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蚁论 2015年3月28日 上午 08点30分
theantdaily team
点评:世俗的国家不承认任何宗教。而马来西亚承认了,因此从这种矛盾中招惹了许多苦恼。
“oxymoron”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术语。“结婚的单身汉”是这个术语的一个示例。
同样自相矛盾的一种情况是,一个承认宗教的世俗国家,如马来西亚所处的情况。
我国宪法第3条款指出,伊斯兰教是马来西亚联邦的宗教。
虽然在同一个文件上并没有指出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家。可1988年的最高法院裁决了这个国家的政体是世俗的。
但这一决定并没终止那些希望国家更加伊斯兰教化的人士的举动;他们表示,仅仅第3条款就足以让他们争辩说,马来西亚不是一个世俗国家。
语义上的争论基本上是无法解决的。但宪法问题的争论就必须得到解决。
否则太多的痛苦将降临在个人身上,尤其是当其中一个分居父母决定转换宗教,而引发的孩子监护权的案件。
若民事和宗教法庭发现自己陷入司法管辖范围内的冲突争斗中——当受害的一方把他们救助为审裁官时,上述的痛苦焦虑将无法获得缓解。
人们说,观念产生后果,而糊涂的观念将有怪诞的后果。
如果在马来西亚宪法中有糊里糊涂的东西,这不是因为有第3条款的存在。
混乱的状态源于“世俗”一词的缺席,以及对政体的说明。
也许是时候进行修宪了——在我们的建国文件的条款中插入说明,一个并不妨碍第3条款即伊斯兰教是联邦宗教的插入说明。
有关问题是,当1950年代的马来亚(以及随后的1963年之后的马来西亚)的宪法颁布时,其中“世俗”的隐含意义并没指出来。
如今,“世俗”已成为穆斯林厌恶的一词,因为他们看到这个词在西方国家的意义,即国家严格地从教会分离出来。穆斯林倾向厌恶这种方式,因为在他们的宗教承认中并没有这样的区分。
解决这种窘境的方法是,回到1950年代的关于“世俗”的含义——不是今日的意义。
“原意”(Originalism)是指根据宪法起草人的原本意图,来解释宪法文字的一种做法。
起草马来亚宪法的“瑞德委员会”(The Reid Commission)的意图显然是认为我国是一个世俗国,但不是在西方意义上的世俗国。
原来的内涵可以被写入宪法中,即马来西亚是世俗国家,而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宗教。
这应该可以解决很多公共事务上的争论,并避免许多个人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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