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蚁论 2015年10月3日 上午 10点00分
叶瑞生
直言不讳:前首相马哈迪为了开脱自己掌权时的暴政,日前发表了一番针对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的言论,表示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比内安法令还要糟糕。更离谱的是,他显然把这个责任怪在那些推动废除内安法令的人士身上,认为正是因为内安法令被废除了,才会出现更糟糕的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
马哈迪会有此言论,肇因于警方援引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逮捕前巫统党员凯鲁丁阿布哈山。此君于9月18日欲飞往纽约投诉有关一马发展公司的弊案时,被警方以欲从事有害于议会民主的罪名,在刑事法典程序下被扣留数天,以进行调查。
9月23日,他在法庭获释,但他的自由是短暂的,因为警方立刻将凯鲁丁重新逮捕,其罪名是他可能触犯了刑事法典124(K)及124(L),即破坏及企图破坏议会民主。而这一次,警方是援引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来扣留他。
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自2012年通过以来,只被用来对付武装攻击沙巴拿笃的武装分子和欲前往中东参与恐怖主义组织伊拉克及大叙利亚伊斯兰国的人士。用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来对付和平的政治人物和异议分子,凯鲁丁是首例。以目前执政者为了保政权而无所不用其极的趋势来看,凯鲁丁看来也不会是这个恶法的最后一个受害者。
根据马来西亚局内人的报道,马哈迪认为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比内安法令糟糕,因为凯鲁丁在此恶法下,可能面对终身监禁的刑罚;而在内安法令下,扣留令两年更新一次,扣留者甚至可能在两年内就被释放。
不晓得是记者的笔误或马哈迪确实如此论述,首先,必须厘清的是,凯鲁丁所面对的罪名,即破坏议会民主,如果罪名成立,刑罚确实是终身监禁。但是,这个罪名和刑罚,是来自刑事法典2012年的修改,而不是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
马哈迪如果真的用这个理由来支持其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比内安法令糟糕的看法,从一开始就已是对比错误。
其二,内安法令的两年扣留令可以无限期更新,只要内政部长认为需要的话,因此内安法令扣留者同样可能面对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在马来西亚被扣留最长时间的内安法令扣留者,是卡玛鲁查曼鐡,被扣留长达22年。
在新加坡几乎一样的内安法令,谢太保被关了32年。 其三,内安法令是无审讯扣留,被扣留者完全没机会上法庭辩护以证明清白,即使内政部长为扣留者套上莫须有的罪名。
而在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下,警方虽然拥有权力扣留嫌犯28天以进行调查,然而28天后必须决定释放或提控嫌犯,嫌犯至少有机会由代表律师在公开的法庭审讯中据理力争自己的自由。
一个公开的法庭审讯无论如何都比一个部长的黑箱操作、任凭其喜恶来做决定好得多。 其四,马哈迪说,刑事法典内完全没有定义何谓“破坏议会民主”,意思是凯鲁丁将很容易被定罪。
事实是,他当首相时所拥护和使用的内安法令,对于所谓的“危害国家安全”,在该法令内也是完全没有定义的。 因此,内安法令即使没有比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坏,至少也一样坏。
事实上,要检验那一个法令比较好或比较坏,应该以国际人权作为统一的衡量标准,而不是在两个烂恶法里面去比较,然后合理化另一个恶法。从这个角度去看,不只内安法令的废除是正确的,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和刑事法典第124条都应该一起被废除。
而制造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和刑事法典第124条这类的恶法,不就是马哈迪22年独裁掌权、镇压一切异议下,必然孕育的恶质政治文化吗?马哈迪如果要为自己的历史罪名开脱,请找个更好的理由吧!
叶瑞生是大马人民之声的前执行长,在国内及国际从事人权工作及民主运动多年,目前为人权工作的自由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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