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不留情∶总警检双熊的伪造证据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AG-IGP-tag-team fabricated evidence
作者∶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01-07-2008
翻译∶ECS283
校对∶CC LIEW

总警察长和总检察长在1998年伪造证据,而今天他们必须偿还他们当年所干下的罪行。虽然这是10年前的事,但证据已经浮出水面。是的,就是如此,一位把这个秘密收藏了十年之久的吹哨者已经挺身而出。

RPK签下了一份虚假的法定声明书。总警察长和总检察长都是这么说的。而且,因此,根据刑法203条文之下,一定要送RPK进牢。

好,没问题,我并不在意。不过,总警察长和总检察长必须做我牢房的邻居,而且还要呆得比我久。这是因为总警察长和总检察长在1998年,也就是10年前,伪造假证。这个罪行至少要判2年以上的。所以,当我进去蹲两年,总警察长和总检察长在我放监出来,坐在哈瓦那俱乐部里叹我的古巴雪茄的时候,应该还在牢里。

也许你们有些人搞不懂我在说什么。那就让我带你们去怀旧怀旧一番。

在1998年9月20日,安华被逮捕,然后被带到武吉阿曼的牢房。当时的总警察长,拉欣诺进入该牢房,就痛殴安华。在拉欣诺对安华施以老拳的时候,安华是被手铐着,还被蒙上眼睛的。

最近“退休了”的那个商业犯罪部总监,兰利尤索夫,也就是还在面对贪污指控的那个,在听到安华惨叫的时候,就即刻冲入牢房,把拉欣诺拉开,阻止他继续对安华施暴。

他们然后就离开牢房,任由还是被蒙住眼,铐着手,血流满面,不省人事的安华躺在牢房地上。兰利提议要把安华送去医院,可是拉欣诺反对。随后,拉欣诺要他们引用内安法令扣留安华,好让安华在接下来的60天之内,无法会见任何人,这样一来,被打的事情也无法为人得知了。

隔天早晨,兰利去看望安华的状况时,发觉他还是如昨晚离开他时一样,蒙眼,铐手,流血和不省人事。兰利再次尝试得到拉欣诺的同意,送安华进院。可是他的请求还是被拒了。兰利只好找一位医生来到武吉阿曼照料安华。

起初警察说安华自己打自己。甚至说安华在昏过去后还是继续自己打自己。这就是安华特别的地方了,昏迷时还能保持清醒。这种特质刚好和清醒时还能保持昏迷的阿都拉是相反的。

当政府发觉只有1% 的马来西亚人相信安华自己打自己,还在昏迷后自己打自己的事情之后,他们无法之下,只好下令做出调查。后来,调查的结果证明拉欣诺殴打安华,而且其它高级警官也在场目击这起事情。

无论如何,纵使在武吉阿曼内的所有人都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包括当时也在那里的现任总警察长和总检察长,却伪造了一份报告说,安华是被一名或多名不详人士所殴打。之后,当然,拉欣诺在发觉纸包不住火后,承认了有关罪行,然后被判入狱两个月。这个刑罚和偷一条香蕉的刑罚是一样的。(不过他们也在40天后放他出来了。)

总警察长和总检察长在1998年伪造证据,而今天他们必须偿还他们当年所干下的罪行。虽然这是10年前的事,但证据已经浮出水面。是的,就是如此,一位把这个秘密收藏了十年之久的吹哨者已经挺身而出。

就如我在2008年6月18日的法定声明书里所说: “我已可靠地被告知”,我那些吃法律饭的朋友,请注意这个新字眼∶我已可靠地被告知。而我已可靠地被告知,总警察长和总检察长在1998年伪造假证。

天啊,这哈瓦那雪茄实在是太好味道了……呼……

拿督斯里安华伊布拉欣的警方报案书全文

我,安华依布拉欣,在此根据我所得知的情报报案。

一、这份报案书与前全国总警长拉欣诺(Rahim Noor)在1998年9月20日致伤我一案有关。我相信拉欣诺被提控后认了罪。我已于1998年9月27日就该事报案。

二、有关这项致伤攻击的调查,我相信查案官助理警察总监莫再因(Mat Zain Ibrahim)已作行了透彻的调查,准备了一份调查报告(IP),并于1998年10月交给前总检察署莫达阿都拉与其团队,其中包括目前的总检察长阿都干尼(Abd Gani Patail),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三、该调查书得出的结论是,拉欣诺是打伤我的人。这是在进行透彻的调查后才达致该结论,该报告还有我的医疗报告,由吉隆坡法医专家如阿都哈林(Ab. Halim Haji Mansar)医生、扎哈里医生(Zahari bin Noor)以及至少60个证人的证词。医疗报告的结论显示,我的伤患是殴打致成。

四、尽管已经有了调查报告和医疗报告,莫达在现任总监察长阿都干尼的协助下,寻求了另一位医生的协助,就我所知,该医生就是阿都拉曼尤索(Abdul Rahman Yusof)。

五、拉曼医生在一份未志期以及第二份志期2008年12月14日的法医报告,显示出“重塑案发现场”。我相信这就是所谓的重现一个从未发生任何事的案发现场。

六、毫无疑问的是,拉曼关于我被打伤的报告,并没有检查过我的身体。

七、虽然如此,尽管已有了调查报告与医疗报告,莫达在他于1999年1月5日的声明显示,在众多确实检查过我的医生,所作的报告中存在的所谓“矛盾”,莫达似乎接受了拉曼医生的报告。

八、莫达的文告也指出,调查进行后无法确认致伤我的人是谁。这与调查报告的说法有出入,该调查报告已于1998年10月证实,致伤我的人是拉欣诺。莫达和他的团队显然是故意误导公众。当莫再因的调查并没有作出结论时,公众要求设立一个皇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最后也设立了。莫达也发表不正确的声明,指调查报告是在1998年11月19日呈交给他。我相信阿都干尼完全知道这份声明的内容是错误的。

九、我相信慕沙哈山(Musa Hassan)和阿都干尼都于1998年9月20日接到这份报告,并知道拉欣诺打伤我。慕沙哈山和阿都干尼接着对公众隐瞒有关打伤我的事,直到我的黑眼圈显露出来。

十、我相信慕沙哈山和阿都干尼都积极地涉及(actively involve)获取拉曼医生第二份未志期的报告,并作出错误和难以置信的结论,如“致伤的方式和形态与直接的拳击不符”、“不排除乃意外致伤”以及“可能是自己致伤自己”等。他们指示拉曼医生继续撰写第二份报告,他们受到莫达阿都拉指示和/或合作。

十一、这项事实显示慕沙哈山、阿都干尼和莫再因(根据拉曼医生的第二份报告,陪同他到武吉阿曼我当时被扣留的牢房,并进行所谓的重塑案发现场)与拉曼医生合谋完成第二份报告。这么做是为了让我在1998年9月27日的报案书看起来是不正确的,这样我可以遭到提控,或至少诋毁我的公信力,只为了影响我的渎职和鸡奸案件的抗辩,以便能够将我定罪。

十二、在该案中,阿都干尼是协助莫达的资深主控官。慕沙哈山是查案官。我也相信是前所未有的做法,特别为了我的案件,在武吉阿曼设立了一间特别的行动室,以便他们能定期会面。

十三、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有关阿都干尼捏造证据的指控。我得知,联邦法院在裁决再努扎卡里亚(Zainur bin Zakaria)对垒主控官的案件时,法官沈立强的判词写道“…根据表面证据,他不是投诉阿都干尼在1998年10月2日会议中,尝试要纳拉(Nalla)捏造证据以便使他的鸡奸案成功入罪?”句子中的他,指的是我。

十四、有关以上种种,我认为以下的文件可协助警方:
1. 莫达1999年1月5日发表的文告。
2. 皇家调查委员会针对拉曼医生的听证会记录。
3. 在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中第二份由拉曼医生撰写的未志期报告。

十五、我要求警方针对此案捏造证据一事展开新的调查。我得知这触犯了《刑事法典》第192条款,一旦罪成可高达七年监禁。我要求对所有涉及制造拉曼医生第二份报告的人士,如阿都干尼、慕沙哈山、拉曼医生及莫再因等,展开彻底的调查,以便真相大白,而犯法者得以绳之以法。

安华伊布拉欣书 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