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确认安全受威胁 · 律师质疑局部紧急状态合法性

 

紧急状态
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副主席林伟杰

(吉隆坡24日讯)数名执业律师和宪法专家对国盟政府寻求颁布的“局部紧急状态”的合法性存疑。

宪法专家说,根据联邦宪法,只提供一种紧急状态,即联邦宪法第150条款,而这个状态适用于全国或任何州属。

林伟杰:没所谓经济紧急状态

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副主席林伟杰接受《马来邮报》访问时强调:“没有所谓的经济紧急状态。只有全国性的紧急状态或特定州属的紧急状态。”

另一名执业律师苏仁登则说,根据联邦宪法第150(1)条款,国家元首只能颁布一种紧急状态。

沙里占质疑“经济紧急状态”词源

人权律师沙里占在推特上质疑“经济紧急状态”的词源,并表示,宪法本无这种概念。

“联邦宪法根本就不存在政治紧急状态一词。紧急状态就是紧急状态,若要颁布紧急状态,首先必须确认有安全、经济和公共威胁。

“紧急状态没有包括政治冲突。联邦宪法也没有政治紧急状态。”

根据联邦宪法第150(1)条款,若国家元首确定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安全、经济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胁并产生紧急状况的话,就可颁布紧急状态。

有关条款也阐明,若国家元首确定会发生危险事件,陛下也可在实际情况未发生前,颁布紧急状态。

尽管如此,国家元首只能在内阁或首相的劝告下颁布紧急状态。

执业律师也强调,紧急状态的细节由政府说了算。

一旦颁布紧急状态,行政机构几乎掌握全权,以治理陷入危机的国家,完全没有立法和司法机构的监督与制衡。

对此,林伟杰表示:“不一定要强制出动军队。是的,我们可以处于没有严格军管的紧急状态。”

执业律师苏仁登
执业律师苏仁登

苏仁登:紧急状态下无法开国会

苏仁登说,在紧急状态期间,若国会在紧急状态下无法召开,权力就将完全落在国家元首手中。

“当国会无法召开时,国家元首可以像国会那样,制定任何法令。

“当国会复会,它能通过任何事务的紧急状态法律。”

他援引第宪法150(6)条款指出,除了涉及伊斯兰法律及马来习俗、沙巴和砂拉越原住民法律及传统、公民权、宗教或语言,即便有关法律和条令不符合宪法,但还是可以通过。

紧急状态不利于经济和商业活动

有鉴于此,执业律师提醒告诫政府不要轻易颁布紧急状态,因为现有的法律足以让政府应对冠病疫情。

“我们需要监督与制衡、问责度和透明度,以有效对抗疫情。况且,这(紧急状态)也不利于经济和商业活动。投资者会被受到惊吓吓和失去信心。”

作者 : 陈孝仁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2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