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5:不能落實伊刑法‧大馬須捍衛世俗化

《星洲日报》2015年3月26日 2015-03-26 10:25

(吉隆坡25日訊)25名馬來顯要(G25)指出,像大馬這樣一個實行開放經濟的多元種族國家,絕對不能改變其憲法中闡明的世俗化特徵,以讓路給伊斯蘭黨落實伊斯蘭刑事法。

G25今日在文告中說,像大馬如此多元的國家,無法承受聯邦憲法中“政教分離”的因素被修改以落實伊刑法的後果。

G25質疑在多元宗教及種族的大馬社會落實伊刑法的必要性,並要求國會議員勿為了落實伊刑法,背棄聯邦憲法中的基本條款。

文告說,聯邦憲法第4章闡明,聯邦憲法為我國的最高法律,獨立後所有法律若與聯邦憲法有所衝突,衝突的部份將自動失效。

若修憲違沙砂協議

“另外,在簽訂馬來西亞條約時,北婆羅洲(沙巴)及砂拉越各別簽訂了20點協議及18點協議作為參組馬來西亞的條件,其中列明憲法中有關伊斯蘭的條款不會應用在北婆羅洲,及人民擁有宗教自由等約定。”

文告認為,若政府有意在國會修憲以便為落實伊刑法鋪路,這將違反當初與沙巴及砂拉越簽訂的協議,而且聯邦憲法中的條款完全符合伊斯蘭教義,我國也尚未擁有落實伊刑法的先決條件。

G25認為,若伊黨吉蘭丹州政府獲允許在丹州落實伊刑法,將會讓國際社會認為我們已背棄中庸路線。

文告說,國際社會將認為大馬是由宗教法律主導的國家。而這套法律是由可能也會犯錯的宗教司來詮釋。

須維護至高無上憲法

G25呼吁政府必須採取堅決的立場,以保護聯邦憲法作為我國至高無上的法律的地位。

“自獨立以來,這個國家選擇了中庸路線。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成立`全球中庸行動基金會’(GMM)並持續帶領政府走在中庸路上,以向世界展示我國是一個堅持中庸原則的國家。”

“伊斯蘭學者國際聯盟(IUMS)主席卡拉達威酋長曾根據先知穆罕默德落實伊刑法的方法,為現代社會制定了一套落實伊刑法的先決條件,他認為伊刑法的問題在於,許多國家並未具備這些條件就先行落實伊刑法。”

“卡拉達威酋長認為,落實伊刑法的先決條件包括建立虔誠及敬畏上蒼的伊斯蘭社會、確保人民的經濟需要獲得滿足、提供平等的工作機會、縮小收入差距並確保沒有饑饉。

“卡拉達威酋長也認為,落實伊刑法的執行者必須具有獨立判斷力,以符合當今社會模式的方式落實伊刑法,否則將古代的刑罰落實在現代摩登社會是不會有幫助的。”

文告指出,進階伊斯蘭學研究院(IAIS)學者哈欣卡瑪利教授曾針對吉蘭丹州在1993年通過的伊刑法法案進行研究,發現該法案並未考慮可蘭經與現代馬來西亞社會之間的平衡,“也並未展示落實伊刑法所需要的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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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