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族群與公民

首 頁•龍門陣 •<狂生噪語>• 孫和聲

一個大馬、大馬國族(Bangsa Malaysia),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等不同歷史階段提出的理念,究竟有何異同?

一個大馬雖有拉近各族距離的積極意義,卻缺乏深刻內容;至於大馬國族,若按Bangsa Indonesia的用法,應是指超越各族群的全民概念。在印尼,當用到bangsa時,多指全體國民;而稱呼個別族群時則用orang,如爪哇人稱 Orang Jawa,而非Bangsa Jawa。

在多元語文、族群與宗教的印尼,這個理念自有其團結作用;但若過於強調,則有壓抑個別族群認同的抑制作用。個別族群、宗教、語文、地方性認同,並不必然會與跨越性的國族認同起衝突。國族與個別族群認同是可共存的。

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應是注重公民身份(Citizenship)理念,即國民認同首先是公民性(Civic),建立在平等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基礎上 的。在公民理念下,所有國民均享有平等、無差別的成員資格(Membership),且這個資格、身分、認同是第一義的,超越個別族群的。

伸言之,這也是個跨越個別族群、宗教、語文與地方認同與身份的理念;只是它強調的是建立在個人權利與義務基礎上的成員資格,主要是個政治與法律先於血統、宗教與文化的概念。

我們有必要對國土(Country),民族(Nation),政治體制(State),政府(Government)與政黨(Party)等作區別。 Country主要是個領土、國土的概念;Nation雖多義,首先指的是人群、民族,即住在某國土上的單一或多元文化群體。在加拿大,原住民被稱為第一 民族(First Nation),英、法裔則被稱為建國民族(Founding Peoples)。兩者均是享有平等公民與政治權利,承擔同樣義務的公民。

State則主要指存在於國土上的政治體制,如是單一或聯邦制、君主或共和制、總統制或英式議會制等,主要是個關於治理體制的法律與政治概念。相比 State,政府則是體制里的行政機關,如稱奧巴馬政權為Obama Administration,而其行政首長(Head of Government)則是首相或總統,其行政班底則對國會(議會制)或人民(總統制)負責。在現代社會,執政團隊多透過政黨形式,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 出,即治權民授。

主權在於公民,公民是老闆,是主人,是特定國土上的主子。主子雖可以是在人種、族群、宗教、語文上有個別的特殊身份認同,然而公民身份則是聯繫他們的首要的、超越性的共同紐帶(Overarching Tie)。

来源:2010年7月6日《东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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