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选举属于州政府权限·律师指国会无权立法禁止

《当今大马》2014年4月9日 傍晚6点00分

槟州政府及大马国民醒觉运动(Aliran)前主席拉马克里斯南的代表律师汤米汤姆斯今日指出,国会未被赋权制定禁止举行地方政府选举的法律。

他指出,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废除州议会举行地方政府选举的权利,属于无效。

他在联邦法院陈词指出,国会落实第15条文是超越其权限,因为联邦法院允许州议会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槟州政府和拉马克里斯南早前入禀诉讼,要求恢复地方政府选举。

汤米汤姆斯今日是在上诉庭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劳勿斯为首的五司前,陈词。

剥夺公民投票权利

他说,联邦法院第76(4)条款阐明,国会的权力是局限在确保地方政府的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

“在第76(4)条款下,国会不能废除地方政府选举。”

他补充,地方政府选举是在州的权限范围内。

他说,第15条文也剥夺拉马克里斯南在地方政府选举中投票的权利。

总检察署坚称有效

代表中央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陸意清则指出,第15条文是有效的法律。

她说,上述条文是在联邦宪法第76(4)条款下合法制定,国会能够针对州议会的权力事项,制定法律。

她说,虽然地方政府选举是在州议会的权力之下,惟一旦州法律与中央法律相左,州法律任何相左的部分,都会变得无效。

槟州政府及拉马克里斯南是于去年3月11日跨越高庭程序,直接入禀联邦法院挑战阻止州立法议会,举行地方政府选举的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条款的有效性。

他们将政府和选举委员会列为第一及第二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