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总检长:与高盛和解无关 “大马定能收美14亿美元”

 

(吉隆坡3 日讯)前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托马斯针对财政部长东姑扎夫鲁早前受访中谈及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的一些声明做出澄清,并针对高盛和解协议中的14亿美元指出,大马无论如何都会从美国司法部收到这笔钱,这与高盛的和解协议无关。

汤米托马斯在财经周刊《Focus Malaysia》的专栏写道,媒体要求他评论政府与高盛达成和解的好处,但因认为不适合他没这么做,当今政府有权依据其期望的条款达成协议。不过他须厘清并纠正财长在财经周刊《The Edge》本月3日报道中他认为具误导性的声明。

 

东姑扎夫鲁当时被询及国盟政府何不提出如希盟政府相同的索赔要求时曾回应:“之前提出的索赔要求已取得解决了吗?”

他说,前总检察司对高盛提出的刑事诉讼,指后者捏造资料,违反2007年资本市场与服务法令(CMSA)第179(c)条文。然而,此条文并未设有监禁刑罚,只有罚款。

对此,汤米托马斯说,他的回复是:“我在2018年12月提控高盛。随后在2019年8月对高盛的17名董事提出诉讼。他们将共同受审。我们将提出很有力的论据。

 

“我们深信,一旦定罪,初审法院除了将个别董事送入监狱外,也会指示高盛与个人支付赔偿。”

他说,就像大马发生在Pesaka与Aldwich的两个债券违约案一样,刑事法庭将要下判的赔偿金,将与民事法院根据资金市场与服务法令(CMSA)下判的赔偿金相同。

因此,在刑事法庭起诉公司及其董事,实际上有两个好处。

 

“首先,可确保大马有更大谈判能力。第二,同个法庭可谕令损害赔偿。”

他指,无论民讼的原告还是刑讼的检察官,任何诉讼律师都建议其委托人所拥有的杠杆作用,是在对方面对最大负面宣传的情况下,开始审判。

过早结案失优势

他说,因为太仓促及过早结案,当今政府失去这优势。目前没有任何一个客观理由达成和解。

“应发生的是对高盛及其董事进行刑事审判。从大马角度看,任何和解都只能在审判期或宣判后进行。”

汤米托马斯也对财长不实陈述中的两个普遍问题置评。有关报道指现任总检察长依德鲁斯在向高盛,提出经修改的新诉讼后,达成和解,获得25亿美元现金,比之前所献议的多出42%。

“他达成的和解高于对方献议给希盟政府的17.5亿美元。这是正确的,因为我们拒绝如此低的报价,要知道大马在这三个债券上的本金和利息,总数为96亿美元。