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刊文章:奥巴马的非法战争

布鲁斯•阿克曼

在没有得到美国国会准许的情况下,针对利比亚的轰炸行动已持续72天——超过了总统单边战争决策权为期60天的上限。由于司法部没有就这一问题做出公开解释,议员们开始采取行动。

本周,众议院将表决一项决议,该决议坚持认为,奥巴马总统应当尽快结束在利比亚的行动。另一方面,参议院很快将提出一份支持这场战争的得到两党支持的议案。与此同时,在美国国内尚未就此展开讨论的时候,北约宣布将其在利比亚的行动延长90天。

我们目前正处在一个体制上的十字路口,类似于美国在1973年时的处境。当时国会在理查德•尼克松反对的情况下通过了《战争权力法》,确定了为期60天的 限制。众所周知,宪法赋予国会宣战的权力;然而,在国会撤销“北部湾决议案”(该决议批准了越南战争)的三年之后,尼克松仍然继续在越南作战。

面对着这种赤裸裸的违宪行为,国会果断行动,恢复了制衡机制。几百年来,围绕宪法意义上所指的“战争”行为,总统和国会争论不休,总统利用法律界定的模 糊,把国会排除在关键决策之外。《战争权力法》打破了这一僵局,对所有“战斗行动”设定了一个时间限制。“战斗行动”这个术语是为了消除白宫围绕“战争” 的含义所发展出来的法律遁辞。从那以后,不论总统何时开始“战斗行动”,60天的最后期限都是适用的;如果他未能得到国会的批准,该法给予他30天的时 间,用来结束军事行动。

当制约总统战争决策权的其他因素不起作用时,这种简单明了的60/30机制尤其重要。在美国开国时期,国会可以利用其掌握的财政大权来支撑其宪法权威。

现在要想这么做就难得多了。利比亚行动已经耗费了数亿美元,然而奥巴马不需要向国会要一毛钱。这笔钱完全出自划拨给国防部的那6000亿美元。

这就使得时间限制成为了唯一有效的机制。司法部于1980年明确地认可了时间限制条款的合宪性,总统从那时起也遵守了这些条款。当罗纳德•里根在黎巴嫩的 多国维和行动发展为明显的“战斗行动”时,国会通过了——并且里根签署了——首个明显援引《战争权力法》的法案,批准美军在那里再待18个月。同样地,比 尔•克林顿在轰炸科索沃的最初60天里获得了国会的特别拨款。在发动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之前,小布什获得了国会的明确认可 ——他的父亲在第一次海湾战争期间也是如此。

奥巴马的行动是史无前例的。在通知国会他已经开始“战斗行动”之后,这位总统并没有去征求国会的同意,直到5月20日那天。在 60天的最后期限到期的几个小时之前,他向众议院和参议院送去了一封信,要求他们给予支持。然后,他让白宫发言人杰伊•卡尼出面解释说,他“认为他的行为 符合《战争权力法》……我要说的就是这些”。

然而,与发言人的解释相比,实际行动更说明问题。即便在《战争权力法》确定的时间期限到期之后,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最近承认说:“美国继续承担了25% 的飞行任务。我们继续提供大部分的情报、调查和侦察装备。我们继续支持我们所有盟友的行动。”简言之,美国继续参与了《战争权力法》旨在控制的那种“战斗 行动”。

总统承担着“保障法律得到忠实执行”的宪法责任。利比亚的命运的确重要,但这并不是无视美国宪法和法治的借口。奥巴马应当遵守《战争权力法》,敦促国会迅速采取行动,以便让他在该法确定的结束军事行动的30天期限内使这场战争合法化。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380期,摘自2011年6月1日美国《外交政策》)

登入为: admin
探索与研究/探索2011(3)/美刊文章:奥巴马的非法战争.txt · 上一次变更: 2011/06/23 00:05
Recent changes RSS feed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Donate Powered by PHP Valid XHTML 1.0 Valid CSS Driven by Doku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