是的,让我们记得20年前发生在马来西亚历史中那黑暗的一页。可是那是20年前,除了赔偿这些法官几百万令吉作为补偿金外,我们无法纠正20年前的错误, 他们无法回到过去,恢复他们的职位,他们年纪已经很大了,有的甚至已经超过了退休的年龄,我相信其中一位也已经过世。可是希山慕丁•尤努斯还在,他还没 死,也还没退休,他们还来得及纠正以前对他所犯的错误,或者我们可以等到2028年,到时再来个晚宴,对过去20年来在希山慕丁•尤努斯所作的一切进行 “平反”?

当我看到发生在希山慕丁•尤努斯身上的事被纠正后,我只能够相信阿都拉政府最近对“被诬赖”的法官表示的“敬意”是有诚意的,而不是马哈迪式的头痛医头的那种做法。如果不是的话,我只能相信这是一场假得不得了的做戏。

以人身保护令下令释放两名内安法拘留者

2001年4月10日至11日,就在一场为纪念前副首相安华被判刑的大示威的前几天,当局使用《内安法令》逮捕了7名反对党领袖,在隔天逮捕了另外3个人。这批公正党人被隔绝一直到5月4日。当局声称他们企图颠覆国家,可是却没有任何证据。

同年5月30日,在非凡与英勇的法官希山慕丁•尤努斯的主持下,以人身保护令下令释放两名被《内安法令》逮捕的扣留者,并建议政府应该重新检讨,是否要重 新修订或是废除《内安法令》,以减少该法令被滥用。同年11月,当局释放了其余3名扣留者,而剩下5名则被判两年徒刑,他们当时被扣留在甘文丁扣留营。这 6位人士是:

蔡添强
依占(Mohd Ezam Mohd Nor)
巴德鲁•阿敏•巴伦(Badrul Amin Bahron)
希山慕丁•莱益斯(Hishamuddin Rais)
沙礼•顺吉(Saari Sungib)
洛曼•诺•阿当(Lokman Nor Adam)

2002年世界人权观察报告(Human Rights Watch World Report 2002)(请查阅: http://www.freeanwar.net/index3.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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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关注的案件

对林甘来说,1996年是忙碌的一年,因为他在好几宗官司中同时扮演了律师和当事人的角色。在同一时间,林甘代表了成功集团大老板陈志远控告资深记者彼莱 (MGGPillai)的毁谤案,最终法庭正中了陈志远的下怀,判了彼莱败诉,必须赔偿1千万令吉作以弥补名誉损失。彼莱较后向联邦法院上诉,当时三位听 审法官由尤索夫晋(Eusoff Chin)领导,最总判决把赔偿减至两百万令吉。

在同一年,林甘还有三宗总值1亿9千万令吉的诉讼案,他分别以毁谤案控诉了律师、记者和几篇刊登在《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itigation,ICL)杂志中的文章。其中一篇刊登在11月份英国杂志中名为《审讯中的马来西亚司法》(Malaysian Justice on Trial)的文章认为林甘以及陈志远和法官有联系,这篇文章最终导致了陈志远起诉彼莱,促成了著名的“阿依摩立”(Ayer Molek)事件。

直到去年最高法院法官希山慕丁•尤努斯(HishamudinYunus)才对这宗针对该杂志的诉讼案从新裁决,他表示在“阿依摩立”案中,林甘的说辞具 有误导性,这才是导致该文章被刊登的原因。希山慕丁•尤努斯也指出林甘的做法犯了“滥用及利用法庭的审判程序”(abusing and manipulating the process of court),他不应该利用高等法院的特别部门及进行上诉,反而应该通过商业法庭来调节这场诉讼。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2007年10月2日

出处:the star online
原题:A judge of the big events
作者:Shahanaaz Habib
发表日期∶20-10-07
翻译:CC LIEW

吉隆坡民事高庭法官希山慕丁•尤努斯(Mohd Hishamudin MohdYunus)于上周四(10月18日)裁决前《1960年内安法令》扣留者阿都马列(Abd MalekHussin)胜诉、政府需赔偿马币250万元。这位法官已经不是第一次成为公众的话题了。

他并不是第一次作出这样的判决。在上述案件中,该法官判词中宣布此项逮捕和殴打行为是不合法的,这项判词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还有一件事必须提到的是,他在法官生涯中担任了几宗引人注目的案件。

除此之外,他也对一些案件做了关键性的裁决,而他的判词也令我国政治圈掀起了巨浪。

比方说在2001年5月份,当马哈迪政府祭出《1960年内安法令》镇压“烈火莫熄”(reformasi)改革运动时,希山慕丁尤努斯法官就发出庭令,释放改革份子阿都干尼(Abdul Ghani Haroon)以及哥巴拉(N Gobalakrishnan)。

在遭受扣留长达50天后,希山慕丁•尤努斯斯裁决有关逮捕行动“不合法”(unlawful)时,除了提醒警方国家最高法律乃《联邦宪法》而非《内安法令》,还添了一笔“警方不能在24小时内重新逮捕两者”,并承认重新逮捕是“不人道”的。

他的判决中说道,在这起案件中,特别组的警察总监(Inspector General of Police,IGP)对原告超过30天的扣留以及警方“故意”和“不合理”的拒绝(deliberately and unreasonably denied)他们接触律师和家人是一项“不成熟的判断”(premature decision)。

希山慕丁•尤努斯法官早年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得他的法律学士和硕士文凭。他所发表28页的判词中表示目前应该是时候让政府检讨《内安法令》的内容,因为这部法令的原本意义是为了对付恐怖分子。他呼吁重新检讨该法令以避免被滥用。

虽然他获得了法律界的赞赏,可是他和政府的关系却不是很好。曾经是首相署部长的莱益斯雅丁(Rais Yatim)当时说:“法律的修正决定并不是法官的决定。”

可是,亚洲法律公会却对这个说法表示了不同的看法,该公会表示法官可以对有关过时的法律对政府说出他们的看法。

希山慕丁•尤努斯出生于森美兰,他于1995年10月就任高等法院法官,当年他也听审过其他有意思的政治官司。

判安华胜诉阿都卡立诽谤

在2005年8月份,希山慕丁•尤努斯判前副首相安华起诉《50个安华不能成为首相的理由》作者阿都卡立(Abdul Khalid @ Khalid Jafri Bakar Shah)诽谤胜诉,对方需赔偿马币450万令吉。

当被问起赔偿的数额为何这么高时,希山慕丁•尤努斯答道:“这是个非常特殊的情况,因此赔偿的数额也必须反映出案件的诡异性。”

另外一起他听审过的案件是在2005年8月份,安华在起诉前任全国总警长拉欣•诺(Rahim Noor)暴力殴打自己,安华于1998年9月份被扣留期间,其眼部被殴打致黑青,造成轰动。

他最终建议两方庭外和解,这位前副首相获得一笔赔偿,而拉欣•诺则在法庭前对攻击安华的事件公开道歉。

还有一件政治案件是牵涉到前马六甲首席部长拉欣淡比仄(Abdul Rahim Tamby Chik)对国民公正党(目前已经易名为人民公正党)宣传主任罗斯兰•卡欣(Ruslan Kassim)的毁谤案件。

可是在上述案件中,希山慕丁•尤努斯并没有做出判决,他宣布双方同意庭外和解,罗斯兰对拉欣的毁谤在法庭中公开道歉。

判强奸犯死刑

在2000年10月,他也庭审了轰动全国的奸杀案。在这起案件中,长途巴士司机哈纳菲(Hanafi Mat Hassan)被控奸杀一名巴士上的乘客-电脑工程师诺苏扎伊莉(Noor Suzaily Mukhtar)。

诺苏扎伊莉身上有44处伤痕,并且颈骨折断,她死于勒杀。

希山慕丁•尤努斯判他罪名成立,判处绞刑。

去年,希山慕丁•尤努斯法官的一宗判词也引起了强烈的争议,他当时宣告联邦法院在阿依摩立案(Ayer Molek)案件中的判决违宪,因为在这起股票纠纷案中,三位评审法官中只有两位是符合最高法院(apexcourt)资格的,他们是前首席大法官尤索夫 晋(Mohamed Eusoff Chin)和查卡利亚•雅丁(Zakaria Mohamed Yatim)。

他在判词中说第三位法官巴让星(Pajan Singh)只是高等法院法官,不应该听审这起案子。

他表示,根据这一点,他不需要沿用联邦法院在11年前所使用的判决,而选择根据上诉庭的指示来处理这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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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文共享/希山慕丁_尤努斯如何.txt · 上一次变更: 2008/04/29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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