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改教仅需父母一人同意•直辖区新伊斯兰法招致抗议

《当今大马》2013年6月28日 下午1点29分

中央政府日前向国会提呈《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其中第107(b)条文被指规定,未成年子女改信伊斯兰教只需要父母其中一人同意,再次引发宗教争议。

律师公会和五大宗教理事会不约而同反对这项条文,并指此法案已经违宪。

liang_2520zhao_2520fu.jpg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右图)重申,“一名父母未经没有改教伴侣的同意之下,就单方面将未成年子女改信其他宗教,是违反我们的宪法规定”。

梁肇富强调,《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其实应该反映联邦宪法第12(4)条,与第160条和第4章同读的含义,即宪法中“父母”字眼应该是指父母两人,而不是父母其中一人。

根据联邦宪法第12(4)条规定,18岁以下人士的宗教,应该是由“他的父母(his parent)或监护人”决定。

宪法规定父母共同决定

梁肇富指出,如果从“他”字字面上诠释,第12(4)条中,看来只是套用在18岁以下男性的改教,而不涉及女性。

“这个意思或歧视肯定不是联邦宪法类似条款的用意。合理套用联邦宪法第160条款和第4章的特定规定,会显示‘他’字也有着‘她’的意思。”

“这也应该套用在‘父母’的字眼。”

因此,梁肇富强调,联邦宪法第12(4)条的意思应该是如果父母皆健在,那么孩子的宗教信仰就应该由父母两人共同决定,除非父母只有一人健在,才由一人来决定。

“任何法律不符合这项原则都是违宪,除非之前已经修改(联邦宪法)第12(4)条。”

敦促政府重新启动修法

梁肇富指出,虽然2013年法案第107条文其实大致上维持199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令第95条文的原文,但是律师公会敦促政府应该趁此机会改善条文,以符合联邦宪法第12(4)条的诠释。

梁肇富也强调,内阁曾在2009年4月通过当时的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宣布,就算夫妻一人改信其他宗教,两人的孩子也必须维持父母结婚时的共同信仰。

“我们也重申,政府曾寻求修改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以确保未成年子女改教都必须获得父母双方的同意。”

“我们敦促政府重新提出这些修改。这是宪法真正的立场,理应一贯反映在所有相关法律。”

这项修法过后因为统治者理事会需要更多时间研究,而被迫无限期展延,并且最终不了了之。

当时国内接连发生父母单方面携带孩子改信伊斯兰教的案件,因此政府为了解决宗教争议才会修法。

修正案涉及3条法令,即《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1993年回教法行政(联邦直辖区)法令》,以及《1984年回教家庭法(联邦直辖区)法令》。

指非穆斯林权益受侵犯

另一方面,五大宗教理事会也同样强烈反对政府两天前在国会提呈的《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第107条文,并表示此条款已经违宪。

“我们认为内阁应该对此违宪条文负责,尽管内阁在2013年4月23日所作的议决,已经决定父母不能单方面将未成年子女改教。”

“五大宗教理事会想要重申,任何父母单方面将孩子改教,都已经侵犯非穆斯林的生活。”

“此举不只是违宪,同时在道德上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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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要闻精选/孩子改教仅需父母一人同意.txt · 上一次变更: 2013/06/28 03:13 通过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